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抗議SOPA行動
為了抗議處於草案階段內容便具有爭議性的《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以及同類型的《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IPA),英文维基百科於美国東部時間周三0時起,即UTC時間5時開始「關閉」英文維基百科長達24小時,這次「關閉」舉動也讓包括吉米·威爾斯等維基媒體基金會的重要人物、數個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以及其他網站紛紛以行動表示支持。但這次「關閉」舉動是英文維基百科首次利用這種手段來宣傳某事,在此之前在所有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之中,僅有在2011年10月時義大利語維基百科也同樣以「關閉」的方式來抗議義大利政府試圖立法來限制網際網路的自由。
在這段期間中,英文維基原本的頁面改由黑色通告取代,並引導至相關的訊息頁提供瀏覽者更多的消息。不過用户仍然可以透過手機或者其他移動設備來觀看手機版本的英文維基百科,或者是藉由禁止瀏覽器執行網頁的JavaScript或阻止CSS來訪文英文維基百科的原始條目。不過除了一些重要的維基百科職員外,包括管理員在内的所有用户都無法對英文維基百科進行編輯[1]。
在英文维基百科宣布「關閉」網站之後,目前已有数個語言版本的維基社群也紛紛作出響應,而這其中也包括我們中文維基百科[2]。雖然針對這是法案的提出仍有許多不同的意見,但是我們普遍認為我們必須對這件事件發表某種程度的回應;而為此我們除了「關閉」網站這個選項之外,中文維基百科社群也正在討論數個替代方案來表達我們的意見。
基本上維基媒體基金會是希望各個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能對這件事有所回應,因為這次法案的通過將有可能影響所有維基百科計畫的進行。另一方面,為了回應社會大眾以及維基社群對於事態進展的發展,維基媒體基金會將會以英文維基百科為主要集中的發佈平台持續發表各項聲明。而這個頁面的目的便是盡可能將充足的資訊傳達給我們中文維基百科的使用者,在相關的討論之中大部份人士亦希望我們如此做來表達我們的意見,我們也希望你也能夠參與討論並發表自己的看法。如果您對於維基媒體基金會有關這一法案的抗議舉動表示支持的話,您也可以在自己的使用者頁面上掛上「{{User SOPA}}」用戶框模板來讓其他人知道你表示支持。
關於SOPA和PIPA的事件進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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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 - 中文維基百科掛起有關宣傳反對SOPA的標語。有關的標語不像其他語言版本維基百科的設計,並無任何黑色背景或者象徵維基百科的「W」字樣,中文維基百科在宣傳中表示「一份正由美國國會審議的法例草案可能會嚴重影響維基百科。英文版維基百科目前停止提供服務一天以示抗議。」一句,簡短的解釋相關內容並將有興趣的瀏覽者帶領至本頁。
2012年1月17日 - 眾議會議員蘭默·史密斯(Lamar Smith)發表聲明指出他計畫在2月時,繼續推動SOPA的立法程序。以下是蘭默·史密斯的發言全文:
“ | 制定這法律是為了能夠從那些偷取美國知識產權的外國竊賊手中保護我們的消費者、公司以及企業,我們將會繼續召集來自各個產業界的代表和成員,並藉由討論的方式來想出打擊線上盜版的辦法。由於共和黨以及民主黨的事務委員會將在兩個禮拜後啟動,預計在2月時就能繼續推動《保護知識產權法案》的立法程序。我將繼續致力聯絡我的同事們來推動這個跨越黨派的方案,並將它送往白宮來要求他們繼續保護我們的美國企業以及人們所有擁有的智慧財產權 | ” |
TechDirt則在稍早中表示,現在就說SOPA法案將會遭到取消還言之過早。
2012年1月16日 - 邁克·麥斯尼克(Mike Masnick)在TechDirt上發表一篇文章,解釋有關SOPA和PIPA的當前情況。以下是邁克·麥斯尼克其該篇文章的部份節錄:
“ | 伊薩(Issa)的辦公室於周五發布了一份新聞稿,附和了有關康托爾(Cantor)所發表的意見(如果你想得知更多資訊可以看當時的新聞稿)。儘管康托爾並沒有公開發表聲明,越來越多的意見證實康托爾的說法以及附和他所說『不應該將該法案立刻丟置於地上的這種說法令他感到情節嚴重』。而對於PIPA來說……就在昨天的時候,里德(Reid)重申他計畫徹底打擊該法案的制定,他說這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且十分擔憂該法案將會對網際網路世界帶來巨大的影響。但他也承認說「最近」這些對合法版權的「關注」,是由於Google以及Facebook等網路公司所帶來的結果。對此他還聲稱他已經與黛安·范士丹一同嘗試釐清這些問題,尤其是當這爭議已經被傳成是矽谷與好萊塢的鬥爭時更應如此進行討論。 | ” |
另一方面《紐約時報》也發表一篇文章,針對SOPA與PIPA可能對網際網路社群所帶來的影響進行分析。
2012年1月14日 - 美國白宮針對SOPA和PIPA發表了官方聲明。聲明中指出儘管白宮早已認識到盜版對美國經濟所造成的威脅,聯邦政府仍僅會支持那些不對網際網路進行審查、不限制人們的創新、以及不會破壞現有網際網路架構的法案。同時白宮還在聲明中鼓勵利益相關者針對他人於美國海外進行盜版行為藉此防止美國政府機構的查緝,提供有效且可行的喝止建議。
