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张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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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值的评论应该保留,英文条目就是这样描述的,写得很好的部分,"针对她死亡的调查后来被胡耀邦下令停止,而后来于1989年胡耀邦本人的死亡则是天安门屠杀事件的导火索。"—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tasha2006對話貢獻)於2007年11月28日 (三) 04:05加入。

大量来自所谓乌有之乡网站的内容是出于极左的原教旨主义立场、非客观的评论和描述。因此不应该在wiki中存在。210.73.11.46 (留言) 2009年8月3日 (一) 11:18 (UTC)[回复]

我看下面这些内容可以删了,亲自看了原文,可以说是相当极左……实际上原文的意思就是要替毛翻案要替毛远新翻案而已,一个带有政治性目的的文章不可信。而陈禹山,无论是南都还是凤凰,均评价很高,作为一个老人,应该不会还继续说谎。而下面的原因,很有问题。讲了很多当时判案法律多正确,程序多完备,事实上那个年代哪还有法律呢?有哪个右派是被法律判处死刑的,不都是领导一句话的问题么,所以那些极左文章还是不要看了,污染我的眼睛。☆幻影の精灵☆ (留言) 2010年5月23日 (日) 23:19 (UTC)[回复]

张志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编辑]

参见苏铁山: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   在对“张志新案”进行重新了解时,发现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重要的事实:

  1、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毛泽东主席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毛泽东”、“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

  2、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

  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

  5、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

  6、1975年第二次判处张志新死刑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查,当时判处张志新死刑的依据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工作六条》。 《 公安工作六条》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7、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报批过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据查,当时判死刑的审批程序为,基层法院判死刑须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报最高法院前,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了解,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审批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所以判张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她反对林彪、“王张江姚”(林彪1971年已死,辽宁省在文革中没有因反对“王张江姚”被判死刑的),不是因为《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引用的张志新的那些言论(请对照我当年的言论),也不是因为张志新坚持《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引用的她的那些观点(本人也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而是因为《一份血写的报告》有意遗漏的,张志新用谩骂的语言“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因此触犯了《公安工作六条》,这才是判张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

  当时对张志新的判决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当年判处张志新死刑的法律工作者不愿给张志新“平反”;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三十多年过去了,据我们所知,当年参与判处张志新死刑的至少几十个人,却没有发现一个人出来表示“忏悔”。

  所以,我们认为《一份血写的报告》不是一份认真、严肃的按照时间顺序、逻辑过程、因果关系、事实真相形成的“案情报告”,而是政治目的明确的“文艺作品”。

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

  在陈禹山们的笔下,“张志新是被冤杀的”,而“冤杀张志新”的,则是毛泽东主席的侄子,毛泽民烈士的儿子,当时辽宁省委的副书记毛远新。三十年来,这种“说法”经过“传媒”传来传去,似乎已成为真实的历史。

  然而,这恰恰是被歪曲的历史。三十年了,应该将历史的真相还原了。

  关于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陈禹山们1979年6月5日在《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写了五段话:

  第一段话: “她,叫张志新,是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因为坚持真理,被林彪‘四人帮’及其在辽宁的死党一伙投入监狱。”

  第二段话:“‘四人帮’在辽宁的那个死党,看了这份材料暴跳如雷,吼叫‘这样的人得整起来’!”

  第三段话:“审讯就这样结束了。面对这样一位‘犯人’,林彪‘四人帮’便祭起他们那套法西斯‘法宝’来。他们给张志新同时加上脚镣手铐,用种种残忍的手段折磨她……。”

  第四段话:“1970年8月24日,张志新被扣上‘现行反革命’的罪名,判处无期徒刑,被拉到公判处决大会上陪斗,并被用海绵堵住嘴巴,同两个要被处决的犯人一起绑赴刑场陪斩。”

  第五段话: “尽管遭受种种非人的折磨,张志新毫不动摇,坚持真理,坚持斗争。‘四人帮’在辽宁的那个死党咬牙切齿地说:‘判无期(徒刑)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在服刑期间还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

