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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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地区在罗马帝国时期归属高卢以及下日耳曼行省,当时这块地区有广义的日耳曼部落,而南部有高卢人,高卢人后来占领这块地区并建立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

中世纪时期,这些沿着北海低地国家成为神圣罗马帝国领地,之后伴随哈布斯堡王朝的势力兴起,这个地区又转为他们的势力范围,随着查理五世的儿子菲利浦二世在1556年出任西班牙国王,哈布斯堡也一分为二,同时荷兰人各自举事,后发展为1568年至1648年的八十年战争。在脱离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统治而独立后,荷兰开启了其黄金时代

1795年荷兰被法国入侵而亡国,直到1815年滑铁卢战役之后,诸国召开维也纳会议,其中确立荷兰由奥伦治家族统治,并确立荷兰王国的建立,然而在这个时期自由主义的兴起,王族的统治受到挑战,在1840年-1848年间荷兰逐步建立议会民主的体制,与此同时南尼德兰爆发革命宣布独立

近代荷兰王国在贸易上仍是巨大的殖民帝国,殖民统治维持荷兰稳健的经济,在二次大战后荷兰逐步迈入现代国家的历程。

荷兰地貌变化历程[编辑]

荷兰人运用先进的科技不断把低地区架高、以及填海造陆扩张陆地面积,还有自然的地貌作用,以至于地貌不断的变化。

公元前55000年 公元前3850年 公元前2750年 公元前500年 公元50年
  海滩与沙丘
  沙坪、泥滩和盐沼
  泥炭沼泽以及淤积地区)
  山谷主要河川
  河积沙丘
  开放水域(海域、潟湖以及河流)
  更新世地貌(> -6 m)
  更新世地貌( -6 m - 0 m)
  更新世地貌( 0 m - 10 m)
  更新世地貌( 10 m - 20 m)
  更新世地貌( 20 m - 50 m)
  更新世地貌( 50 m - 100 m)
  更新世地貌( 100 m - 200 m)

史前[编辑]

狩猎时代( 约前20,000 年至约前5000年)[编辑]

荷兰地区早在冰河期就有人类活动,最早的考古遗址是在霍荷芬(Hoogeveen)出土的神器,在冰河时代末期,荷兰出现植被稀少的苔原地形,以至于最早的人类聚落是以狩猎为生,在冰河时代结束时已经有不少旧石器时代的部落居于此地。在靠近弗里斯兰(Friesland)有前8000年中石器时代当时人类的穴居遗址出土[1][2] ,利用碳-14的分析法,可以鉴定出这些遗物位于前8200年到前7600年[2],这些遗物现今被收藏于德伦特博物馆。在狩猎时代这块地区于前5600年逐渐被斯维夫特班特(Swifterbant)文明所主导[3],他们沿着河流以及开放的水域组成强盛的联盟,之后他们又被南方兴起的Ertebølle文明(前5300年-前4000年)所取代,在他们的西方一支狩猎部落也渐渐的兴起。

农业时代(约前5000年-前4000年)[编辑]

大约前5000年荷兰地区随着利尼尔陶器闻名而出现了农业,他们可能也是中欧最早的农夫,这支文明是从非常南方的林堡地区迁移过来,农夫竭尽所能的耕种这片地区因为这里缺少大型可用的耕种动物,作为可耕作的工具。也有些证据开始证明这个国家西边出现定居的现象,这些人类在前4800年到前4500年出现尔偶会切换畜牧的经济型态,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他们有原始的农业社会发展型态[4],大约是在前44世纪到前41世纪[5],他们尔偶也会引进少量的特殊作物演变成大规模种植的经济型态。[6]

手工艺时代和其他文明(约前4000年-前3000年)[编辑]

手工艺文明是从丹麦经由今日德国北部传入荷兰北部,在这个时期荷兰的史前历史逐渐被建构起:石墓、巨石遗址,这些遗迹在德伦特(Drenthe)被发现,而这些遗迹的大约在前4100年-前3200年。

