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種,常見於多民族、領土廣袤、或者高度權力下放的國家,属于地方分权的概念。世界上很多国家依据其政治制度,不同程度地在全境、局部地区实行自治地方制度,如少数民族聚居地、邊疆地區等;在提升這些地方在政治上的自主權之外,同時也有降低分離主義的功能。
自治地方可以是第一級地方政权,也可做為基層政權存在,例如自治區、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市、自治縣等。現代國家的属地也是自治地方的一種,他們具备高度自治的权力,並發展為有別於母國的政治实体。
實例[编辑]

西班牙[编辑]
西班牙在經歷1970年代的民主轉型期後,基於部分地區在政治與文化上的獨立性,將全國劃分為數個自治區,實行高度的地方自治及行政自主。各自治區常將其地方語言與西班牙語並列為官方語言,如擁有自己語言與文化的巴斯克、加泰罗尼亚和加利西亚。
蘇聯[编辑]
蘇聯解體後,高加索地区部分国家以及俄罗斯和烏克蘭境内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联邦主体设有很多自治共和国,如图瓦共和国、车臣共和国、克里米亞共和國等[1]。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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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一国两制 民族区域自治 |
自治地方 |
特别行政区 |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自治旗 |
民族特色基层政权 民族乡/民族苏木 |
自治组织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普通行政区域[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一般的省和直辖市給予最低限度的地方政府自治權。
民族区域自治[编辑]
在中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2]:1381。中華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地方自治的行政区,通常是指縣級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而民族鄉并不屬于自治地方,而是作為少數民族聚居的一般地方政權。
香港、
澳門的高度自治[编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設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域,與自治區等相似但并不等同,特別行政區並非實際自治,而是高度自治,其自治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授权[3],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曾通过解释基本法的方式为當地解决政治争议以及法律争议事務,但也同時引起爭議。[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港澳的特別行政區政府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高度自治」即不是「完全自治」。完全自治在文字上是指包含外交和國防在內。另外,前中聯辦的張曉明稱香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張指代表地方行政的行政長官,特首地位相對「超然」,三權不是平行的。[5]
「除国防與外交,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019年9月時特首林鄭月娥會見部份「市民代表」。當會上有人以憲法質疑特首時,她親自以廣東話口述回應:「...要保持『一國兩制』,唔係『香港自治』,對唔住。」事後造成爭議和起哄聲音。[6][7]
中華民國[编辑]
本節主要陳述國民政府遷臺後的台灣情況。跟據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8],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
參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 俄罗斯联邦宪法-Section1-Chapter1(2014-06-15查阅)(俄文)
- ^ 辭海編輯委員會 (编).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 ^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4-06-10(2014-06-15查阅)(简体中文)
- ^ 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解釋《基本法》動議辯論致辭全文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2014-06-15查阅)(繁體中文)
- ^ 張曉明:香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文匯網
- ^ 林鄭:「香港自治就唔會係一國兩制」 駁:香港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框架底下享有高度自治權
- ^ 20190926 林鄭月娥:“香港自治”非一國兩制
-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何謂「公法人」? Archive.is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