  经过了解,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的说,前四段话所涉及的事情(均发生在1975年2月26日前)与毛远新完全无关。因为毛远新最初知道“张志新案”的时间是在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听取、研究“张志新案”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审理“毛远新案”时,当时有关部门指定给毛远新的辩护律师张海妮曾经明确辩称,1975年2月26日前毛远新根本不知道有“张志新案”。正直的张海妮律师是公正的,因为她知道,1970年6月前,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研究“张志新案”时,毛远新因车祸受伤而未参加会,因此不知道有“张志新案”;因为她知道,按照当时的死刑报批程序,只有省高院判了死刑,才会上报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研究,至于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及最初的批捕等完全由有关部门按照当时的法律办理,无须报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批准。

  既然前四段话所涉及的事情与毛远新无关,请问陈禹山们,前四段话所指具体是谁?请陈禹山们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逐条认真的回答。若不做回答,我们可以认为陈禹山们编造事实,并故意用模糊的表达方式,实现欲加之罪的目的。

  上述第五段话,这段话根据陈禹山后来的讲法,实际所指是毛远新,这段话根据我们的认真了解,发生时间在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张志新案”时,而这段话的内容则完全是陈禹山们编造、拼接起来的,根本不是毛远新所说。其中有当时辽宁省委的副书记毛远新所说的话,也有根本不是毛远新所说的话,其中特别关键的“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这些话就根本不是毛远新所说。事实是,当时毛远新除了对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表示同意外,仅说了一句话:“判了无期还这样嚣张”。——这一切已被当日常委会议的现场情况、原始记录、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审理“毛远新案”时的相关情况定格在历史中。

  《光明日报》1979年7月17日刊载《人民的法律为何保护不了张志新同志》,作者马荣杰。该文说:“‘四人帮’在辽宁的那个死党下令判处张志新死刑,不许上诉,立即执行。”

  这段话,要请马荣杰先生明说究竟是谁“下令判处张志新死刑,不许上诉,立即执行。”我们可以肯定的说,马先生拿不出证据,无法自圆其说。

  《南方周末》1998年8月7日刊载《张志新案还有秘密》,作者朱建国根据1998年7月21日采访陈禹山的录音,在该文中说:“张志新……后来因为坚决不认罪,坚持认为不仅林彪、‘四人帮’有罪,而且‘毛主席也犯了左的错误’,于是在毛远新主持的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上,由无期徒刑改为死刑。毛远新说:判了无期徒刑还这样嚣张,杀!……”

  这段话也为陈禹山所言,但与上述第五段话就有明显不同,这两句都不是真正的原话。再有,明明开的是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张志新案”,怎么又变成了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了。况且,辽宁省革委常委会从未研究过张志新案,毛远新从未主持过辽宁省革委常委会研究过“张志新案”。就是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研究“张志新案”的那一次会议,也是由黄欧东书记主持,毛远新作为副书记,根本“不够资格”主持这次会议。对于这样人命关天的重大责任问题,怎么能信口胡说呢!

  凤凰卫视“口述历史”栏目2008年2月采访任仲夷当年的秘书张岳琦,张岳琦谈到任仲夷1979年主持辽宁省委工作时克服阻力平反张志新案。张岳琦特别谈到杀张志新的是毛远新。凤凰卫视将张岳琦的原话打出字幕“后来毛远新批示说杀了算了。”

  这段话要请张岳琦先生说明,毛远新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批示说杀了算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毛远新从未批示过这样的话,张先生也拿不出证据,也无法自圆其说。

  “历史风云网”载《历史解密:张志新文革冤案是怎样平反的》一文,作者陈少京记下了陈禹山采访手记中的一段话:“3月9日,辽宁省委召开了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对张志新案件的复查汇报,这次会议确定,省委要做决定,发文,召开平反昭雪大会和追悼会,……在会上,任仲夷最后说,张志新案件是件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惨的。……她最后死在林彪、‘四人帮’及其死党毛远新的屠刀之下。”

  任仲夷已去世,但任的话也是“欲加之罪”。

  那末,究竟谁该对“张志新案”负责呢?

