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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编辑]

中国大陆的社区一般作为行政区划用词(街道 / 乡镇的次级单位)使用;而一般的居民区或居住小区则没有严格的限制,几栋居民楼聚在一起也可以称小区。二者应该分列条目加以区分。——忱鸾留言? 2012年11月10日 (六) 04:43 (UTC)[回复]

  • 目前的情况可能不是这样的,复杂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学术界,“社区”一词从来不特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工作发展较领先的上海,“社区服务中心”更是从来没有建立在村这一级过。上海在1997年开始,就建立了市、区、街道三级“社区服务中心”,惟独居民委员会反而不挂社区一词。而中国内地出版的所有版本的叫《社区工作》的书,也都不将社区等同于居委会或村。此外在日常生活中,社区作为行政区划用词也有问题。实际上比居民委员会更多使用“社区”一词的,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很明显并不是按照一居一中心设立的。城市里类似于乡镇卫生院等级的小医院,很多都叫“社区医院”。keating留言2012年11月12日 (一) 15:07 (UTC)[回复]
上述情况可以说存在,但也可以理解为把“社区”一词多义化了。词汇非特指或指向不明已经成为现代汉语的普遍现象了,于是,社区甚至可以解为“BBS”……说白了,因为叫“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工作者”、“区医院等不够好听、不够体面、不上档次……社区一词专指村一级单位的情况普遍存在,可以理解为通用。正因如此,还是有必要和小区加以区别。——忱鸾留言? 2012年11月16日 (五) 16:28 (UTC)[回复]
    • 当然不是这样的,小区的用法从来没有这样的。社区的概念在汉语中出现于北洋时期,而小区的概念是受苏联体制影响才出现的。我不反对楼上添加区别的内容,但是如果把没有的东西说有就不好了。我就是研究社区发展的,所以不建议把社区就理解为居民委员会,因为这与现在的汉语文献并不符合。而且,这个条目下,实际上已经有说明楼上提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一些关系。但这只是社区的一个理解,并不是全部。楼上不能忽略“社区”这个词在学术上已经是显学,不是那么小众的研究的。如果非要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来,那就没有“社区”这个东西,将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划等号,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比如北京的鲁谷街道,在没有设街道的时候,就叫“鲁谷社区”,行使街道办事处的职能的,这就无法用村一级单位来解释。社区的概念,目前的情况就是没有绝对化。如果一定要把他写的绝对反而不准确。keating留言2012年11月20日 (二) 16:08 (UTC)[回复]
打开国家统计局官网的这个网页,http://www.stats.gov.cn/tjbz/cxfldm/2011/index.html ,一级一级打开后,满篇的“XX社区居委会”和“XX村委会”。没说绝对化,只是应单列。——忱鸾留言? 2012年11月23日 (五) 17:32 (UTC)[回复]
那楼上同样可以在统计局官网中看看“社区村委会”这样的描述也是大量存在。http://www.stats.gov.cn/tjbz/cxfldm/2011/37/14/81/371481102.html 。这个时候,你是不是觉得,要说清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3者的关系更加不容易?keating留言2012年11月24日 (六) 07:31 (UTC)[回复]
他们本就是一个级别的,城市化程度不一样罢了,城市化完全后就都会变成社区居委会也是一个道理——忱鸾留言? 2012年11月24日 (六) 08:15 (UTC)[回复]
PS:XX社区的管理部分叫XX社区居委会,正好比XX街道的管理部分叫XX街道办事处一样,再向上,XX区-XX区人民政府……——忱鸾留言? 2012年11月24日 (六) 08:19 (UTC)[回复]
  • 我想问题可以简单化。楼上的意思大概是想把这个条目简单化,把“社区”和“居民委员会”更多的连接在一起(目前的条目已经是认为这两者“有关”,但这个关系应该没有枕鸾所想的那么大)。如果楼上认为社区是一个“行政区划”概念,因为这一定会涉及法律,那么这种说法必须要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但是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一部跟行政区划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提到“社区”的这个意思。在这个时候,将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划等号的做法,肯定是不谨慎(甚至可能是错误的),而且目前的趋势是,社区和居民委员会这2个概念越来越不一致。在蚌埠、贵阳等市,都出现了相当于街道办事处一级的社区服务中心。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妥当的处理,是回避和模糊化社区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等以后再说。法律都不明确的事情,非要在一起是危险的。顺提“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个东西,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法律上只有“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构成一个名词。如果非要强求招牌上写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认为这是一个名词,那么村委会的牌子上还写的是“村村民委员会”。总之,有的时候,模糊化可能更加准确。keating留言2012年11月24日 (六) 16:01 (UTC)[回复]
中国有关行政区划方面的法律是个盲区,更是个禁区,于是便造成了应用上的混乱。恐怕短时期是见不到具体规定了,应用上更不会有什么改观。——忱鸾留言? 2012年11月25日 (日) 02:2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