另一方面,英文維基百科也已確定了有關這次行動的反應;並提出維基百科作為由世界各地用戶所組建的龐大社群,應該藉由某種反應的方式來向美國國會提出我們的想法與意見,進而獲得一定程度上的反饋。
我們的回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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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基金会执行董事的致信[编辑]
函致:英文维基百科的读者和社区成员
来自:Sue Gardner,维基百科基金会的执行董事
日期: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维基百科的社群在今天决定将全球的英文维基百科网站,于一月十八日星期三世界标准时间五时正开始屏蔽二十四小时(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声明)。屏蔽是为了反对美国将于参议院拟议的两项新法例——「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及「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如果这两例被通过,将严重破坏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精神,并祸及维基百科。
这是英文维基百科首次的公开抗议行动,也是个沉重的决定。以下是三位促进社区讨论和是次行动的英文维基百科管理员,公开声明的署名为:Nuclear Warfare、Risker和Billinghurst。
- 是次抗议行动是英文基维百科社群的集体议决,若两草案通过,必破坏互联网特有的开放制度和自由精神。
- 在过去七十二小时内,超过一千八百名维基人参与讨论应采取何种行动来抗议SOPA和PIPA。这是维基百科有史以来最大型的讨论,由此可知各用户十分关注两草案对维基百科的影响。而大部份用户支持应以公开的行动来抗议这两项草案,众多维基人经深思熟虑后决定将英文维基百科「屏蔽」以抗议SOPA和PIPA,而其它相似的网站也依样仿效和强力支持。
- 回顾是次讨论,维基百科的核心管理员注意到广泛的支持者来自世界各地,而不限于美国。对于那些只望在美国地区「屏蔽」而对全球性「屏蔽」有异议的人,由世界各地的回响可看到一个简单的共识,大约55%支持全球「屏蔽」的成员,更担心自己的国家会仿效立法。
作出这个决定时,维基百科曾被批评或会放弃一向的政治中立立场。但这决定是务实和理性的,我们希望各位继续信任维基百科,请勿担心那些闲言。
虽然维基百科的文章是中立性质的,但它的实体并不是如此,由维基百科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Kat Walsh最近的信函提到:
- 我们依赖基础的法律去正常营运。我们亦依赖基础的法律为各网站的使用者贡献素材、资讯和文章。很大程度上,维基媒体的各个企划正是整理和收集世界各地的各种知识。我们建立框架,并向各位分享善用它的方法。
- 但所有知识都应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得到和使用它。若那里有不正当的审查制度,它将会损害发言权、公开性和维基百科。若你在那里不能畅所欲言,缺少资源就不可据理力争;或只能游览那些经审核的思想,这种扼杀多元意见的手段亦会令讨论者不继减少。
虽然并不是由我一个人决定要屏蔽英文维基百科的,这是由各用户的讨论取得共识所决定的,但我也很支持这个决定。
像Kat和其他维基媒体基金会的董事会,我逐渐地开始想维基百科能成为公众的声音、聚集善意的人,因它的资源全为了公众利益。读者信任维基百科,因为他們知道尽管它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它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它的目标不是哗众取宠、操控任何人的思想或推销某些产品。维基百科没有潜规则,它只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某些网站大多是商业盈利主导的,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令世界变得更美好的动机——很多都有这个远见!但这确实意味着他们的立场和行动存在着利益冲突的考量。
我希望当维基百科于一月十八日屏蔽时,各位会了解是次行动是以读者为出发点的。我们支持大家都应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我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接触各种学术素材知资讯,纵使他们没有能力支付购买。我们相信一个自由和开放的互联网可以不受阻禁地共享资讯。我们相信新的法律如SOPA和PIPA,或其他类似的在美国讨论中的法律都不应该损害公众的利益。阁下可在这里找到一个很好的理由去反对SOPA和PIPA,资讯由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提供。
为何这次行动不限于美国而要遍及全世界?以及为何某些美国议员会在SOPA上作出战略性的退让?
