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腳鐐

電子腳鐐或称電子腳環、電子監控(英語:Electronic Monitoring, Electronic Bracelet, Electronic Fetters, Electronic Tagging 或是 Ankle Monitor),是一种具有定時自動以無線電或衛星定位等方式回傳功能的手環或腳環,用意不是像傳統的腳鐐那樣去限制犯人的手腳活動,而是確保犯人沒有離開被指定的範圍,或者沒有進入被禁止的區域。對於電子腳鐐,會有至少一個中控的電腦主機檢查訊息是否有定期回傳,若無則發出脫逃警訊,有些電子腳鐐还會回傳當時的坐標。由於要延長電池的使用時間,電子腳鐐通常不是24小時監控,或是拉長定時回傳的時間间隔。
電子腳鐐不一定是腳鐐的形狀,也有做成手錶狀比較不引人注意的。
各國實際應用
[编辑]美國50個州都有對假釋、緩刑、出獄的性犯罪犯人施用電子腳鐐或其他形式電子監控的規定。[1]2003年初,全美國約有100,000名犯人接受電子監控。[2][3]
一些州規定佩戴電子腳鐐的人需要繳交安裝費和月費,由於收費较高,一些人寧願留在監獄服刑而不選擇佩戴電子腳鐐,而一些地方政府也視電子腳鐐為增加財政收入的工具。[4]
2005年初,全歐洲約有65,000名犯人接受電子監控。[5][3]
南韓法務部決定,自2008年9月1日開始,將對有強姦犯罪的前科者佩戴「電子腳鐐」(每套價值約100萬韓元,外觀近似手錶),實施24小時的定位追蹤,以便可以掌握他們的行蹤。
為了避免性侵犯假釋後再犯案,臺灣法務部自2006年起對性侵假釋犯實施電子監控,從第一代裝設居家攝影機監看,逐漸演進至今改採電子腳鐐監控行蹤,截至2020年14年來共有1,322人被監控。臺灣法務部統計,配戴電子腳鐐性侵犯的再犯率為0.98%,等於是配戴電子腳鐐者有99.02%未再犯,而未配戴者再犯率為1.74%,顯示電子腳鐐確實有效降低再犯率。電子腳鐐的適用範圍后来擴及羈押替代方案,偵審期間檢察官、法官可命有逃亡之虞者配戴電子腳鐐,避免嫌犯落跑。[6][7]
在中國大陸,一些處在緩刑中的被判決有罪者、被保釋者或被要求“社区矫正”者需佩戴電子定位裝置。它有時是手錶或腕帶的形式。這種電子腕帶不可拆除,且佩帶者必須爲其充電。據報道,若其斷電或被拆下,就會報警,佩戴者則可能面臨重新收押。在媒體公開報道的案例中,維權律師爲多數,但也有因經濟犯罪或其它事由被判緩刑者。[8][9][10][11]
現代設備架構與技術
[编辑]電子監控硬體的設計自1980年代首批射頻腳環以來已發生了根本性的演變。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NIJ)於2016年發布的《罪犯追蹤系統標準》(NIJ Standard 1004.00)將當代設備劃分為兩種基本構型:一體式(one-piece)構型和分體式(multi-piece/two-piece)構型。[12]
一體式GPS設備
[编辑]一體式構型將GPS接收器、蜂窩通訊模組、電池、防拆感測器和固定腕帶整合於單一的踝戴設備中。這種架構消除了分體式系統中腕帶與追蹤器之間的短距無線通訊環節,從而去除了一個可能產生誤報的故障點。[12]
現代一體式GPS腳環通常採用多星座GNSS定位(同時使用GPS、GLONASS、Galileo和北斗),輔以Wi-Fi和基站三角定位來覆蓋室內場景。新一代設備的室外定位精度已達到亞2米圓概率誤差(CEP),顯著優於NIJ 1004.00標準規定的10米基準。[12]
一體式設計的主要折衷在於設備體積和重量較大,且因GPS和蜂窩通訊持續運行而導致電池續航較短。典型續航從24小時到7天不等,取決於上報間隔和所用蜂窩技術。LTE-M和NB-IoT低功耗廣域網路協定的引入延長了獨立工作續航,部分設備在5分鐘上報頻率下已實現7天續航。[12][13]
分體式系統
[编辑]分體式(兩件式)構型中,一個輕量的踝戴腕帶透過藍牙低功耗或433 MHz射頻與參與者隨身攜帶的獨立追蹤單元通訊。腕帶負責防拆檢測和近距離監測,獨立追蹤單元負責GPS定位和蜂窩數據上報。[12]
這種架構允許踝戴組件做到極小極輕(低至17–18克),因為它不需要容納GPS或蜂窩硬體。但NIJ 1004.00標準要求分體式系統在兩個組件分離後5分鐘內檢測到異常,並在額外4分鐘內向監管機構發出警報。[12]如果參與者未攜帶追蹤單元,系統即使腕帶仍在也會喪失GPS定位能力。
防拆檢測技術
[编辑]防拆檢測是罪犯追蹤系統的關鍵要求。NIJ 1004.00標準對腕帶切割移除和腕帶拉伸移除均規定了檢測和報警的測試方法。[12]目前業界主要使用以下幾種檢測技術:
電容式和導電式感應
[编辑]許多電子腳環使用嵌入腕帶中的電容或導電感測器,透過檢測電氣特性變化來判斷腕帶是否被切斷、移除或顯著變形。這些系統透過測量皮膚接觸連續性或腕帶電路完整性來工作。雖然廣泛部署,但電容式感應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影響——如水分、汗液積聚或皮膚乾燥——從而產生誤報,需要警官回應和分類處理。[14]
光電容積脈搏波(PPG)檢測
[编辑]部分設備使用光電容積脈搏波(PPG)感測器——與健身手環中用於測量心率的技術相同——來驗證設備是否持續佩戴在人體上。脈搏信號的存在可以確認設備在活人身上。然而,PPG檢測在信號品質下降時可能產生誤報,影響因素包括膚色差異、感測器接觸不良、劇烈運動,以及低溫環境導致外周血流減少等。[15]
光纖檢測
[编辑]另一種方法是將一根光纖迴路嵌入腕帶材料中。持續的光信號透過光纖傳輸;任何對光纖的物理中斷——無論是切割、超限拉伸還是遮擋——都會立即終止光信號並觸發確定性的防拆警報。由於檢測基於二值物理狀態(光信號存在或不存在),這種方法從原理上免疫了影響電容式和PPG系統的環境誤報問題。[12]被切斷的光纖還會留下物理取證證據,證明發生過拆卸企圖——這是純電子檢測方法所不具備的,後者的報警數據僅存在於系統日誌中。
