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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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量刑[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2条规定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案例[编辑]

顾同舟(1920-2007),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参谋长、1971年9月5日顾同舟将毛泽东主席谈话内容,密报给林彪集团,促使林彪提早发动反毛泽东政变。顾同舟还将毛泽东主席谈话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派人于9月9日乘飞机送给从属林彪集团的周宇驰。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资敌罪判处顾同舟有期徒刑11年,剥夺其政治权利3年,剥夺其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二级解放勋章。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