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轉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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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英語:transfer pricing)是指在关联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对交易进行定价,以減低稅金的商業行為,簡而言之是一種避稅的主要方法,又可稱為轉撥計價。
為防財稅流失,不少國家及地方政府通過立法禁止或限制移轉訂價的交易,將其列為逃稅行為。
相關企業(公司集團內部母公司與子公司、兩三家及以上的母子公司)之間,將貨物、服務、版權費等的進行定價。其價格水平未必符合公平獨立交易原則,非自由市場的市場價格,手段是把一間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到另一家子公司,目的是為了避稅。在全球化經濟之下,更容易用出移轉訂價的手法,把有利潤的生意轉給位於避稅港的相關企業,在稅務計劃而言,可省稅。為了利润最大化。
在分權化之組織中,如跨產業經營之集團、跨國經營之集團或擁有多產品線之企業,決策制定之權利屬於個別子公司、次集團或事業群之經理人。不同子單位之間,由於產品生產之程序不同或相互依賴之關係,會有商品及服務之交易產生。於此情況下,集團藉由制定合理之移轉訂價,以協調各單位之合理營收,以公正評估各單位經理人之經營績效,據以公平核發各單位獎金及分配單位預算。[1]:417一套移轉訂價制度並無法符合企業營運之所有目標,例如一套移轉定制度無法同時達成所得稅減輕、集團營運目標一致(如節省成本)及評估集團各單位之績效。企業可能使用兩套移轉訂價制度,一套為符合稅務需求之移轉訂價,另一套為內部績效評估之移轉訂價。如微軟於不同之產品線使用不同之移轉訂價制度,以使不同區域經理對產品之獲利能力負責,同時對每條產品線設定適當之銷售及成本標準,因此微軟於不同區域設置有不同之移轉訂價制度。[1]:436
例子[编辑]
由於中國大陸的公司稅率比香港要高(中國大陸25%;香港16.5%),部份中國企業會於香港設立分公司進行原材料採購活動,並以稍高的價格賣給總公司。這樣的安排令中國大陸公司的盈利減少,於總體盈利不變的情況下,整個集團的稅務負擔得以合法地降低。類似的安排亦可以使用於出口之上,中國大陸公司以稍低的價錢賣給香港公司,再轉售到其他國家。
參考資料[编辑]
- ^ 1.0 1.1 Charles T. Horngren, Srikant M. Datar, Madhav V. Rajan. 成本會計學十五版. ISBN 978-986-92435-3-7.
外部連結[编辑]
- 外資企業借轉讓定價避稅,稅務機關將重點關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跨國公司在國際稅務上的轉移價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移轉訂價注意事項
- 移轉訂價因應策略-移轉訂價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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