实际上我们不认为SOPA已经如明日黄花和PIPA裹足不前。此外SOPA和PIPA只不过是众多问题中的冰山一角。综观全球,我们注意到各种立法的声音来管制互联网,从而损害我们网上的自由发展精神。我们所关注的己不止SOPA和PIPA,它们只是障碍的一部份。我们希望每一个地方的每一个人都可在互联网享有开放和自由的权利。
一月十八日,我们希望有阁下的支持,和做任何可发表自己意见的事。
维基百科基金会执行董事
Sue Gardner
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新聞稿[编辑]
下文是維基媒體基金會發出的新聞稿,由社群翻譯自wmf:Press releases/English Wikipedia to go dark。
英文維基百科於1月18日屏蔽以示對SOPA/PIPA法案的抗議
三藩市2012年1月16日
英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周一公佈,英文維基百科將會在香港時間18日(三)下午1點開始,屏蔽24小時,以示對美國國會內的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OPA)及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IPA)的抗議聲音。基金會聲明指出,該項法案一旦通過將會嚴重損害網絡自由。
維基百科的管理員於星期一早上(2012年1月16日)確認了這個決定並發出公開聲明:
在過去72小時,超過1800名維基人參與社群打算採取甚麼行動以抗議SOPA及PIPA的討論。這是歷來在維基百科上難得一見的參與程度,主流意見為希望採取行動引起公眾關注。其中在各個由維基人提出的方案中,與其他網站一同屏蔽收到最大的支持。
維基百科創辦人吉米·威爾斯指出:「今天世界各地的維基人表達了對這個大殺傷力立法的反對聲音。我們其實不想見到大家無法上維基百科找資料,哪怕是一秒。但我們的社群決定要採取這個前所未見的行動,是因為SOPA等立法,會嚴重威脅美國和海外的言論自由,並為世界上的互聯網審查設下危險的先例。」
我們希望各位維基百科讀者能發表你的意見。如果你住在美國,請聯絡華盛頓的地方代表,提出你反對本法律[2]。如果不是住在美國,請聯絡國務院、外交部或類似的政府部門,告訴他們你反對SOPA及PIPA的,並希望保持互聯網自由與開放。
- 關於維基媒體基金會
http://wikimediafoundation.org
http://blog.wikimedia.org
維基媒體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機構,負責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的運作。根據comScore的資料,維基百科及其他由維基媒體基金會營運的計劃,每月有474百萬人點閱,是目前全球第五大網站(2011年11月)。維基百科提供了多達282種語言版本,共包含提供了二千萬條條目,他們是由全球各地十萬名以上的志願者所貢獻。地址位於三藩市的維基媒體基金會是根據當地法律501(c)(3)條成立的慈善機構,資金主要來自捐贈及捐款。
媒體聯絡:
Jay Walsh
公關部部長
維基媒體基金會
電話. +1 415 839 6885 x 6609
jwalsh@wikimedia.org
- 取自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翻譯 http://blog.wikimedia.hk/?p=224
- 翻譯稿可能不代表基金會立場,及有翻譯錯誤
英文維基百科對這次事件的總結[编辑]
- 過去11年以來,維基百科已經在成千上萬名來自世界各地的志願者其貢獻之下成為一個不斷茁壯的線上百科全書;我們共同創建的數10億多篇的各式文章,引用了來自世界各地數以萬計的資料來源。到了今日,我們的確已經成為了在這世界上人們最常訪問的網站之一。作為第一個足以支持近846個相關計畫、擁有近280種語言龐大百科全書計畫的維基媒體基金會一員,我們維基人對於能夠將世界各地的知識能夠達成自由共享這一目標的舉動感到十分自豪。
- 2011年年底,美國國會提出了《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以及《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IPA)。然而這兩個草案的公布立刻引起許多法律專家以及其他人士的意見,因為這有可能對今日大量資訊藉由網際網路快速共享的方式帶來重大的衝擊。而對於我們英文維基百科社群所獲得的共識意見認為,這兩個法案的通過將會為自有且開放的網際網路世界帶來毀滅性的影響。
- 在過去72小時的討論過程中,有超過1800名維基百科用戶一同討論來擬定將來的應對行動,而他們的目標便是為了促使社會大眾瞭解SOPA和PIPA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這是迄今為止在所有維基百科計畫中,由一個維基百科社區所舉行規模最大的持續性討論之一,而這也說明了有大量的維基人對於這個正在擬議中的方案表示深切關注。絕大多數的參與者支持社區採取行動來回應這兩個法案,並進而鼓勵更多人採取公開的行動來支持這一想法。經過多次的討論後,英文維基百科最終決定以「關閉」的方式進行回應,許多網站也紛紛以「關閉」的方式來表達他們對於SOPA以及PIPA的反對聲音,而這也是我們所收到最有力的支持。
- 仔細重看這次討論過程後,許多資深的管理員們注意不僅僅是身在美國的維基用戶參與這次事件而已,許多來自世界各處的維基人對於這次行動亦表示著支持。這次之所以是以「關閉」網站的方式取代過去僅僅是簡單放置通告的方法來作為反應,是因為我們更希望能夠促使全世界更多網站加入,進而讓其他來自世界各地的瀏覽者都能注意到這事情,而這與那些僅僅只有來自美國的瀏覽者受到影響的結果相比實在多出太多了。另外我們也發現在支持「關閉」網站者之中有將近55%的使用者所提出的理由是「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而原因之一可能是因為在其他國家也常常有著類似法律的擔憂。例如一名來自英國的維基百科編者便提到:「美國的法律是美國他們自己的事務,但是當法律將有可能影響到維基百科時,這就變成了一個直得全世界關注的議題。」最後,我們認為我們已經獲得了相當大量的人們支持著。
- 因此作為響應英文維基百科社區抉擇的舉動,維基媒體基金會決定分配部分資源來協助那些願意響應這次計畫的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計畫,在計畫中這些網站得以於2012年1月18日UTC時間5時開始「關閉」24小時,或者是在其他由維基媒體基金會所選定的時間上一同響應。如果有世界各地的維基百科願意響應的話,在「關閉」網站時應該盡可能只讓基礎軟體進行運作,而一些技術上的功能則該被遭到局限,特別是編輯地功能應該盡可能完全撤除。同時該維基百科應該要訂定在緊急情況時應對的相關程序規定,而這其中應該也要包括有關「關閉」程式的處理上。而為了能夠讓我們的讀者徹底明白SOPA以及PIPA的內容,應該要讓瀏覽者得以繼續閱讀這些與事件息息相關的資訊內容,不過前提是我們得在「關閉」的維基百科中做適當的引導。因此我們建議再決定「關閉」該語言維基百科的同時,其他維基人應該協助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員工檢查在「關閉頁面」時,是否有良好的路線來讓讀者獲取適當的網路資源,進而得以將這資訊傳播下去。許多英文維基百科的姐妹計畫都紛紛表示支持,這包括有德語維基百科、義大利語維基百科以及維基共享資源都於網站上出現相關的宣傳,而其他相關的維基百科計畫則表示歡迎或讚賞。
