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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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赫阿拉伯语فقيه英语Faqīh)是指伊斯兰教法学的专家[1]。法基赫一词在字面上一般解作法学家[2]

伊斯兰教法与法基赫的关联[编辑]

伊斯兰教法与法基赫有密切的关联。

费格赫(Fiqh,伊斯兰教法)在语意上解作“了解”,而术语上的解释是“以行动者的详细引证而来的法律原则的知识”[3],当中的“法律原则”不包括纯属理论性的原则及伊斯兰教六大信仰伊斯兰教义学(Kalam,透过沟通来寻求神学学说)的论说,例如教法渊源学的研究。“行动者的详细引证”包括以下两项:

  • 引证方法
  • 引证所得的知识要得到符合伊斯兰教各项佐证的支持。

引证方法及来源[编辑]

引证方法在教法渊源学的相关书籍里有所论及,而被认为是有效的引申规条证据有很多,其中四种的证据被绝大多数的法学家认可:

逊尼派什叶派的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可这四种证据。

存疑的证据[编辑]

各派对其他的证据仍未达成共识,如扎希丽派(Ẓāhirī,一个法学派别)不承认格雅斯(Qiyas,类比推理)的有效性[4]

十二伊玛目派将古兰经和圣行视为同等重要也备受争论,不被逊尼派法学家所接受。什叶派法学法则质疑对萨哈巴言论的认可。

不属于逊尼派和什叶派的伊巴德派(Ibadi)法学家认为他们所收集的圣训应成为证据。不过这些证据普遍都被两派视为虚构和不必要。

成为法基赫的条件[编辑]

法基赫要完全或部分符合伊智提哈德的条件。

完全符合条件的法基赫被称为不受限制的法学家(Mujtahid Mutlaq),而未达到这种程度的法学家一般可掌握一个或以上学派的学说,并可运用这些学说进行法律管治。

一般来说,未完全符合条件的法学家会被称为有限的法学家(Mujtahid Muqayyad),可通过专门领域或个别学派的法律,这是基于特殊领域可应用伊智提哈德或法律推论,而不必完全恪守沙里亚法规或其相关法律和法理。

牵涉到伊斯兰教法学的职业如法官、律师、抄写员都须对伊斯兰教法学具备初步或深入的认识。

逊尼派的观点认为现时没有任何法学家(或极少数)到达不受限制的法学家的程度。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认为他们的阿亚图拉全都是不受限制的法学家。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Brian Kettell.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in Islamic Finance. John Wiley and Sons. 2010年: 第229页. ISBN 0470748605 (英语). 
  2. ^ Abbas Amanat、Frank Griffel. Shari'a: Islamic law in the contemporary contex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年: 第131页. ISBN 0804756392 (英语). 
  3. ^ P. M. Kulseth. Redeemed. Xlibris Corporation. 2010年: 第440页. ISBN 1453559183 (英语). 
  4. ^ Mircea Eliade、Charles J. Adams. The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Macmillan. 1987年: 第128页. ISBN 0029098300 (英语).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