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內湖虐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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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物保護的後續[编辑]

  • 由於希望可以把關於動物保護的後續部份加強!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蒐集事件之後的動物保護後續發展(包括立法、記者會、反虐動物聯盟組織等等......)編寫進來。--汪汪 05:54 2006年8月10日 (UTC)
  • 希望多多大家把關注重點放在動物保護上!--汪汪 09:49 2006年8月10日 (UTC)
  • 希望多關注在虐待動物,可建立虐待動物案件分類。--尾巴 09:19 2006年8月11日 (UTC)
  • 請參考日文維基百科的虐待動物條目--銀色快手 11:45 2006年8月11日 (UTC)
  • ja:動物虐待

維基百科既然是自由的百科,就不應該跟隨著大英線上百科的傳統思維起舞。 維基百科只是參考的工具之一,如何使用這個工具去達到無國界的溝通與交流, 是每一位維基人致力去達成的一個理想,不是任何個體可以去決定重要性和影響力 同時,維基也是學習的百科,自從「虐貓事件」條目創建後, 很多網路使用者都可以透過其內容去了解此一事件的始末, 這就是價值所在,也看到有些維基人很用心維護內容, 今晨,我從日本的動物虐待條目,搜尋到「福岡虐貓事件」 也計畫將此一條目的內容逐步充實。希望懂日文的維基人也能共襄盛舉。--銀色快手 04:17 2006年8月11日 (UTC)

interwiki連結:

--笨笨的小B | 20巷 07:45 2006年8月11日 (UTC)

從福岡猫虐待事件我們最該學習的地方[编辑]

最大的不同點是從頭到尾都沒提到犯罪者的人名,只有報導概要跟一些當事人背景。我想內湖虐貓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Blauncher 06:14 2006年8月11日 (UTC)

從英文版就知道姓名. 該學習的地方是不要急著刪文, 而是要增加內容. 把所有有影響力的條目通通刪掉, 剩下的就只是沒有影響力的東西了. Bobbybuilder 10:10 2006年8月11日 (UTC)

我反而認為福岡虐貓事件應該如英文維基般把名字填上,犯人的背景是重要資料,可以讓人對虐貓事件有更深的了解,到底是什麼樣的人會做這種事。若報章,電視等媒體已經刊出犯人姓名背景,放上維基就沒有違背規則,根本沒有必要為犯人隱瞞什麼。我看到之前有人說維基不是主持社會公道的地方(大概是說這樣的話,記不清楚),沒錯,但維基更不是為犯人隱瞞過錯的地方。維基是收集知識的地方,而收集知識,就是要完整清楚。--真實事求是 15:34 2006年9月1日 (UTC)

對一個根據社會價值不同就會不同判斷的行為來說,我並不認為這種公開資料讓鄉民去針對一個人批鬥的行為是可取的,另一方面來說,一個名字對這種事件並沒有很大的重要性。再說對動物的殘酷行為就算是在提倡動物權的西方事件,一年被屠宰支解作為人類及貓狗糧食的動物也是不少,過程如果實地體驗更是會讓一般人無法下咽,無限上綱一方的絕對正確跟知的權力,那維基百科跟市面上媒體的差別在哪裡?

你忘了簽名,要提醒你的是把批判犯人者一概稱為“鄉民”不中立;把“虐待動物”與“將動物當成糧食”相提並論也不太貼切,雖然此二者在某些素質低下的社會確實差別不大。而且我做這些建議與社會公益無關。你不會就是方尚文本人吧﹖
需要說明的是,維基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知識,收集知識就要完整,犯人是事件的主角之一﹐其資料生平當然是收集的一部份。既然各種媒體已經公佈了名字,那放上維基根本沒有犯到維基的規則,並且是應該做的事,不放上名字反而“不中立,不準確”,有偏向犯人之嫌。
其實維基除了不要侵權外,並未限制各種內容,有時連某些國家的法律,價值觀也未必顧忌,例如中國大陸,更不會去理啥社會價值觀,也不會理會造成什麼“社會效應”。例子請看女陰,英文維基的Vulva更是嚴重,有顧及到小孩嗎﹖
當然,維基是人寫的,各維基人都有其社會價值觀,完全拋棄道德也非人類所為。若要把“是否放犯人名字”以社會價值觀,社會效應或道德來討論並無不可,但那不是維基的規則,。--真實事求是 09:17 2006年9月2日 (UTC)

文章內容質量[编辑]

  • 目前文章的內容頂多只能說是事件的日誌,社會影響一節又過於紛亂和情緒化,和百科要求的內容質量相差甚遠。編修的人應該注意這裡是百科全書,還是要有一定的百科全書標準。--眼鏡虎 (討論|貢獻) 16:46 2006年8月11日 (UTC)
  • 那請你提出點貢獻, 不要只會要求別人. Bobbybuilder 19:35 2006年8月11日 (UTC)
  • 如果要修改的話, 我覺得應該把新聞報導匯整成一篇完整的文章, 並多加對比不同報社同一日期的報導以求精確, 畢竟台灣人都知道媒體經常扭曲事實, 但維基百科應盡可能的維持中立與客觀, 對吧? --老馬爺爺 (留言) 2009年5月20日 (三) 01:11 (UTC)[回复]

英文維基百科刪除討論[编辑]

en:Wikipedia:Articles_for_deletion/Shangwen_Fang_(2nd_nomination)

若有意見的話,請發表。 --Nlu (留言) 2009年3月15日 (日) 20:12 (UTC)[回复]