在西方弗拉尔丁恩(Vlaardingen)文明出现,大约在前2600年出现,它象征荷兰逐渐迈入新石器时代

陶瓷器时代以及贝尔波克文明(约前3000年-前2000年)[编辑]

大约前31世纪手工艺文明的发源地转转变成游牧文明,这个转变的成因一直都是争议的关键点,在两代的时间里文明和宗教就如此的转变,而主要的发展成因都离不开东边日耳曼人移民[7]。贝尔波克文明(Bell Beaker culture)也在同时出现于荷兰地区[8][9]。这两支文明都不是原始的荷兰人,但他们是泛欧洲的种族,他们从北欧和中欧逐渐拓展到荷兰地区。在前2400年这段期间轮子也开始被使用,铜也在这个时期被采用,各种器具如:石制铁砧、铜制小刀以及铜矛都在今日费吕沃(Veluwe)地区被发现,铜器的发现展示了荷兰地区的原始人早就和其他欧洲地区的居民发展交易行为,因为荷兰地区并没有铜这个金属。

青铜器时代(约前2000年-前800年)[编辑]

青铜器时代大约在前2000年到前800年开始,最早的青铜器遗址在瓦赫宁恩(Wageningen)出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在其他地方也陆续出土比较后期的青铜器遗迹,比较具有价值的是在福尔斯霍滕(Voorschoten)所出土的遗址,其最具能代表青铜器时代的特色。在该时期出土的物件包含了刀、剑、斧和手链。而出土最多青铜器时代遗址的地方是德伦特(Drenthe),甚至找到当时居民与较远地区贸易网络的证据,而最大的出土遗迹-水桶(荷兰语:situlae)也在该地所发现,而会生产那种器具的地方,则是在今日法国的东边以及瑞士地区,当时的聚民就如同之后的罗马人和希腊人,把这些水桶用来装酒或著是水,在考古的遗物中也发现当时的贵重物,例如锡珠所串成的项链,该地也被认为是那时候荷兰在青铜器时代的交易中心。

青铜器文明的分布图

逐渐进步到青铜器时代的贝博文波克文明(前2100年-前1800年),在公元前的第二个千禧年,他们的边界已经拓展到大西洋、北欧和莱茵河之间。 在前1800年到前800年北方出现依利波文明[10],他们是一只青铜器时代的农业文明,就是库默尔陶瓷(Grobkeramik)的生产地,而最具特色的遗址则是他们的古墓(前1800年到前1200年),其与德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的古墓文化相似,足以证明两地之间有所交流,也是受中欧古墓文化影响的例证(公元前1600年到公元前1200年),在前1800年到前800年他们的南边希尔弗瑟姆(Hilversum)也开始兴起,他们则是先前被博文波克文明的继承者。

罗马统治之前(前800年-前58年)[编辑]

铁器时代[编辑]

[铁器时代]带动那时候荷兰地区的繁荣,荷兰全境遍布着铁矿,甚至在北方的沼泽地区也都蕴藏矿产,天然的铁矿在费吕沃(Veluwe)而所谓的红铁则在布拉班特的河域出产,铁匠这种行业也因为制造器具的需求大增而出现,所生产的器具包含斧、刀、针、箭以及剑,甚至有人以大马士革钢制成剑,其剑是采用先进的锻造方法而融合有弹性的铁矿而做出的钢铁。奥斯有约在前500年的冢出土,而其规模就如同西欧地区的类型,而其被称作为“王”冢,里面的陪葬物件就包含铁剑以及黄金制品[11]。就在罗马人快入侵的前几个世纪,北方有支可能是日耳曼部落的占据原本伊利浦文明,被称作荷普斯丹文明。而南方则被哈尔施塔特文明(Hallstatt culture)所影响着,以及受到拉登文明(La Tène culture)的同化,而西南方也大量涌入日耳曼部落[12],这些文明在凯萨来临之前在荷兰地区各雄踞一方。

日耳曼部落的迁入[编辑]

