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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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簽署日1973年11月30日
簽署地點美国纽约
生效日1976年7月18日
簽署者31
締約方109(2020)[1]
保存處联合国秘书长
語言英文
法文
中文
俄文
西班牙文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是1973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美国纽约,于1976年7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2][3]

背景[编辑]

各缔约国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编辑]

公约[4]宣布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凡是犯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公约规定缔约国应:

  1. 采用措施禁止、预防对于种族隔离罪行和类似政策或其表现的鼓励,并惩治触犯此种罪行的人;
  2. 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对犯有或被告发犯有族隔离罪行的人进行起诉、审批和惩罚。

公约还在相关方面对人权委员会做了授权。

参考文献[编辑]

  1. ^ 7.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United Nations. [2020-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7) (英语). 
  2. ^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3.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PDF). United Nations. [2020-12-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3-28) (英语). 
  4. ^ 4.0 4.1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4]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