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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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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的侵犯(Copyright infringement),俗称“盗版”(piracy) [注 1],指在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同意情况下,对其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这种行为,以此行为被制成的侵权产品被称为翻版。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会受到所在国所作的处罚。

喀布尔街头盗拷软件的小站
台湾盗版光盘型录一例

翻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翻版书籍翻版软件和翻版音像制品。翻版出版物完全无视著作权,逃避了所在国应缴的版税,通常也不需要进行产品的研发,可以用极低甚至为零的成本来创造利益,所以价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著作权意识不强的人所欢迎。软件翻版同时也是软件业寡头企业不正当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伤害了软件行业的公平竞争格局,严重影响中小软件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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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侵犯著作权所产生的成品包括主要几种版本:1. 不注明出处并被售卖出去的盗版;2. 不注明出处但被免费分发的海盗版;3. 注明出处和被售卖出去的翻版;4. 注明出处并被免费分发的開心版;5. 注明出处且程序已被修改以解锁更多功能并被免费分发的破解版[注 2]

常见的翻版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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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拷貝、复印(甚至作出冒牌山寨
    • 未经授权复制(甚至更改包装后)任意转散布或转卖
    • 故意破解序号保护或任意提供注册机
  • 改造(在散播、公开著作权物为前提)
    • 未依照著作权规定而移除或改写著作权之消息
    • 未依照著作权规定而移除或改写内含广告消息
    • 未依照著作权规定而修改功能
  • 外国商品,而两国政府未签订著作权协议
    • 美国在1891年通过《国际著作权法》之前,境外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由此美国出版社普遍盗版英国文学作品,大量廉价盗版充斥美国市场,让本地作家生存十分困难。马克·吐温曾抗议“这个国家正在被上等英国文学作品的洪流淹没,但其价格,相比之下连一包卫生纸都要算是“豪华版”了。”[1]
    • 1992年立法院修订《著作权法》以前,台湾出版业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翻译出版的日本漫画,被日本的出版社与漫画家称之为“海贼版”。[2]
    • 在香港,没有正式授权下所制造的产品,俗称老翻开心版
  • 公共播放:在非授权范围的场所,公开供人使用或浏览

非法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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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输指对具著作权及著作权的资料的无授权传输,是法律概念和电脑网络行为,属非法行为。

上传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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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下载主要指下列两种行为:

  1. 非法下载是指非经授权,进行下载并转散布。下载并转散布者可能会被原著作权人提告,而被拘捕。大多属于告诉乃论,大量提供非法下载的相关网站或工具的开发者,也会有被提告侵权的危险。
  2. 利用黑客技术或其它的不法手段,窃取他人放置于网络或个人电脑中的私人资料或文件。这类的行为,可能构成窃盗罪或妨碍电脑使用罪。

非法上传或称非法分享,是非法下载进行的基础。非法下载通常不是盈利行为,非法上传却不然(也有0day的非盈利存在),或简接成为盈利渠道。非法上传与盗版有着密切关系,两者都是经由无合法授权渠道获得著作权或著作权资源。

下载或转散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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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2P文件分享工具,常被利用为文件下载与转散布的工具。因为这类的工具,用户在提供文件给他人时,无需自行架设服务器。而且不限于单一来源的下载,比较没有断档没下载完的困扰。WinMXFoxy等工具因其翻版争议而终止提供服务。
  • HTTP协议:大容量的免费网络硬盘,或网页空间,也常被利用做为文件分享使用。
  • FTP协议:个人电脑自行架站
  • 用户可自由上传影片的网站,这类的网站大多对于上传影片的著作权捡查不够严谨。

罕见的翻版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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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现于某些时期的旨在促使社会进步并受到国家所允准的翻版式行为:1890年之前,来自于外国的作品在美国境内不经过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翻版式发行,是法律容许甚至鼓励的行为,当时的美国管理机构认为带有垄断性质的专利制度不利先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当时的美国社会正处于发展阶段中,是一个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而广泛流传知识,快速的提高民众的文化科技素质,是重中之重,故此优先考虑了国家的发展,制定了关于被国家给予的许可的翻版的法律[来源请求]
  • 有法理基础的类似于翻版式行为的举措:在WTO的框架内,根据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达成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每一个WTO成员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健康,都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药品行使强制许可权,而事实上不少AIDS高发国家已经展开了基于这样的强制许可权措施的仿制行为[来源请求]

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相关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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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例如相关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下,不经授权而复制和分发特定的作品内容这种行为不违反著作权法。单纯复制作品内容以作私人用途而不公开分发之这种行为也通常不被认为违反著作权法。

有著作权持有者允许人们在不借此收取费用等等这一情况下复制作品内容以作个人用途[3]。也有著作权持有者允准特定形式的恰当使用[4]

知识共享等授权方法允许人们在遵守特定要求这一情况下按照相应协议的条款分享和使用作品内容等等,然而,如果不遵守协议内容,那么相关行为将被视为对著作权的侵犯[5]

如果作品在所在国国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者著作权持有者在符合法规这一情况下公开表示自己已经放弃对于作品的著作权,那么公众将被容许随意地复制和分发作品内容。类似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作品从一开始便缺乏能使之受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某些条件,例如其只是一条完全缺乏原创性的极之简短的文字消息,那么创作者将不会拥有对于该作品的著作权,而如果对该作品的创作本身不涉及对著作权的侵犯,既然该作品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那么公众自然可以随意地复制和分发作品内容。

关于某些行为是否违法一事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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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因的创造、修改和传播在很多时候可能涉及对著作权的侵犯,但因为其通常被用于非盈利用途,而且其牵涉许多复杂的问题,所以普遍认为这种行为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创作同人作品等等此举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这个问题也是目前仍然具有颇大争议性的话题。考虑到网络的普及化使这些事情愈来愈常地发生,有意见认为现有的著作权法需要被修改以应对这些问题。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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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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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有些人认为这个称呼不恰当,理由是它草率地将对著作权的侵犯与盜窃混为一谈。
  2. ^ 基于其性质,这通常只见于文书软件及电子游戏等软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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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wain, Mark. Mark Twain's Notebooks & Journals, Volume II (1877-1883): The Mark Twain paper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414 [2020-10-25]. ISBN 978-0-520-025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8) (英语). 
  2. ^ 黄靖岚. 帝國的浮現與逸出:日本漫畫產業於台灣的「全球在地化」實踐 (PDF).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04-29). 
  3. ^ Frequent Asked Questions. WallpaperAccess. Can I use a wallpaper on my website? For my YouTube channel? For a t-shirt?. [2026-06-07]. 
  4. ^ 常見問答集.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著作权说明. [2026-06-07] (中文(台湾)). 
  5.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Creative Commons. What should I think about before using material offer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202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