法律認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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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必須自由且開放,但今日言論自由已受到……」
在這段落你可以讀到由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法律顧問傑夫·布里格姆(Geoff Brigham)所發表的《關於SOPA法案將對自由的網際網路與維基百科產生的影響》,在內容中你可以得知有關法律的內容與其限制。 |
![]() | 自2012年1月19日起,本条目已经超过90天没有翻译。 |
關於SOPA法案將對自由的網際網路與維基百科產生的影響
本文由Geoff於2011年12月13日發表
請注意:本文為中文維基百科社群翻譯,可能有與原文含義相左或翻譯錯誤之處。對於準確的基金會意見,請閱讀英文原文。
最近幾天時間裡,英文維基百科社群維基媒體正在討論是否應該組織一次對美國國會正在討論的「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進行的抗議,而作為維基媒體基金會的首席法律顧問,我亦受邀對這項法案以及它對維基百科和整個網際網路的自由性與開放性可能產生的影響發表見解。因此,我發表這篇文章的目的便是為維基百科社群提供一些關於這項法案的資訊與詮釋,希望能對正在進行討論的維基百科編輯有所幫助。
作為一項法案,SOPA以打擊線上盜版為名進行網際網路審查的「美名」已經家喻戶曉。維基媒體基金會對這項法案持反對態度,但是我們首先希望澄清:維基媒體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決反對線上盜版與侵犯版權行為。維基百科的編輯社群已經在知識產權領域積累了舉世無雙的知識,她的管理員們亦日覆一夜、不辭辛勞地巡視並清除盜版與侵權內容。維基百科社群都非常清楚:在我們這個以自由資訊為宗旨的社群中,侵權內容自第一天起便無立足之地。
然而,我們不能在與一種不公正進行鬥爭時造成另一種不公。SOPA代表了一個善意但是危險的解決盜版問題的方案,也即利用網際網路審查來保護私有產權。一旦SOPA得以通過,美國政府將得到前無所有的權力,可以從美國領土封鎖所有被指控為存有盜版內容的網站,盡管美國現行的「數字千禧年版權法案」(DMCA)已經在打擊盜版與維護自由之間找到了更好的平衡。為此,我們讚賞當前所有反對這一危險法案的組織與機構,包括電子前哨基金會(EFF)、公有知識、創作共用組織(CC)、民主科技中心、NetCoalition、網際網路社會組織、AmericanCensorship.org等等。
在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收到關於其原版法案的意見與建議後,他們已於本週二發布一篇修訂版SOPA法案,以供本週四院內討論並可能進行投票。(本文後將附上這一修訂版法案的相關資訊與立法過程,並且您可以在這裡關注這一法案的進展。)
首先,我不得不承認這一修訂版確實在原版法案的基礎上做出了一定改進,並且我讚許司法委員會為此做出的努力。然而必須注意的是新版法案在其立法方針與全局定位上與原版無異,並仍然著力於制定過為寬泛的封鎖美國外網站的條款。許多方面都對這一修訂版法案進行了批評[3],並且加州共和黨眾議員Darrell Issa發表意見指出這一法案「仍然具備原版法案的所有根本問題,包括阻止所有美國居民訪問特定網站、強制網際網路公司浪費極高昂的成本以遵守法規、並且給予了總檢察長埃里克·霍爾德以及他領導的美國司法部極為廣泛的審查網際網路內容之權力。」
我們的社群目前正在討論是否應該組織一次對這項法案的抗議。首先我必須指明:維基媒體基金會相信任何抗議行為,無論是關閉網站或是置頂顯示公告,都必須是由維基媒體社群討論得出的決定,而基金會將支持社群討論得出的任何決定。這篇文章的目的便是為當前正在進行討論的社群提供建議與資訊。
既然社群要求我的法律意見,我便在此申明:依我的意見,這一修訂過後的SOPA法案仍然是對網際網路上自由言論的重大威脅。
- 新版的SOPA法案仍然會重大打擊DMCA以及聯邦政府多年來鼓勵並幫助網際網路上內容與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協作。根據SOPA法案,任何網站如果被指控含有侵權內容,第一步便是聯邦政府起訴並要求完全封禁整個網站。這與當前實行的機制(指控者發出律師信、被指控者移除侵權內容並保留其他內容)完全不同,並且將強迫網站提供者面對突然的起訴———須知訴訟與律師信在法律上的意義差距巨大。
- 很多中小網站與非營利性網站根本無力打起這種訴訟案,因此他們唯一能做的就是服從指控者要求他們移除內容的命令,即使這些指控毫無根據(Secs. 102(c)(3); 103(c)(2))。更甚的是,SOPA要求國際網站亦必須服從這些命令,而國際網站很少有能夠支撐飄洋過海到美國去應對訴訟者,因此他們只能服從任何威協起訴者——即使如上文所講這些指控毫無根據,或者從法律上並不明確。
- 原版的SOPA法案允許內容版權所有人對提供廣告以及其他服務的公司提出要求阻止「侵犯美國版權的網站」使用他們的服務。盡管新版本中要求指控方先行尋求法庭許可,我們必須注意濫用版權聲明來脅迫完全無辜者的事例大有人在[4]。考慮到被告方進行辯訴的能力往往有限,我們絕對不能假定所有原告方的動機都是純正的。
- 原版法案中要求法庭必須強制對被控告的網站進行DNS封禁。盡管新版本中DNS封禁變為可選,由總檢察長決定,這項法案仍然「鼓勵DNS封禁與封包監測,盡管網際網路安全專家普遍認為這些作法會破壞網路安全性。」
- 電子前哨基金會已警告新版本的SOPA法案仍然禁止「破網工具」,也即可以被用於繞過這一法案所制定的限制的技術工具。這些工具對全世界各地的人權運動人士與政治異見人士都是不可或缺的。
對於維基媒體計畫而言,新版的SOPA法案的確是一個進步。然而考慮到以下原因,這一法案對於基金會而言仍然不可接受:
依此法律,維基百科將被定位為一個「搜尋引擎」[5],因此任何美國法庭都可以強制維基百科移除所有對特定「國外侵權網站」的有關連結,否則我們將面臨藐視法庭罪[6]。考慮到「國外侵權網站」的定義頗為廣泛[7],很可能有合法網站僅因含有一處被指控為侵權的內容被檢察方起訴。由於美國之外的網站很少能負擔在美國應對訴訟,完全有可能有無辜的網站決定放棄應訴,並允許美國法庭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封鎖這些網站。
這一議案的結果便是,每次全美國任何一位法官判處一個網站為「國外侵權網站」,不管其侵權與否,所有維基媒體項目必須手動移除任何關於這個網站的連結,並禁止貢獻者再行加入。這種工作將耗費捐助者的大量金錢與職員的時間,而且我們必須不斷重複這種工作。須知封禁連結乃是對我們開放的文化的嚴重攻擊,尤其考慮到當前的法律已經允許精確地移除侵權內容。
我需要再次聲明,必須承認新的法案比起原有的版本有一處重大的改進:新版本法案將不允許指控位於美國本土的網站為「目的完全為盜用美國產權的網際網路站點」(Sec. 103(a)(1)(A)(ii))——這種指控將很容易使我們的募捐計畫被要求中止。然而,盡管新版本有如此種種提昇,SOPA還遠遠未到達可以接受的程度。這項法案的定義過於泛泛,而且它從根本上便採取了錯誤的途徑。如果SOPA得以通過,它將嚴重損壞網際網路的運作,封禁大量國際網站,並且對很難應對訴訟的開放知識網站造成了最大的威脅。當前已有的精確與慎重的反盜版法案將被全盤推翻;維基媒體基金會將受到前所未有的壓力,並從其基金中耗費大量金錢應對幾乎一定會來臨的訴訟案件;對於我們的讀者來講,這項法案即將阻止他們訪問美國以外的資訊、內容、與來源。
