组织 (社会科学)
| 组织 | |
|---|---|
| 社会科学概念、组织类型 | |
| 上级分类 | 人或组织、团体、社會體系、複雜系、人群 |
| 研究学科 | 組織研究、组织社会学 |
| 主题历史 | 組織歷史 |
| 相关分类 | |
| 齐名分类专用分类 | |
| 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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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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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一词有几层基本含义。作为动词,即按一定目的进行编排、组合;作为名词,就是上述活动的结果——有组织的实体,或实体内组成要素间的关系。“组织”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许多知识领域的基本概念,本条目的主题,是作为社会实体的“组织”概念,是以人为主要元素构成的系统,并具有目标、行为与活动。
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即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但在台灣法律上,凡是「以人為成員、基礎之組織體」,都常被簡稱為社團,亦為人民團體之統稱,而不著重於其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學術或公益性質;社團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法人資格者,稱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之組織體)、「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並為法人之一種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
概述
[编辑]“组织”是以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社会性实体,虽然组织出现的历史可以与人类社会的历史相提并论,但构成当今社会主体,主宰我们生活的基本组织形态(例如企业),却是在20世纪才大量涌现的[1]。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即组织理论。其研究主要来源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还有如历史学、人类学、心理学、政治科学等,都与组织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基本概念
[编辑]在20世纪初叶,马克斯·韦伯最早把组织作为基本研究对象加以界定,并系统地研究,被后人称为“组织理论之父”。自韦伯以来,许多研究者对组织做了不同的定义,但迄今并没有一个为大家共同接受的公认定义[2]。但综合多种组织定义的内容,可以归纳出如下的基本理解要素:
- 社会实体: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在社会中生存、演化、互动。
- 人: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
- 目标:组织存在的理由。这同时也把那些无目的性的自发涌现的结构排除了。
- 系统:组织是一种动态、开放系统。系统概念,同时还意味着組織的内部结构、规则与边界的存在,以及整体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交流等。
- 活动:组织的目标或行为,是通过其内部的活动达成的。
此外,对于复杂的组织(例如企业),规则或制度、技术或知识以及资源等,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素。
组织的类型与形态
[编辑]在现今社会常见的组织形態例如:政府、军队、政党、学校、医院、企业、行业组织、专业协会、工会、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等。在法律上,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法人,从而具有某种类似自然人的独立社会经济地位。
从形态或结构上,经典的组织形态为:官僚组织、金字塔型组织,稍后的例如矩阵型组织、網絡型组织。近些年还涌现了许多新型组织的概念,例如:学习型组织、团队型组织、过程中心组织、虚拟组织等。
各地的社會團體
[编辑]依《民法》第45條、第46條,社團依其性質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兩類,前者即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如公司、銀行等;後者則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另外,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團從事一定目的組織,法律學說亦有稱為「無權利能力社團」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極同社團法人之事實,固有需保護之必要,因此有主張類推適用社團相關規定者。
而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屬于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同時依據該法之規定,人民團體的成立必須為成年且具權利能力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記。
- 中華民國社會團體數概況
| 年度 (民國紀年) | 86年 | 87年 | 88年 | 89年 | 101年 | 102年 |
|---|---|---|---|---|---|---|
| 單位個數 | 2668 | 2897 | 3279 | 11172 | 11750 | 12363 |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國民政府之《人民團體法》定義的“人民團體”內涵基本相同,下列三類機搆組織不屬于社會團體:
-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會團體”外以外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對外国商会另有規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還有其他具體規定,如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在香港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約束。香港主權移交之前,新成立的政團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團成立,其後臨時立法會通過修例,規定新成立的社團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有關申請表格須由3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社團名稱及宗旨等資料。而申請社團註冊毋須繳費。[3][4]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来源
[编辑]- 《香港法例》第151章 《社團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编辑]- 臨時立法會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投票記錄.P.108-11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臨時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