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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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编辑]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应使用法定全称--Sgsg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06:5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