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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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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家
最美奋斗者

高铭暄
教授
个人资料
出生 (1928-05-24) 1928年5月24日96歲)
 中華民國浙江省玉环市鲜迭村
国籍 中華民國(1928年-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
政党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母校国立浙江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高铭暄(1928年5月24日),男,浙江玉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等职,亦是中国刑法学专业首位博士研究生导师[1]。2017年9月,高铭暄在北京获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2]与“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3]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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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民国17年)5月24日,高铭暄生于浙江玉环鲜迭村,父亲曾担任浙江省高等法院审判官、杭州地方法院推事

1947年(民国36年),高铭暄考入国立浙江大学法学专业;1949年9月,经老师李浩培推荐转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三年级,并于1951年8月顺利毕业;同年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研究生,并于1953年7月毕业留校刑法教研室任教。1954年10月,高被抽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起草班子,自此参与刑法起草,前后共经38稿25年,并最终在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议通过。

1978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恢复办学,高铭暄返岗执教;1981年7月,高所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出版,反响高涨;1982年,司法部协同教育部召集高在内的中国12位刑法学专家召开刑法学教材统编研讨会,同年年底,中国首部统编刑法教科书《刑法学》成书,此后高又主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刑法学研究生教科书《刑法专论》。

1999年至2009年,国际刑法学协会连续选举高担任两届副主席,并在其卸任协会副主席后随即聘请他为协会名誉副主席至今[4]

2023年4月7日,高铭暄学术馆在浙江省玉环市开馆[5]

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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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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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曾在沈阳刘涌案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中发表过一些争议观点,并因此在网络上遭中国大陆某些网民批评。1997年,他曾参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在中国法律中,属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满14岁女童却被他与其他立法者认为具有从事性交易的能力。他曾回忆“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有卖淫的行为,与强奸罪中的受害人相比,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对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并规定独立的法定刑比较妥当[7]。”此类案件中的受害女童身份被他与其他立法者,由强奸案受害人转化为雏妓。在中国各地社会嫖幼成风背景下,强迫、引诱幼女卖淫案件此起彼伏,引发社会舆论关注。2008年起,两会参与者开始持续在司法层面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至2015年被废除[8]。2012年7月11日,高铭暄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被嫖宿幼女”仍被他视为参与“客观上存在”的“地下性交易”的雏妓,认为对她们的歧视来自“传统社会文化心理”,而非嫖宿幼女罪。他强调“嫖宿幼女罪其实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指中国民众“不要基于情绪,期待对嫖宿幼女者一概处以死刑”,亦“不要迷信死刑”可以杜绝嫖幼现象[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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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铭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2019-11-11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2. ^ 2.0 2.1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授予42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人民日报. 2019-09-17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3. ^ 最美奋斗者”名单公布!. 澎湃新闻. 2019-09-26 [2024-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8). 
  4. ^ 4.0 4.1 铭鼎法坛、暄煦杏林的大先生(二)——记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的法治人生. 腾讯网. 2023-05-31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5. ^ 王子君. “教育乃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记“人民教育家”高铭暄. 光明日报. 2024-09-06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6. ^ 6.0 6.1 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高铭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21-05-11 [2024-09-29] (中文(中国大陆)). 
  7. ^ 林贵文、朱建华. 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2015-04-15 [2019-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5) (简体中文). 
  8. ^ 官方对嫖宿幼女罪表态松动:“不宜”到认真研究.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网易,来源:澎湃新闻网. 2015-08-24 [2020-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0) (简体中文). 
  9. ^ 郑赫南. 高铭暄:立法原意是对幼女给予特殊保护. 责任编辑:刘彬.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2-07-16 [2019-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6) (简体中文). “刑法关注的是客观实际,‘嫖宿’一词是不好听,但客观上存在这种地下性交易的现象。其实,强奸、奸淫也不好听。”高铭暄认为,这是一种传统社会文化心理导致的对被嫖宿幼女的歧视,法律并没有这个意思。高铭暄一再强调,嫖宿幼女罪其实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高铭暄最后提醒说,“不要基于情绪,期待对嫖宿幼女者一概处以死刑。不要迷信死刑,死刑也杜绝不了嫖宿幼女罪。强奸罪、杀人罪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此类犯罪依然存在。建议更多地从刑事政策上考虑嫖宿幼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