最初的日耳曼部落是居住在北方斯堪的纳维亚等地区(没迁徙到其他地方的就成为今日北欧人的先祖-维京人)[13],尽管荷兰地区在铁器时代就已经有人类居于此地[14],大约在前850年到前760年,最迟到前650年日耳曼人开始大规模的迁徙,这些日耳曼部落把他们的农业文化也带到西欧地区,最具规模的日耳曼人就是今日的德国人[13][15]。大约在前250年这些移民开始相互融合,一个新的文明又在这边诞生[16]。其中一支部落今日被叫做“北海日耳曼人”,他们住在今日荷兰的北部依北海畔而居,他们使用的语言被学者称作北海日耳曼语,他们也是日后两只民族的先祖-佛里斯兰人和萨克逊人。第二之民族现在叫做蓝尼-“霍瑟日耳曼人”,他们居住在荷兰南部,学界认为他们后来就是法兰克人的祖先,另一部分就是现代荷兰人的祖先,这些荷兰人的祖先使用古法兰克语,最后这个语言变成今日的荷兰语。

凯尔特人[编辑]

凯尔特文明最初位于今日中欧的奥地利[17],在拉登时代他们开始进入到荷兰南方,也就是当时的高卢北界。 2005年3月17日在荷兰的林堡省发现凯尔特的钱币,其材质是金、银混合,而大约存在于前50年到20年,2008年10月在马斯特里赫特发现39枚金币,70枚银币[18],金币则是早年的高卢人在使用[19],这些货币通用于今日荷兰的中南部,考古学家发现那些货币都是在该地的河流发现,而推测当时的居民深受拉登文明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时的荷兰也受到凯尔特人的影响[20][21],而当时凯尔特人又受到高卢人和日耳曼人影响。 凯尔特人的影响层面包含姓名、农业。 罗马帝国时期之后的民族大迁徙时代,大约一世纪的时候这些住在荷兰南部的凯尔特人都消失得无影无踪[22]。近代的观点在荷兰尽管在青铜器时代深受凯尔特人影响,但是在铁器时代后并未被凯尔特文化实质取代[23]

罗马帝国时期[编辑]

古代的尼德兰(低地)在莱茵河的下游以南是罗马帝国领土,以北是法兰克人弗里斯兰人等居住的土地。

尼德兰在前58年时,受到凯萨率领的罗马帝国军进攻,并被编入为帝国最北方的地区(请参考:高卢战争)。但是帝国军并无法完全平定尼德兰北部的弗里斯兰。帝国沿着莱茵河作为北界,莱茵河南的地区先是属于“比利时高卢”省,后归于“日耳曼行省”。在此下日耳曼属州的边境建造要塞和城市,其中最重要的都市包括乌德勒支奈梅亨马斯特里赫特等最早都是在此时被纪录于文献上。

这里的北部地区居住着许多日耳曼部落,南部则是高卢人,而这些高卢人在移民时期也融合许多日耳曼部落,其中撒利恩法兰克人从这里迁移到高卢,并在五世纪建立起强大的墨洛温王朝

公元120年左右的罗马帝国版图

中世纪:法国与勃艮第统治时代[编辑]

在中世纪初期,低地国家(大约包括现在的比利时、荷兰、德国西部部分地区法国北部部分地区)遍布着各个封建诸侯领地,一开始这里最大的势力是法兰克人建立的墨洛温王朝,后来权力逐渐被其世袭宫相所取代,最终宫相家族建立加洛林王朝,在查理曼继位之后版图大幅扩张史称查理曼帝国,然而查理曼过世后帝国三分低地国家被划分到西法兰西王国境内,可惜法兰西国在多次权力斗争后,法兰西公爵兼巴黎伯爵雨格·卡佩夺位成功建立卡佩王朝,随后卡佩王朝无子嗣可以继位,故从旁系血亲继成法王是为瓦卢瓦王朝,也在这个王朝的时候法王分封近亲为勃艮第公爵,连同低地国家也备授予公国之中。

神圣罗马哈布斯堡王朝统治时代[编辑]

