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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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技术员利用复苏安妮(假人)演练心肺复苏术

紧急医疗技术员(英语: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缩写为EMT)或救护技术员(英语:Ambulance technician),简称救护员,指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专业人员,但在一些国家,亦表示仅提供简单急救服务的人员[1]

根据生命之链英语Chain of survival的概念,在心跳停止及呼吸停止的状态下,4分钟内人的脑细胞开始死亡,10分钟内可致脑死,因此全世界对病危患者之救治以4分钟内能提供基本救命术英语Basic life support及8分钟内能给予高级救命术英语Advanced life support为目标。

紧急医疗服务是专业急救能力的代名词,出动救护车时所有随车人员均必须接受完整的救护技能训练,在紧急医疗技术40个小时的法定训练时数中(以初级救护技术员为例),包含内科外科常见的急症处置及初阶的生理概念,并强调技术操作的部分,例如处理脊椎颈椎伤害(使用脊椎固定板与颈托)、处理呼吸急症(使用氧气及抽吸机)、察觉部伤害、及大规模的初步检伤分类等等。

各的地紧急医疗技术员[编辑]

中国大陆[编辑]

仅有中国红十字会所属急救员受政府官方认可,亦有AHA(美国心脏协会)组织民间急救培训。 中国红十字会紧急医疗技术员分为救护师资与救护员,救护师资需培训6天(48学时),救护员需培训2天(16学时)。完成培训并考核通过颁发红十字救护师(员)证,有效期3年,逾期需复训。[2]参与现场救助需出示相关证件。

台湾[编辑]

救护技术员可分为初级救护员(EMT-1)、中级救护员(EMT-2)和高级救护员(EMT-P)三个等级,能够进行的施救项目也有所不同,在救护员施行救护时,需佩带救护员证书[3][4]

欲成为救护技术员,需至卫生福利部规定之机关、机构或是团体,完成相对应级别(EMT-1、EMT-2、EMT-P)规定时数及科目的训练课程,通过考试测验或甄试后,并登录于卫生福利部紧急医疗管理系统中,方能取得相对应的救护技术员之资格,且需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定期接受足够时数的继续教育课程以延展其资格。现行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之救护技术员大部分为消防员替代役男凤凰志工队、救护义消以及民间公司所负责的民间救护人员。

救护技术员训练单位,除各县市的消防局、卫生局、部分学校及部分医院可以开班授课外,民间团体经卫生福利部许可后,也可以开办救护技术员课程,供考取该证照及继续教育课程以延展资格。

各级救护技术员证书遗失、损坏或证书上的个人资料修改以致需要换发,可以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文件与最近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向原训练单位或上述开课单位,申请证书补发或换发。

因各级救护技术员训练课程多数已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16条第2项及附件2训练课程内容,故若取得各级救护技术员资格,且证书仍在有效时间内,得认定具有《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9条第2项第2款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员资格,每年需依《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接受每3年至少3小时之劳工安全卫生在职教育训练[5]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s and Paramedics. U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2008-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04). 
  2. ^ 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师资与救护员培训课程. [2023-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2). 
  3. ^ 緊急醫療救護法. [2015-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3). 
  4. ^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2015-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3). 
  5.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劳动部)102年06月05日劳安3字第1020015753号函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