性能標準與認證
[编辑]美國NIJ 1004.00標準
[编辑]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於2016年7月發布的NIJ Standard 1004.00是美國首個針對罪犯追蹤系統的自願性國家標準,建立了最低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該標準由一個特別技術委員會制定,成員包括來自美國假釋緩刑協會、美國矯正協會、各州矯正部門和聯邦緩刑辦公室的從業者,以及測試實驗室和研究機構的技術專家。[12]
標準在五個類別中定義了要求——安全、技術運行、規避檢測、軟體和魯棒性。關鍵基準包括:[12]
- GPS信號捕獲:2分鐘以內
- 室外定位精度:90%的時間內10米以內
- 室內定位精度:90%的時間內30米以內(住宅屏蔽環境)
- 腕帶移除檢測:切割和拉伸兩種方式均需檢測並報警
- 區域違規報警:4分鐘以內(主動追蹤模式)
- 分體式設備分離檢測:5分鐘以內
- 低電量預警:需在電池完全放電前發出
- 水浸泡測試和環境魯棒性測試
- 電磁相容性測試
標準還包含對金屬屏蔽、蜂窩干擾和GPS干擾檢測的可選測試方法。[12]
歐盟監管框架
[编辑]在歐盟成員國銷售的電子監控設備必須符合無線電設備指令(RED)2014/53/EU。自2025年8月起,具有網際網路連接能力的無線電設備——包括帶蜂窩通訊功能的GPS腳環——還必須額外符合EN 18031系列網路安全標準,該系列標準涵蓋網路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和欺詐防範。[16]
腳環中使用的可充電鋰離子電池需要根據IEC 62133-2進行安全測試,該標準涵蓋過充電、短路、熱濫用和機械衝擊等測試項目。[17]設備還通常根據IEC 60529進行防護等級(IP)測試;踝戴設備常見IP67或IP68等級,以確保對汗水、雨水和意外浸沒的抵抗力。
SCRAM變種
[编辑]這種電子腳鐐設有酒精探測器,但不一定有GPS,主要針對干犯醉駕的罪犯,以一定刑期的禁酒令代替監禁。 被判刑人仕需戴上這種附有酒精探測器的電子腳鐐,若該配戴者違反禁酒令而喝酒,在這種電子腳鐐沒有受外圍因素干擾下,可以憑汗液分泌去斷定配戴者曾飲用酒精,並被紀錄在中央系統內,違反禁酒令者會被紀錄在案並可能被改判監禁。
效果
[编辑]正面結論的研究
[编辑]美國聯邦法務部資助的一份為時6年的實證研究,於2010年完成(但未出版成書,只有提供網路PDF全文)[18],以美國佛羅里達州的電子腳鐐實務為客體,訪談與追蹤超過5000位處於緩刑、假釋、社區處遇中,或出獄後被列為中度或高度再犯危險,因此被安置電子腳鐐的犯人,以及超過266,000位未被安置電子腳鐐的犯人,其結論是:
- 與未佩戴電子腳鐐的犯人相比,配戴電子腳鐐能減少所有犯罪類型的再犯,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 對暴力犯罪的再犯預防效果較差,但仍達統計顯著。
- GPS定位的電子腳鐐效果優於無線電定位。
- 但該報告也提醒:電子腳鐐目前的佩戴方式太過醒目,可能會阻礙犯人重新找工作,也會讓他在社交上和在親友間產生不良的烙印效應。[19]
反面結論的研究
[编辑]由加拿大、美國等地的學者針對電子監控所做的研究,與政府研究的結論完全不同。
他們首先指出政府的研究具有方法論上的瑕疵,尤其是欠缺適格的對照組,這導致政府研究的結論效力嚴重受損。學者們的研究,克服了這些方法論瑕疵之後,得出的結論是:[20]
- 減少再犯的效果並非來自電子監控本身。
- 能解釋再犯變異的因子主要有二,都合乎再犯預測與矯治的理論,分別是:
- 風險分數較高的族群,不論有無使用電子監控,實際再犯率都較高。
- 風險分數相當的族群內,導致再犯率差異的主要因子是有無接受符合RNR原則的矯治,而不是有無配戴電子監控設備。
相關科技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Button, Deeanna M.; DeMichele, Matthew; Payne, Brian K. Using Electronic Monitoring to Supervise Sex Offenders: Legislative Patterns and Implications for Community Corrections Officers.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Review. 2009年12月, 20 (4): 414–436. doi:10.1177/088740340832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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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研究的摘要見:Andrews, Donald Authur; Bonta, James. Evaluation of Intermediate Sanctions. In: Chapter 13 - Getting Mean, Getting Even, Getting Justice: Punishment and a Search for Alternatives.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5. Amsterdam, Boston et al.: Anderson Publishing, Lexis Nexis. 2010. ISBN 978-1-4224-6329-1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