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 talk: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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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範圍?[编辑]

中華民國憲法應該沒有定義領土範圍吧?--Koika (留言) 2009年7月23日 (四) 05:22 (UTC)[回复]

憲法沒有明確定義,刪除之。--Jasonzhuocn (留言) 2009年9月22日 (二) 13:14 (UTC)[回复]

首都[编辑]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教育部政令:「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之二、我國疆界及首都仍應維持我政府播遷臺灣地區前原狀。Ianbu (留言) 2009年8月15日 (六) 14:2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