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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逃犯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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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逃犯条例修订”→“逃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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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条例修订” → “逃犯條例”:由User:Joeccho作出的移動有較大爭議,請達成共識後再行移動至「逃犯條例修訂」。--YouTable民運三十 2019年6月25日 (二) 16:28 (UTC)[回复]

問題係語義上。逃犯條例,跟逃犯條例修訂案,完全是兩回事。原來的條目,是重定向至香港逃犯條例修訂,而非逃犯條例。以香港為例,香港早已經有逃犯條例(香港法例503章),於1997年已經有。今次重定向的條目,是一次的逃犯修例修訂引發的大量爭議,而非重定向至逃犯條例相關的條目。Joeccho留言2019年6月27日 (四) 04:39 (UTC)[回复]
@Joeccho問題不在語義上。逃犯條例,已經成為專有名詞,用以特指今年的修訂案。明報香港01BBC中文以及蘋果等媒體均如此。可見,"逃犯條例"一詞已經專指林鄭政府推的法案。所以,我並不認為這個redirect有失當之處。此外,移動操作爭議較大,應當經過討論,再行決定。在達成共識之前,我認為應恢復原狀。--YouTable港警暴動 2019年6月27日 (四) 16:21 (UTC)[回复]
何來成了專有名詞? 只是近年香港新聞報章簡稱。逃犯條例的專有名詞是香港自1997年法律的一部分。今次修例引起那麼大爭議,是因為刪除原來逃犯條例中,移交逃犯安排內有中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的部分。所以被傳媒稱為「送中條例」。Joeccho留言2019年6月27日 (四) 23:3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