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老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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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格勞秀斯
Hugo Grotius
出生(1583-04-10)1583年4月10日
尼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荷蘭伯國代尔夫特
(今尼德蘭王國南荷蘭省代爾夫特)
逝世1645年8月28日(1645歲—08—28)(62歲)
神聖羅馬帝國上薩克森行政圈波美拉尼亞羅斯托克
(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梅克倫堡-西波美拉尼亞邦漢薩城羅斯托克
国籍荷蘭伯國(今屬尼德蘭王國)→瑞典王國(今屬瑞典王國
时代17世紀哲學
地区西方哲學
学派自然法社會契約論人文主義經院哲學
主要领域
戰爭哲學國際法政治哲學基督教神学
著名思想
自然權利的早期理論、以自然法為基礎論正義之戰原則
这是关于
阿民念主義
雅各布斯·阿民念
雅各布斯·阿民念

背景
新教
宗教改革
抗辩五条
加尔文主义与阿民念主义争论史

人物
雅各布斯·阿民念
西蒙·伊皮斯科皮乌斯
胡果·格老秀斯
抗辩派
約翰·衛斯理

学说
先行恩典
自由意志的拣选
全人類的救贖
可抗拒的恩典
可失去的救恩

雨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荷兰文写法为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又译为格老秀斯格勞秀士,出生於荷蘭基督教護教學者,亦為國際法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為當時新興的海權國家如荷蘭英國提供了相關法律原则的基礎,以突破當時西班牙和葡萄牙對海洋貿易的壟斷,並反對炮艦外交

其名Hugo雨果)在國際公法首次傳入中國時,被譯為虎哥[1]

生平[编辑]

格老秀斯出生於八十年戰爭下的荷蘭台夫特。他的父親Jan de Groot博學多聞,其就學於萊登大學期間並與名學者尤斯圖斯·利普修斯等相交,並讓自己的兒子自幼浸淫在古典文學、哲學中。格老秀斯也不負父親期望,八歲就會流暢使用拉丁文,在十一歲以神童之姿進入萊登大學就讀,並在十五歲(1598年)取得博士學位,同年並隨荷蘭首相約翰·范·奧爾登巴內費爾特出使法國。十六歲(1599年)獲得荷蘭律師資格,並出版第一本學術專著 [2] ,其中深入探討新柏拉圖主義作家马尔提亚努斯·卡佩拉的思想。二十一歲(1604年)成為奧蘭治親王拿騷的毛里茨的法律顧問,並於三十歲(1613年)就任為鹿特丹的行政首長。

當時荷蘭因為對约翰·加尔文预定论的解釋有嚴厲與溫和兩派不同的神學立場。提出溫和主張而引起爭議的是雅各布斯·阿民念,因此溫和派被稱作阿民念派,而嚴厲派則被稱作加尔文派。這場神學爭議後來演變為政治鬥爭,結果加爾文派的政黨(由執政拿騷的毛里茨領導)在此鬥爭中佔了上方,支持阿民念派的首長兼荷省大議長約翰·范·奧爾登巴內費爾特在1618年7月的政變中遭推翻被捕入獄,同為阿民念派的格老秀斯也與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執政召集一個全國會議於多特,除了荷蘭代表外還包括英國瑞士等地代表。在拿騷的毛里茨主導下,會中判決阿民念派爲有罪,且通過了具加爾文派嚴厲思想色彩的信條。多特會議後奧爾登巴內費爾特隨即被斬首,格老秀斯則被判終身監禁。直到1621年3月22日才在妻子救援下躲在一只書箱中逃至巴黎。1625年其大作《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於巴黎出版。流亡巴黎十年後,格老秀斯於1631年回到故鄉職律師業,後並為東印度公司雇用,未料政治鬥爭人士仍未罷休,將捉拿格老秀斯的賞金提高到2000基爾德。格老秀斯只得於1632年4月復逃亡至德國漢堡。1634年被瑞典伯爵埃克塞尔·乌克森谢纳任用為瑞典駐法國大使,1635起為瑞典協商三十年戰爭的條約。1645年8月28日死於德國北部的羅斯托克

貢獻[编辑]

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

自然法[编辑]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聲稱:「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類之事,自然法都將『保持其有效性』」。[3]他又說:「自然法是如此不可變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來改變」。[4]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決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麼呢?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於人性,那麼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慾求,一是對社會需要[5]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所以基於人的自我保存慾求,自然法要求人盡力追求自己的生存與豐富,但是基於人的社會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別人所擁有的。

格老秀斯進一步認為,整個宇宙都受制於自然法之下,即便上帝也不能違反。他寫道:「上帝即不能使二乘二不等於四,故上帝亦不能使一事本為惡者為不惡[6]。」甚至世上根本沒有上帝,或即使有上帝,人間之物也與其無關,自然法也行之有效:格老秀斯引用很多古代文明(希臘、羅馬、猶太等)神學家、歷史學家、詩人、修辭家與聖經的例子,證明許多事情是「萬民同意」的人性。這種方法論本於亞里斯多德「自然的本質,應從優良的事物中,而非從腐爛的事物中尋找。」[7]

意定法[编辑]

如上所述,格老秀斯將法律分為自然法與意定法:後者又分三種:一為不依市民權利,而由家父長發佈的。二為依市民權利或政權存在的國內法。三則是格老秀斯的研究主題:國際法。國際法雖基於自然法[8],但相異處在後者為永恆不變,前者則會依歷史背景與現實而異。格老秀斯也主張戰爭不僅應有法,亦未必是不正義的。他竭力自古典學及聖經中引例證明,不是所有戰爭都被自然法與意定法禁止:這兩者只禁止剝奪他人權利與財產的行為。合於正義的戰爭有三類:自衛、恢復、與懲罰[9]。針對懲罰性的戰爭,格老秀斯引用亞里斯多德塞內卡對「文明化戰爭」的權威見解,即:反對野蠻人的戰爭是合乎正義的,即便野蠻人未進犯亦同[7]。至於文明國之間,若能不戰,則能以三種和平方式解決:和談會議、約定仲裁、與抽籤解決[10]

神學[编辑]

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政府救贖論英语Governmental theory of atonement[11]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祂願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後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祂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後果。

参考文献[编辑]

  1. ^ 張亞中《小國崛起》台北,聯經,2008,p60
  2. ^ Martiani Minei Felicis Capellæ Carthaginiensis viri proconsularis Satyricon, in quo De nuptiis Philologiæ & Mercurij libri duo, & De septem artibus liberalibus libri singulares. Omnes, & emendati, & Notis, siue Februis Hug. Grotii illustrati
  3.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戰爭與和平法》), Prolegomeni 11.
  4. ^ Ibid., 1. 1. 10. 5.
  5. ^ Jon Miller, "Hugo Grotiu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5.
  6.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1. 1. 10. 5.
  7. ^ 7.0 7.1 Richard Cox, “Hugo Grotius,” in Leo Strauss and Joseph Cropsey, eds.,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 344-53
  8. ^ 浦薛鳳,西洋近代政治思潮,台灣商務出版社,頁174-5。
  9.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2. 1. 1. 4.
  10.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2. 13. 6-9.
  11. ^ Hugo Grotius, Defensio fidei catholicae de satisfactione Christi(《辯護基督補贖之大公信仰》).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