1477年,勃艮第公爵大胆查理南锡战役中阵亡,因无男嗣以致勃艮第公国随后被法国兼并。同年查理之女玛丽与奥地利的马克西米连大公结婚。这桩婚姻使哈布斯堡王朝得到被称做“勃艮第遗产”的勃艮第公国的残余部分,其中包含最重要的尼德兰领地。因此尼德兰等低地国家被并入哈布斯堡统治的神圣罗马帝国

查理五世[编辑]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和尼德兰地区的渊源颇深。早在公元1500年他出身在法兰德斯的城市根特,他早年的生活十足的受到勃艮第公国的低地国家文化所影响,辅导他的师傅就是当地人,而其师日后也成为他继位后的首任宰相,他甚至扶植当时的乌特列支主教教皇,也就是日后的亚德六世。公元1506年开始继承其父的勃艮地公国的领地,也就在这个时候荷兰地区被划归为哈布士堡王朝之下的西班牙帝国,查理也成为当代欧洲最有权势之人,低地国家也突现在神圣罗马帝国中的重要性,因为贸易和工业的健全发展,凸显这个地区城市的成为帝国重要的资产。 查理在任内大幅扩张勃艮第公国的领土,他将图尔奈乌特列支格罗宁根等七省联盟并入帝国版图,当查里还小时,他的阿姨玛格丽特在公元1515年前担任其监护人,然而在查理之父逝后玛格莉特旋即向法国乞援,要求法国派军保障他担任法兰德斯的国王,在公元1528年他们和法国终于爆发冲突。公元1548年也就是他退位的前八年,查理授与荷兰地区的十七个省成为独立的实体,目的在于把他们做为法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贸易中枢,当然名义上的独立并不落实,但是允许他们拥有自主权。[24]从公元1515年到公元1523年,查理治下的尼德兰境内爆发佛芒斯人起义,高尔人企图建立自己的国家,战乱扩及尼德兰东北以及德意志西北,在十六世纪末叶,高尔的军队一度占领全部的勃艮第公国的尼德兰地区,最著名的会战就爆发在海牙。

宗教改革[编辑]

宗教改革也大大的影响到尼德兰地区的历史,特别是他们的西部以及北部地区,宗教改革大致上可分成三个发展阶段:

  • 第一波:16世纪马丁路德发起的德意志宗教改革
  • 第二次由再洗礼派领导的宗教改革,影响荷兰省以及佛里斯兰省,再洗礼派是个激进的教派,他们自认自己的教义接近《新约圣经》的启示录,他们拒绝墨守成规的道路转而吸收新的教民,以致造成相当的混乱,一位再洗礼派信徒赛蒙他创建门诺会,另一位再洗礼派信徒则摇身一变为新城市的统治者,这座城市是基督徒理想中的新耶路撒冷城,公元1578年再洗礼派联合七省联盟筹组布鲁塞尔联盟,再洗礼派成为今日英美地区浸信会的雏形。
  • 第三波宗教改革是由加尔文教派所主导,加尔文主义大约在十六世纪60年代传到荷兰,而法兰德斯地区影响甚钜。从菲利普二世担任西班牙国王开始,支持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加尔文派在当时饱受迫害,公元1566年爆发国家级的危机,起因是八十年战争,结果在公元1572年荷兰省和西兰省被加尔文派信徒所占领,这也是日后荷兰独立的潜在因素。

最后在荷兰独立前夕,除了阿姆斯特丹以外的北部地区都改宗新教,导致之后北部宁愿在政治事务进行妥协,也不愿叛教,南部遭受激进加尔文主义分子的破坏,导致最后又重新接受天主教的信仰并得到西班牙国王的宽恕,因此导致最后荷兰北部七省独立。[25]

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统治时代[编辑]

腓力二世[编辑]

腓力二世从其父查理继承庞大的领土,然而他不像他父亲出身于根特(位于今日的比利时),腓力二世并不常居住在低地国(他只住了四年),当公元1559年八月七日他离开尼德兰,他任命玛格莉特为公爵并出任尼德兰总督[26],而玛格莉特是他的异母妹妹[27],因为他已经没有新的近亲可以封为总督

战争的序幕[编辑]