Geoff Brigham
首席法律顧問
維基媒體基金會
Geoff對修訂版法案的評述[编辑]
第102節[编辑]
A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is a:
「國外侵權網站」是指:
- U.S. directed site:
- 面向美國使用者的網站:
- Definition: Foreign Internet site used to conduct business directed to U.S. residents OR that otherwise demonstrates the existence of minimum contacts sufficient for the exercise of personal jurisdiction over the owner or operator of the Internet site consistent with the U.S. Constitution; according doesn't not cover such sites as .com, .org, .biz, etc.;
- 定義:位於美國本土之外的網站,其被用於與美國居民進行商業活動,或與美國存在足夠的聯繫可以對其持有者依照美國憲法實行司法權,依此涵蓋但不限於如.com、.org、.biz等網站;
- Used by users in the U.S.; and
- 由位於美國的使用者使用;並且
- Operated in a manner that would, if it were a domestic Internet site, subject it (or its associated domain name) to:
- 假若其為美國本土網站,其行為足以使其(或其網際網路域名)被:
- Seizure or forfeiture in the U.S. in an action brought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by reason of an act prohibited by sections 2318, 2319, 2319A, 2319B, or 2320, or chapter 90, of 18 U.S.C.; or
- 美國總檢察長依美國法典第十八編第2318、2319、2319A、2319B、或2320節,或第90章進行強制沒收;或
- Prosecution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under sections 1204 of title 17, United States Code, by reason of a violation of section 1201 of such title.
- 美國總檢察長依美國法典第十七編第1204節提起對其違反同編第1201節的訴訟。
If a foreign Internet site is a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the Attorney General (AG) can:
如果一個國外網站被認定為「國外侵權網站」,總檢察長可以:
- Commence an action in personam against a registrant of a domain name used for the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OR an owner or operator of a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 Commence an action in rem against the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or the foreign domain used by such site if it cannot commence an action in personam.
On application of the AG, after commencement of either of the above actions, the court may issue a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 an injunction against:
如總檢察長進行以上行動之任意一種後,依總檢察長申請,法庭可以判令臨時禁制令、初步禁制令、或禁制令,以阻止:
- A registrant of a domain name used by the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or an owner or operator of the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if the action is in personam; or
- The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or the domain name used by such site, to cease and desist from undertaking any further activity as a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if the action is in rem.
After an order is issued and served, the AG can require the following of:
法庭做出並宣佈判令後,總檢察長可以要求:
- Internet search engines:
- Definition: a service made available via the Internet whose primary function is gathering and reporting, in response to a user query, indexed information or Web sites available elsewhere on the Internet and does not include a service that retains a third party that is subject to service in the U.S. to gather, index or report information available elsewhere on the Internet.
- Measures: Technically feasible and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and taken as expeditiously as possible, rather than within 5 days.
- Order: Applicable to search engines must be narrowly tailored to be consistent with the First Amendment as the least restrictive means of achieving the goals of this Title.
