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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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原指刘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阳后,一度制定简化秦朝苛法的作為。「約法」一詞,演变成为根本之法律规定,曾成为“宪法”的名称。又指互相遵守的條件。

历史[编辑]

约法三章一词,最早出现于《史记》“高祖本纪”。公元前207年,刘邦占领秦都咸阳后,废除秦律,约定三条法律: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影响[编辑]

后来在中国史书中,“约法三章”还用于表示政府轻刑缓赋的措施,“三”已成泛称。例如在《晋书》“卷112·载记第12”、《宋书》“卷74·列传第34”、《南齐书》“卷24·列传第5”中都有记载。

“约法”也具有政府对民众许诺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很多宪法文件都被称为约法,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49年4月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也曾约法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