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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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起,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海拉尔市为兴安省省会

海拉尔市满洲国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置的市。在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做为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中的56个省辖市之一,保留至2005年。

历史[编辑]

1940年5月,根据满洲国第八十九号命令,定为海拉尔市,治所在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1946年,为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辖区。

1947年6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东北新省区方案》,其中,海拉尔市为兴安省省会。故中华民国内政部在次年编辑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中,称“核准设置”[1]:204

1947年起,为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驻地。1969年至1978年曾改属黑龙江省。2001年撤销,改设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面积、人口[编辑]

1947年,中华民国内政部编撰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中,市域面积依据“伪满临时国劳调查速报”为17平方公里,人口16140人[1]:204

注释[编辑]

  1. ^ 1.0 1.1 中华民国内政部(编). 34.興安省.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 中国·上海市: 商务印书馆. 1947 [2024-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8)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