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平等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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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平等議案(日語:人種的差別撤廃提案)是1919年巴黎和会审议的《凡尔赛条约》的修正案。本案由日本提出,本身不包含普遍意义,但被理解为要求所有种族普遍平等,这种解读引起了争议。[1]1919年6月,日本外相内田康哉澄清,该提议的目的不是要求所有有色人种的种族平等,而是要求国际联盟成员国的种族平等。[1]最初的草案如下:
国际联盟以各国平等为基本原则,各缔约国同意尽速给予国联会员国之一切外籍侨民以平等公正之待遇,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均不得以种族或国籍为由而有所歧视。
中華民國代表团同样表示会支持这一提案。[2]然而,中国外交官同时表示,山东问题对于该国政府来说远比该提案重要。[2]尽管平等议案得到了广泛支持,但并没有成为条约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反对。本案未能通过是日本与其他大国疏远的原因之一,并助长了其日益增强的国内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这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战后,种族平等的原则被重新审视,并于1945年作为国际正义的一项基本原则纳入《联合国宪章》。然而,包括大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还会在数十年间继续保留官方认可的种族法律和政策。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Shimazu 1998,第114頁. sfn模板錯誤: 無指向目標: CITEREFShimazu1998 (幫助)
- ^ 2.0 2.1 MacMillan 2003,第318頁. sfn模板錯誤: 無指向目標: CITEREFMacMillan2003 (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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