給方先生[编辑]

  • 請不要把論壇上的東西放在這裡,所謂「鼓動網友」是一種帶評價的指控,以一個論壇內容來證實這種指控,證據是不夠的,論壇不是正規的文獻來源。您是事件主角,其他非當事人的姓名身份,也不具寫出的重要性。
  • 方先生打人(也被打)的說法,明白的寫在TVBS的新聞裡,如果您覺得有問題,請去向TVBS抗議,不要亂改這裡的內容。
  • 自己寫自己的維基是很不適當的,尤其是加上沒有來源根據的內容。如果有媒體報導愛貓人士打你家管理員,歡迎加上來源,不要用當事人的身份加上這些無第三人證實的內容。—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2日 (五) 13:00 (UTC)[回复]

給Orion[编辑]

  • 除非您有確實證據,否則不要輕易的公開指稱其他使用者為您個人主觀所認定的對象。
  • 這個條目原來所引用的TVBS連結新聞,已經幾乎照抄新聞內容,不過如果您還有看不懂的地方,我仍很樂意教導您。
  • 這個條目所引出的第一個連結就是無名上的東西,所以如果您想要移除您所謂的不合適資訊,那麼我很樂意比照辦理。
  • 如果您認為情緒性評用語是報紙所使用,那麼請附上來源,否則,情緒性評論並不合乎維基編篡條目的規定。。—User:Iressa-留言 2009年5月22日 (五) (UTC)

關於Self-published and questionable sources[编辑]

那篇文章是寫的方先生的,既然您回應了,我就直接當你是方先生了。

關於維基百科Self-published的方針如下:

Self-published and questionable sources as sources on themselves: Self-published or questionable sources may be used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mselves, especially in articles about themselves, without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y be published experts in the field

又,生者傳記的方針如下:

由主角提供的資料可以加進該條目中,如果它

   * 與該人的重要性相關;
   * 無爭議性;
   * 非不恰當的自我宣傳;
   * 沒有涉及第三方或與主角無直接關聯的宣稱;
   * 可合理地相信是主角所寫。

您在對岸貼出的的那兩篇文章原文,基本上就是整件事件的起因,而且是您自己提供(撰寫)的,所以當然可以當為來源,而且內容經過許多媒體廣泛報導,正確性殆無疑義。至於是那個網友在網路上貼出您的住址,有媒體報導這件事嗎?網友的名字在此佔重要地位嗎?更不要說這是主角提供的,涉及第三者的材料,這裡豈不成了您自己挾怨的工具?這種情形下,BBS當然無法當為來源。如果這種自我出版的內容通通可以當來源,這篇的評論部分會更不堪的,這類文字,以前就已經刪掉不少了,我想你知道的。如果您對於這件事還有疑問,我會直接在維基討論區發起討論、或者投票。

我已經盡量在做到中立與平衡,包括悔過書那一段,也是我加進去的,之前根本缺乏這一段,我想貓咪論壇的人也不會願意把這一段加進去。至於毆打管理員一節,請問群眾毆打你家管理員的報導在哪裡?身為當事人,你一直堅持要在毫無文獻支持的情況下加入這一段,為什麼?TVBS的報導,我現在完全直接引用該新聞的內容,如果您還要說跟報導不一樣,那就是來亂的了。—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3日 (六) 01:59 (UTC)[回复]

給Orion[编辑]

  • 如果有人看不懂中文的話,那我就再說一次:除非您有確實證據,否則不要輕易的公開指稱其他使用者為您個人主觀所認定(或是想像)的對象,因為這樣不但無助於討論,而且會讓人認為,您是因為無法反駁他人的論點,所以想要另闢戰場。而我沒有回應您的指稱,也只是對於打爛仗轉移焦點不感興趣;這個條目,近兩天有進行較大規模修改的ID也只有我們兩個而已,因此您在討論處指名道姓的討論,究竟是針對哪個ID,其實非常明白,我的建議是:逞口舌之快佔人便宜,只會顯出該名使用者的風度而已,依然無助於任何討論。
  • 這個條目之所以會存在,原始的目的就是要挾怨報復,否則,英文維基不會刪除這個條目。
  • 網路上有關公佈住址的新聞還真是不少,如果您堅持,那我也只好引用了。

User:Iressa-留言 2009年5月24日 (日) (UTC)

事實上,您如今不是沒有採納我的意見,何必過謙呢?至於本條目存在原因,就跟其他虐待動物的條目存在的原因一樣,鬧這麼大的動物保護事件,維基怎麼可能沒人寫。事實上當初會把以當事人為名的條目名稱拿掉,就是為了避免這裡淪為報復工具。如果這樣就是報復,那本篇之前出現種種毫無來源,對其他人的負面描述,又該算什麼呢?既然您不承認(其實您也沒否認),我也懶得說什麼了。—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5日 (一) 22:45 (UTC)[回复]
另外,BBS的內容除了「Self-published or questionable sources may be used as sources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mselves, especially in articles about themselves」以外,都不應該引用的。既然找不到任何來源指出貼出地址的人是誰(包括你加進去的新聞也沒有,有的甚至BBS裡也沒有,只有當事人才知道真假),因此我將BBS那部分刪除,你應該沒意見吧。—User:Orion-留言 2009年5月25日 (一) 22:59 (UTC)[回复]


  • 這個條目根本就不是傳記。
  • 既然這不是條目而是事件,那麼記載其他人的事實行為,也是很合理的。

User:Iressa-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內湖虐貓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31日 (五) 10: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