- Service Provider:
- Measures: Least burdensome, technically feasible and reasonable to prevent resolving to the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domain name’s IP address, taken as expeditiously as possible, rather than within 5 days.
- Payment network providers/ Internet advertising services:
- Measures: Technically feasible and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o halt payment processing, and taken as expeditiously as possible, rather than within 5 days
第103節[编辑]
Definitions were changed and none of the Wikimedia.org properties (or any other U.S. registered sites) are covered by this section.
New definition of “Internet site dedicated to theft of U.S. property”:
- U.S. directed site OR Site for which the registrant of the domain name used, and the owner or operator are not located and cannot be found within U.S.;
- Wikimedia is outside of this definition because based on the “U.S. directed site” definition outlined above; Wikimedia is not a foreign Internet site.
- Site is used by users within the U.S.; and
- Site is primarily designed or operated for the purpose of, has only limited purpose or use other than, or is marketed by operator or another acting in concert with that operator primarily for use in, offering goods or services in violation of sections 501 or 1201 of title 17 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Lanham Act OR the operator of the site operates the site with the object of promoting, or has promoted, its use to carry out acts that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section 501 or 1201 of title 17, as shown by clear expression or other affirmative steps taken to foster such violation.
Qualifying plaintiff:
- Definition has been narrowed down to be “any person with standing to bring a civil action for violation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C),” which requires infringement, rather than any hold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rmed by activities of the site.
立法過程[编辑]
- 眾議院
- 全委員會討論(本週四)
- Members of the committee study the viewpoints presented in detail. Amendments may be offered to the bill, and the committee members vote to accept or reject these changes.
- At the conclusion of deliberation:
- A vote of committee members is taken to determine what action to take on the bill.
- It can be reported, with or without amendment, or tabled (which means no further action on it will occur).
- If no vote is taken, another markup will be scheduled
- At the conclusion of deliberation:
- Members of the committee study the viewpoints presented in detail. Amendments may be offered to the bill, and the committee members vote to accept or reject these changes.
- Manager’s Amendment
- Possible amendments to the bill that were not voted on in committee.
- This new bill is the one that is submitted to the floor.
- Possible amendments to the bill that were not voted on in committee.
- 眾議院程序委員會
- Determines whether the bill will be considered under a closed rule (no amendments), an open rule (any amendment in order), or a modified closed rule (in which only some amendments are in order).
- Floor time (probably not until early January):
- If the bill is voted on and approved to move to the Floor, floor time must be scheduled.
- Vote to recommit: vote to send the bill back to committee might be requested.
- Vote on final passage: if the bill is voted on and passed by the House, it moves out to conference committee.
- It can also be sent back and forth between the House and Senate in order to avoid a conference.
- If the bill is voted on and approved to move to the Floor, floor time must be scheduled.
- 參議院
- The bill is already out of Committee
- Hold on the bill:
- Senator Wyden has placed a hold on the bill
- Senator Reid can override the hold or call a cloture vote to defeat it.
- Manager’s Amendment
- Possible amendments to the bill that were not voted on in committee.
- This new bill is the one that is submitted to the floor
- Possible amendments to the bill that were not voted on in committee.
- Floor time (probably early next year):
- If the hold is defeated or overridden, then floor time must be scheduled.
- Bill voted on by roll call vote, voice vote, unanimous consent, or division.
- If the bill is passed, it is sent out to conference committee.
- It can also be sent back and forth between the House and Senate in order to avoid a conference committee.
- If the hold is defeated or overridden, then floor time must be scheduled.
- 兩院聯席協調委員會
- Once a bill leaves the House and the Senate, it must be reconciled if anything in the two versions of the bill is different otherwise it is sent to the President (see below)
- The house in which the bill originated is given a copy of the bill with its differences.
- If the changes are minor, they might be accepted by the originating house with no debate.
- If changes are of a more substantial nature a conference is called.
- The conference can be closed and informal or open and very formal.
- Following negotiations, the managers make reports back to their houses. If they are able to agree on the bill, the bill is re-voted upon in both houses.
- If they were able to agree only on some parts of the bill or unable to agree at all, the bill may go back to a new conference committee, be referred back to the committees in the two houses, or it may just die because the differences are too vast to bridge.
- 總統簽署
- 就正式程序而言,任何法案,凡經參眾兩院通過後,須經兩院議長簽署,方才上呈總統。
- 法案通過程序或因此而暫緩一至兩天。
- 法案正式上呈總統。
- 總統可於法案送達後隨時簽署法案。
- 如總統於法案送達後十天仍未簽署法案,則法案自動生效。
- 例外情況:如國會於十天限期開始前休會,則總統不必簽署而間接否決(pocket veto)法案。
- 總統可告之國會,直接否決法案。
- 參眾兩院可重新表決法案。若法案獲兩院三分之二支持,則總統否決無效。法案生效。
- 若國會於否決後未即時重新表決,則法案或暫行擱置(tabled)、或送還委員會重審。
- 若重新表決不獲兩院三分之二支持,則立法失敗。
- 參眾兩院可重新表決法案。若法案獲兩院三分之二支持,則總統否決無效。法案生效。
常見問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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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維基百科需要一個自由、開放、不受審查的互聯網?」維基百科針對你可能對SOPA法案所提出的常見問題進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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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百科,你到底在做甚麼?