  我们认为应该对“张志新案”负责的是一个组织系统(这里不涉及“张志新案”处理的对错问题):

  1、张志新1968年11月下放到辽宁盘锦“省五七干校”。12月张被同干校的女干部告发“现行”问题,被送到干校没有行动自由的“学习班”。此间张的“婚外情”问题被大字报揭发。此后张口头、书面发表了一系列的言论,被多次批判。1969年1月9日张写下遗书,被发现后严加监管。此后,张继续口头、书面多次发表“现行”言论,并多次被批判。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逮捕。

  2、1970年5月张志新被第一次判处死刑。这次死刑报到辽宁省党的核心领导小组(1970年6月前),当时辽宁省的最高负责人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1970年8月24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

  3、1974年至1975年初,沈阳大北监狱将张志新作为从严处理的典型(因张新的“现行”言行)上报至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又将张案上报至沈阳市法院,沈阳市法院建议改判张志新死刑上报至沈阳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沈阳市法院院长张铁汉在沈阳市委常委会上汇报了张志新案,沈阳市委常委会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市委副书记宋光代表市委签字确认,张案又上报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院长陈一光代表省高院签字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

  4、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议研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报告,黄欧东主持了会议。黄欧东当时是排列在曾绍山之后的辽宁省委书记。当时曾绍山因事未主持这次常委会议。这次省委常委会议共研究了省高院上报的十几个死刑判决建议,“张志新案”是其中之一。全体常委一致同意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建议。最后是由主持人黄欧东代表省委常委签字确认同意辽宁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建议。这次省委常委会议后,按照当时的“法律程序”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将“张志新案”等死刑案一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这里,必须说明,辽宁省委常委会议对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建议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力,并无判死刑的权力。

  5、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认真复审,最后于1975年4月3日以江华院长的名义,核准了张志新的死刑。

  6、毛远新是当时辽宁省委的副书记,是省委常委之一,他参加了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会议,也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正的说,在当时参加会议的省委常委中,毛远新应在黄欧东之后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973年底,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李德生调任沈阳军区司令员,但不兼任辽宁省委的工作。1973年底辽宁到北京参加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会的是陈锡联、曾绍山、毛远新。会后,周恩来总理明确指出,在陈锡联调离后由曾绍山临时代辽宁省委第一书记,由毛远新临时主持辽宁省委的日常工作。周总理还说,这个事情要经过政治局讨论报毛主席批准后才能决定。但周总理的这个指示以后一直没有形成中央文件,因此当时辽宁省委的排序仍然是曾绍山代理第一书记,黄欧东其次,李伯秋第三,杨春圃第四,毛远新是副书记位居第五位。按照党内惯例,凡事以文件为准。所以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会议,在曾绍山因事不在时,是由黄欧东主持。若黄欧东不在,则依次由李伯秋主持。所以在当时作为省委副书记的毛远新“距离”主持辽宁省委常委会还“差一大截”。但是,由于毛远新是周恩来总理口头指定临时负责辽宁省委日常工作的人,因此在参加辽宁省委会议的常委中,毛远新应在黄欧东之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审理“毛远新案”时,张海妮律师曾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毛远新应对“张志新案”负“主要责任”,明确表示“张志新案”是“集体决定”,最后法庭改为毛远新应承担“重要责任”。我们认为张海妮律师所言,是有道理的。

张志新刑前是否被逼疯[编辑]

参见苏铁山: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

  1998年8月7日,《南方周末》发表朱建国《张志新案还有秘密》一文。朱建国根据1998年7月21日采访陈禹山的录音在该文中说:“张志新开始和其他犯人合关在可以有地铺睡觉的普通牢房里,后来因为坚决不认罪……,于是被改押在只能一人坐的‘小号’里。经过多日的‘小号折磨’,张终被逼疯……在床上大小便。”(请注意,“只能一人坐的‘小号’里”怎么能“在床上大小便”)。该段的小标题为“张志新刑前已被逼疯。”

  然而,同是这个陈禹山在1979年6月5日发表的《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写道:“1975年4月3日,张志新被加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天下午6时,办案人员到监狱向张志新宣读死刑判决书。张志新镇静如常。……我的观点不变!’第二天临刑前,张志新被秘密地带到监狱管理人员的办公室……,然后拉到全监狱犯人面前宣判。党的好女儿张志新脸不变色、昂首挺胸、怒目而视…… ”。

  还是这个陈禹山,在1979年7月11日发表在《光明日报》上的《走向永生的足迹》中说:“临刑前,在沈阳东陵区大洼刑场上,她昂首挺胸、怒目苍天、视死如归、稳步向前……”。

  所以,陈禹山们又说张志新没有疯,而且是昂首挺胸、视死如归。

  陈禹山们一会儿说张志新疯了,一会儿又说张志新没有疯。这是怎么回事?