尼德兰西班牙帝国而言是个重要的资产,特别是公元1559年和法国的条约签订后,在这个条约签订前的四十年间(公元1521年-公元1559年),西、法两国已经持续旷日废时的战事[28],以这个条约为分水岭,这两个国家先前的主战场并不只在意大利,而是遍及整个欧洲北部,西班牙为了保有整个尼德兰和法国发生冲突,然而法国还是占领尼德兰的南方(今日的比利时)。 伴随战争中许多因为条约衍伸出两国间的议题,已经没有容许西班牙继续滞留尼德兰的原因,因此尼德兰的当地居民开始萌生寻求和平时光的念头,他们这样做有个很大的诱因就是要保护产业利益,当时渔业就是尼德兰重要的经济部分[29],很可惜今日荷兰的渔船就只剩下两千艘[30],西班牙尽管不再有尼德兰地区有军事优势,但仍然是荷兰最大的贸易顾客[31] 荷兰曾经商品满天下,尼德兰从西班牙购买羊毛后加工出口[31],他们和英格兰的贸易总额高达两百四十万,大部分的出口都到英格兰,而利润只有荷兰享有,因为商品都在荷兰所生产[31],此时的荷兰已经逐渐迈入黄金年代班特法兰德斯成为日后共和国时期最富裕的港口[31],西班牙当然无法容忍这只肥羊不把利润和母国分享,然而这个经济问题日后和宗教因素和流成为更大的问题。

由于腓力惧于低地国家宗教改革的成功,新教加尔文派受到低地国家的拥戴,腓力企图迫害加尔文教徒以及加强政府的权力,司法制度以及税制让他在该地更不受欢迎,公元1567年阿尔瓦公爵被任命为低地国家的总督,实际上是受命镇压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阿尔瓦在尼德兰实行恐怖政策。他设立一个特别法庭,称之为“除暴委员会”,然而人们更经常以“血腥委员会”来称呼它。大约有18,000名荷兰人被这个法庭定罪并处决,财产遭到没收;在被处死的人中包括著名的弗兰芒政治家拉莫拉尔·埃格蒙特伯爵(1568年)。阿尔瓦率领西班牙军队击溃弗兰芒人,于1568年12月22日攻陷布鲁塞尔。但是,他的血腥统治反而加剧荷兰人的反抗,以致腓力二世不得不于1573年将他召回。[32][33][34][35][36][37][38][39]

八十年战争与乌特列支同盟[编辑]

1556年帝国皇帝查理五世(1519年-1556年在位)退位,将西班牙和北方七省分给他的儿子腓力二世,将奥地利等其他地区以及哈布斯堡王朝正统分给他的弟弟斐迪南一世。就这样,北方省属于西班牙王国。

1568年,因反抗西班牙国王的中央集权和对新教加尔文派的迫害,爆发北方省反抗西班牙的八十年战争。1579年北方省中的七省(现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的区域)有感于共同情势面临恶化,因此不得不抛弃前嫌成立乌特列支同盟,共同反对西班牙统治。[40]这被认为现代荷兰的开始。1581年7月26日,联盟正式宣布独立。战争在继续,直到1648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四世才签订《明斯特条约》,承认七低地(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Republiek der Zeven Verenigde Nederlanden/Provinciën)。

荷兰共和国[编辑]

荷兰在脱离西班牙统治,在八十年战争时成立乌特列支同盟,击败西班牙人建立起独立国家后,七省决定建立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简称荷兰共和国。在共和国时代历经荷兰最辉煌的黄金时代,以及在随后与英国争霸的英荷战争;然而因为消耗太多精力与法国对抗(参见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在18世纪初就放弃争霸理念。当18世纪欧洲强国都因竞争而进步时,放弃竞争的荷兰,先是在1780-1784年的第四次英荷战争被打垮,后来是在法国大革命时,于1795年被法军征服,共和国于焉灭亡。

黄金时代[编辑]

荷兰黄金时代末期的大议长安东尼·海因斯英语Anthonie Heinsius。18世纪头二十年的荷兰领袖,是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灵魂人物,任期内见证联省共和国最后的辉煌与衰落