- 维基百科正在藉由「關閉」英文版本24小時的方式來抗議《禁止網路盜版法案》(之後簡稱SOPA)和《保護知識產權法案》(之後簡稱PIPA)法案,這次抗議從美國東部時間1月18日午夜開始。在表達反對意見的同時,訪問英文版本維基百科的瀏覽者將看到已轉暗的網站畫面,且亦不能搜尋维基百科上的條目內容;另一方面,他們將會看見我們希望能夠引起大眾關注、有關於維基百科反對SOPA和PIPA立場的訊息;我們希望能藉此鼓勵大眾勇於跟那些由他們所選出的議員表達自己的意見,亦鼓勵他們利用社交網路的方式來分享他們現在所看到的一切。
- 甚麼是SOPA和PIPA?
- SOPA和PIPA是美國眾議院以及美國參議院所提出的兩個重大議案,其中「SOPA」為《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的英文簡稱,而「PIPA」則是《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的英文簡稱。這兩個法案在原本立意之下是要設法阻止有關外國網站對於版權的侵犯,但是在我們看來它實際上已經成為阻礙人民自由表達、破壞網際網路價值觀的工具。而在整個遭到「關閉」的英文維基百科中,我們仍繼續提供有關《禁止網路盜版法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法案》的詳細內容提供各位參考。
- 為甚麼你們要這樣做?
- 這樣的事情在過去是未曾出現在英文維基百科身上的。但我們維基百科之所以選擇史無前例的將英文維基百科短暫關閉來表達抗議,便是因為我們擔心SOPA和PIPA將會嚴重打壓人們從網際網路上獲得資讯的自由。這不是一個只影響美國當地百姓追求知識的法律而已,而是一個足以影響住在全世界各地維基用戶的重大議題。
- 如果你問為甚麼?我們認為SOPA和PIPA在其待審議的法律條文中並不是為了有效阻止人們侵犯版權這一主要目標,而已經變相成為一個嚴重妨礙網際網路開放和自由的惡法。這將會增加網站所有者的負擔,因為警方得以因為一項侵權的資訊而依法對所有網站封禁,這已經是一種不必要的遏止作為。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那些小型網站將因為沒有足夠的資源來為自己辯護;而大型媒體機構為了能夠奪取其外國競爭對手獲取資金的來源,而故意在版權資訊並無遭到侵犯的情況下提出訴訟。最後後者將會紛紛被列為網站黑名單,使得這些國外網站將不會出現在各大搜尋引擎的結果之中。至此,SOPA和PIPA建立了一個充滿限制與控制的狹隘框架。
- 你們反不反對網際網路盜版行為?
- 當然反對!維基百科每個禮拜都花費好幾十个小时在審查並刪除侵權內容。你可在維基百科的討論頁之上便能見到大量有關保護版權的相關討論,以及許多針對哪些是正確且合理使用的文句、哪些是足以構成侵權的話語進行了詳細且複雜的研究。維基百科是基於自由授權協議的模式所組成的,每一個參與維基百科計畫者在願意提供自由授權內容的條件之下都是版權持有人。因此侵權行為的確妨礙了我們的使命,在自由授權許可之下工作絕對不應該與侵權行為有所關聯。是的,因此在此我們正式聲明:「維基百科的使命便是與眾人分享來自世界各地的知識,因此也不可能讓這些知識與侵權有所瓜葛。我們維基百科會盡所有可能深切關注那些有關保護他人權利的議題,並確保他們創作者不會受到侵犯。」
- 但是這並不代表維基百科的使用者們願意看見到有人踐踏人們自由表達的情況,例如SOPA和PIPA這類法律條文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在當前擬議的法律條文中是針對那些完全從摘錄原文的網站,因為法院和其他人根本沒有時間來擔心有關於著作權法與言論自由表達的些微差別,而這正是最讓人感到困擾的問題。當面對侵權的補救辦法只剩下棍棒、當疑似侵權的網站只能被迫默默的關閉、當人們生於只因為部分內容重疊便認為是侵權的時代,我們將會失去一些重要的東西。如果走到這地步,我們將會失去有關版權以及關心自己居住環境這細微的差別、我們將會失去追求保護言論自由的價值觀念、我們將會失去所有能夠代表我們這一代的一切。網際網路絕不能為了適應過度簡單的解決方案,以及為了取悅那些花費高額金錢來推動這一控制法案的版權持有人,最終變成一個忽視人們得以自由表達權益的世界。人們應該可以像當年所簽署的《千禧年數位著作權》一樣,能夠在不踐踏自由表達的前言之下找到一個正確的方法,進而依法對於那些已確實侵犯版權的文章進行處理。但是SOPA和PIPA的出現並不代表這些價值觀,因此我們希望你也能夠一同反對這法案的訂定。
- SOPA不是已經無效了麼?我記得美國議院已經擱置了這項法案,而且白宮也發言說不會簽署。
- 不,不论是SOPA还是PIPA都没有完全消失。1月17日,SOPA的赞助者宣布它将在2月早期被讨论。现在也有PIPA下星期将在参议院被讨论的预兆。而且,SOPA和PIPA只是更广泛的问题的例子。我们已经看到有许多大的媒体公开谩骂我们。在世界各处的法律中,我们已经看到过于广泛的版权维护的法律的发展,这些法律由权力人士提倡,却没有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力。我们希望,在任何地方,对任何人,互联网都能变得自由公开。
- 可是SOPA與PIPA現在已經根本威脅不到維基百科了,其中的DNS封鎖條款也被去除了!