  关于张志新死刑前的精神状态,据知情者说,张志新得知她将被判死刑,曾写了一个条,大意是:“我是生活上的大流氓、政治上的娼妓,请求痛改前非,争取从宽处理”。张志新的要求报到某某(暂不点名)处,某某说,省委常委已经研究过了,变不了。


监禁折磨[编辑]

1969年1月9日。张志新写下遗书,准备自杀。被发现后,严加监视,并召开批斗会,批判她“以死向党示威对抗运动”。

1969年8月张志新因为对毛泽东的深入评论而被捕入狱,关押在沈阳看守所,不让家人、亲属探视,与世隔绝了。禁止探视,从此再也没有和家人见过面。[1] 在狱中,她攒下每月两元的生活费用于购买狱中阅读的书籍。她曾经把读书笔记记录在手纸上,后监狱看守没收了她的笔。她在狱中宣扬中共将「早晚被历史惩罚」[2],故此狱方将她戴上脚镣背铐并关入独居小号,而且这样持续了一年半。[2]

接下来她被强制完成每天1,200双鞋的生产定量。[2] 同年11月,已被监视、审查的她的丈夫曾真被遣送建昌县农村插队落户。他带着两个孩子离开沈阳。一年多后,曾真无奈被迫提出离婚。法院下达的离婚判决书送到监狱,张志新平静地说:“离不离婚,对我来说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3]

1970年8月,张志新被判无期徒刑,投入沈阳监狱强迫劳动改造

当局又强迫她签下离婚同意书以全面惩罚她的个人生活(一说她是为怕连累家人而自愿离婚的)。这时,张已经知道自己不大可能活着出去了。在这个男犯监狱,狱方漠视或者纵容其他犯人强奸轮奸和折磨她。[2]有人认为,其他犯人可以通过折磨她来争取积极表现的机会;还认为她是被裸体关入牢房的。

后来辽宁省当局建议尽快处决她,以免她继续和党作对。法律程序规定已判决死囚有12天的上诉期,但张的判决程序只有一天就匆匆进行了。有两名干部在她被处死前面见了她,但这两人后来对此事都保持沉默。张应该没有得到一个公正合法的审判。[2]

宣判二次死刑[编辑]

第一次,在1970年5月14日。盘锦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判处张志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呈送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介绍:“张志新1969年逮捕后,原打算只要她认罪,根据策反方针,判几年刑就行了。可是她不认罪。当时同意判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呈至已实行军管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会上,与会者对盘锦地区法院、沈阳市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致对张志新判死刑,无异议。当时的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决定: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因此将她改判无期徒刑,投入沈阳监狱强迫劳动改造。

1973年11月16日,犯人参加一次批林批孔大会,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此时精神已失常的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 因此被认定“仍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在劳改当中又构成重新犯罪”,被提请加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75年2月26日,中共辽宁省委常委召开扩大会议,审批张志新案件。出席这次会议的有毛远新等17人。会上,蔡文林作了《关于现行反革命犯张志新的案情报告》。会议中毛远新发表了他的意见说,“在服刑期间,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

迫害身亡[编辑]

1975年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你院报省审批的张志新现行反革命一案,于1975年2月26日经省委批准处张犯死刑,立即执行。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给我们。”

3月6日,监狱有人提出,张志新“是否精神失常”的问题,并向上级报告。3月19日,上级批示:“洪××同志不考虑,她的假象,本质不变,仍按省委批示执行。”张志新在行刑前经过多日“小号”(一种只能坐,不能躺卧的特小牢笼)的折磨,已经被逼疯,用馒头沾着经血吃,坐在大小便里。

4月4日,她在早上10点钟被带到沈阳东岭大刑场。[2]

去刑场前,在监狱的一间办公室里几条大汉把她按在地上,在她脖子后面垫了一块砖头,绑住了她的手脚,然后用了普通刀子(陈禹山的调查说,用的是普通刀子)在没有消毒没有麻醉的情况下,在她的剧痛中把一根金属管插进了她的喉咙(调查说,只是割断气管并未插金属管,没有缝合。“插金属管”应属误传),她在痛苦的呼喊中咬断了自己的舌头。枪决后她被斩首以掩藏证据(斩首与否并无根据,但是其遗体或骨灰却是失踪了)。[2]

以上说法无法证明。不适合Wikipedia。

另外一名表达赞同张志新言论的党员被判处18年监禁。[2]

1979年春天她被平反为烈士,胡耀邦阻止了对张案的进一步调查,建议案件的调查终止。Edouardlicn (留言) 2009年10月24日 (六) 20:59 (UTC)[回复]

参考[编辑]

  1.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陈少京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Scarlet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3. ^ 张志新“现行反革命” 毛远新下令“杀了算了”(2)

新条目推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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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段落“对张志新的争议性研究”[编辑]

“强暴说、毛远新下令处决说、被割断喉管说、被逼疯说”这四大说写出来,张志新看来是自然死亡了。

“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等等,看上去彷佛张志新该死一样。

请问张志新骂毛泽东、骂周恩来怎么了?另外条目里不要用敬称“毛主席”、“毛泽东主席”、“周总理”、“周恩来总理”(特殊情况除外),难道条目“毛泽东”通篇都要“毛泽东主席出生于湖南省湘潭……1949年,毛泽东主席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1976年,毛泽东主席逝世……”这种话?

张志新案件已经由胡耀邦亲自一锤定音,是“冤案”,“平反昭雪”,难不成要翻案,再搞一次文化大革命?

--剑指中原留言2012年11月12日 (一) 08:09 (UTC)[回复]

维基百科应该收入有来源的内容,我只是想表达这样的一个意思。--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12日 (一) 11:57 (UTC)[回复]

无意讨论,只把一部分明显POV的挪过来[编辑]

==对张志新的争议性研究==
===强暴说===
有言论表示,张在监狱时曾受到非人虐待甚至强暴。但至今未有足够人证证实此事真伪。
===毛远新下令处决说===
有言论表示,[[毛远新]]曾下令处决张志新。但至今未有足够人证证实此事真伪。
后人在对“张志新案”进行重新了解时,发现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事实<ref>[http://www.lishi5.com/view/20120912/history_971263947.shtml 苏铁山: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ref>:
*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毛泽东主席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毛泽东”、“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
此事连孤证都算不上,只能说是毛左们用来掩护毛远新而已。

*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
已经被逼疯的人,收集所谓证据简直轻而易举。莫名其妙!

*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  
*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   
*1975年第二次判处张志新死刑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查,当时判处张志新死刑的依据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工作六条》。  《 公安工作六条》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报批过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据查,当时判死刑的审批程序为,基层法院判死刑须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报最高法院前,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了解,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审批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胡说八道!所谓的程序,在文革中可有可以遵照的事实?没有司法独立,没有法律权力,即使大清洗也可以按程序进行!

因此有人认为《一份血写的报告》资料来源并不完全基于事实,带有政治

提出质疑的,请也提出证据! 
建议删掉此条目!

===被割断喉管说===
曾有多篇文章指张志新处决前为防喊口号被割断喉管,但内容本身有争议<ref>[http://www.lishi5.com/view/20120912/history_971263947.shtml 苏铁山: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ref>

===被逼疯说===
有言论指张死前已经被折磨得精神失常,但未有足够证据证实此事。

谢绝各种人查水表和顺丰快递。 …思域无疆 讲大道 做事体 2012年11月12日 (一) 11:53 (UTC)[回复]

删除有来源内容是不恰当的。--追求节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11月12日 (一) 11:58 (UTC)[回复]

这个人又是明显的扯淡了,不然为什么“无意讨论”?请他先解释下张志新在狱中究竟疯了没疯?这个都说不清楚的话谈何“已经被逼疯的人,收集所谓证据简直轻而易举。莫名其妙!”!如果咬定疯了,那也请你拿出证据。其次,中国从古至今司法也没有独立,那是否封建时代可以没有“程序”?古装片都该停拍?最后,“五毛”言论就该删除,“美分”言论就无比正确? 最后,整版过半的引用来自南方报系,请问南方报系历史上造了多少假新闻?南方报系目前的政治方向大概不明显?这样的条目竟然不标记为“有争议的条目”,我真是无话可说。137.189.237.1留言2013年1月5日 (六) 17:5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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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6月1日 (五) 14:3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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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7日 (二) 00: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