- SOPA 和 PIPA 皆仍然存在,它們還是對自由和開放的互聯網作出威脅,對維基百科都是個威脅。例如:SOPA 會要求美國網站不斷對審視第三方連結有否包含侵權內容。以及儘管對於DNS的規定已被刪除,該法案會賦予美國政府非凡、模糊、定義不清晰的權力來規管自由網絡的資訊。只去除一個不良的規定並不會令整個法案變得合理。無論如何,互聯網專家都同意該法案不能有效地達到他們的目標:制止侵犯版權。電子前線基金會已發表了 一篇文章,關於SOPA和PIPA內部份更具威脅性的規例。
- SOPA和PIPA會怎樣危害維基百科?
- SOPA和PIPA會以不同方式威脅到維基百科。例如,SOPA會要求維基百科審視每一個連結所連到的網站,以確保不會連結到侵權的網頁。任何在維基百科的侵權網站連結都有機會令本站被強迫下線。
- 我居住在美國之外!我該怎樣支持維基百科抗議SOPA?
- 不在美国居住的读者可以和他们地方的相关部门、外交部,或类似的政府机构联系。您可以告诉他们你反对美国SOPA和PIPA法律草案和所有与之类似的法律。SOPA和PIPA将会产生国际化的效应-美国外的网站有可能将被损害网络自由和公开的法律影响。而且,其它的立法机构正在讨论相似的话题,它们可能选择和SOPA和PIPA相似的道路。
- 請問在這段時間裡我該怎樣訪問英文版本維基百科?

- 维基社区在他们向维基基金会的关于这次抗议的请求中提到,要求我们确保英文维基百科在紧急时刻仍然可以用某些方式登录。英文维基百科可以在移动设备和智能手机上查看。你也可以在你的浏览器中完全禁用JavaScript脚本以正常查看维基百科,这一点参见 這個技術支援頁面。
- 我聽說這次事件不過是矽谷與好萊塢勾心鬥角而已,維基百科為甚麼要參與?
- 不是,有些人用此方式表達,很可能在努力意味著此活動所有參與者都是在維護自身商業利益。但你知道這不是這麼簡單的,這是因為維基百科並沒有財政上的利益:我們並沒有因為你閱讀維基百科、或是在這裡推銷商品而賺錢。我們只不過是正在抗爭以增加對 SOPA 和 PIPA 的關注,因為我們認為它們會對互聯網和你取得資訊的能力作出威脅。我們事實上正在為你抗爭。
- 你們平日一直宣傳中立的論點,現在怎麼要放棄中立性來搞抗議?
- 我們希望你能繼續信任維基百科是一個中立的資料來源。雖然維基百科在其文章上一直宣傳要保持中立觀點,但這並不代表我們發起這抗議的原因並不存在。十多年以來,數以千計的維基百科使用者願意花數百萬小時來建立這個史上最大規模的百科全書。在這段期間之中,維基百科的存在仰賴於一個自由、開放且未經審查的網際網路之上。實際上我們「關閉」維基百科只是為了你們——我們廣大的讀者群,我們支持你們擁有思想自由以及言論自由的權利,有这些权利才能确保资料中立的可能。我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使用這題材廣泛的教育資源——即使他們沒有對其作出付出,我們相信人們應當能夠在不受阻礙的背景之下分享訊息。我們相信這新推出的SOPA和PIPA等草案(以及其他正在美國以外的国家進行討論的類似法律)並不能增進一般大眾的權益,這也就是為甚麼我們這麼做。
- 我很關注這次事件,請問我該去哪裡閱讀更多資訊?
- 參見這些網頁:
採訪[编辑]
如需採訪維基媒體基金會,請聯絡Jay Walsh(公關部部長),電話:+1 415 839 6885 x 6609,電郵:jwalshwikimedia.org。或如需聯絡維基百科創辦人吉米·威爾斯,請電郵至jwales
wikia.com。
你亦可以聯絡維基媒體基金會地方分會,但他們可能不代表基金會立場,其聯絡方式如下:
討論[编辑]
參見[编辑]
註釋[编辑]
- ^ 元維基:英文維基百科針對SOPA屏蔽 / 技術疑難排解
- ^ 詳見en:Wikipedia:SOPA initiative/Actions by other communities。
- ^ http://www.cato-at-liberty.org/the-new-sopa-now-with-slightly-less-awfulness/
http://cdt.org/blogs/david-sohn/1312proposed-revision-sopa-some-welcome-cuts-major-concerns-remain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11/12/sopa-manager’s-amendment-sorry-folks-it’s-still-blacklist-and-still-disaster - ^ [1]提供很多濫用版權聲明脅迫無辜者移除內容的實例。
- ^ An “Internet Search Engine” is defined as “a service made available via the Internet whose primary function is gathering and reporting, in response to a user query, indexed information or web sites available elsewhere on the Internet.” Sec. 101(15)(A). This definition does not include services that retain “a third party that is subject to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gather, index, or report information available elsewhere on the Internet.” Sec. 101(15)(B). Although not conceding the point, Wikimedia arguably does not appear to fall under this exemption.
- ^ Sec. 102(c)(3)(A)(i).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orders issued under Section 102,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bring an action for injunctive relief against any Internet Search Engine that knowingly and willfully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02(c)(2)(B) to compel such entity to comply with such requirements.
- ^ Generally speaking, a “foreign infringing site” is any U.S.-directed site, used by us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being operated in a manner that would, if it were a domestic Internet site, subject the site to liability for crimin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s well as other federal copyright or trade secret violations. See Sec. 102(a)(1-2).
- ^ http://www.house.gov/content/learn/legislative_process/
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la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