西班牙获得独立之后,17世纪荷兰发展成为航海和贸易强国。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自此垄断亚洲贸易长达两百年。1609年,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亦是证券股票市场上的一大进步。荷兰在世界各地建立殖民地贸易据点。十七世纪也因此在荷兰被称为“荷兰黄金时代”(广义来说是1585-1713年,狭义来说是1585-1672年)。

英荷战争[编辑]

独立后的荷兰迅速成为海上强国,这引起英国的嫉妒与竞争。1651年10月,克伦威尔领导的英吉利共和国议会通过第一个保护英国本土航海贸易垄断的法案(航海法),规定英国及其英国殖民地的货物进出口运输必须由英国本土轮船来运输。因此在1652年到1674年之间,英荷之间发生三次海战。虽然荷兰只有在第一次英荷战争被打败,后两次可说是取得小胜,但因为法国在其中渔翁得利并大举来犯,最后的结果是荷兰的海上力量遭受巨大的限制。其欧洲第一强的海军地位,先是在1680年代被法国取代,后是在1692年被英国超越。荷兰虽借由1688年的光荣革命,与英国结盟并得以在1702年的维哥湾海战,摧毁法国与西班牙的海上势力;但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中和法国激烈的陆战耗尽荷兰的竞争雄心,在1713年后只得拱手把海上霸权让给英国,永远放弃海权争霸的念头。

拿破仑法国时期[编辑]

1795年荷兰被皮什格鲁将军率领的法国革命军占领,成立巴达维亚共和国,在拿破仑一世在位时期,将荷兰封予其弟路易·波拿巴,在1810年至1813年荷兰被分割成为拿破仑法国两个行省,直到1815年拿破仑倒台,法军占领结束。

荷兰王国[编辑]

欧洲 - 1815

王国建立与宪法体制[编辑]

1815年法国占领被结束后,荷兰和现在的比利时卢森堡组成荷兰王国(Het Verenigd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建国的完整过程如下,当奥伦治家族流亡英国的王子威廉‧腓特烈于 1813 年回到荷兰后,领导国内政局的保守派领袖冯‧荷登杜普(van Hogendorp)与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很快地生出宪法初稿。经过迅速地修改与表决,荷兰王国于 1814 年 3 月 29 日颁布其王国宪法。

从 1815 年以来,这部荷兰王国宪法一共历经修宪 15 次,但只有两次撼动国家根本的宪政框架。头一次是 1848 年的修宪,确立荷兰疆土不再包括独立后的比利时、经直接选举产生的下议院国会,以及部长向议会而非国王负责的制度,大幅削弱国王权力。另一次则是 1917 年修宪,确立“比例代表制”的国会组成与成年男性普选权(女性普选权也在两年后开始实施)。

1814年宪法特色[编辑]

1814 年宪法的特色之一,是确立荷兰王国为由君主统治的政体,行政权属于君主,各部大臣向君主负责,而非向议会负责。第二项特色,是新增另一个国会,确立荷兰王国乃以两院制国会(bicameral parliament)为主体的政体,由上、下议院各 55 名议员组成。下议院可以提出或修正议案,上议院只能同意或反对,无议案修改权,但国王仍有权力作最终决定。针对如何选举议员的机制与办法,宪法中没有太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上议院议员,常由国王指派南北尼德兰各省的贵族担任。有人因此批评上议院议员不过是国王的代言人,而且还是“国王的动物园”。

荷兰王国 1814 年宪法的第三项重点,是确立由国家而非教会来承担现代教育的责任。换句话说,这个设计等于在切割天主教势力,将“学校”融入国家教育体制之中。

当拿破仑兵败滑铁卢、拿破仑法国瓦解后,欧洲列强国家于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上,为了让强权国家(特别是英国普鲁士法国)之间有足够的缓冲区域以维系权力平衡,各国高层技巧地将南尼德兰与北尼德兰合并,威廉‧腓特烈于是成为荷兰国王威廉一世以及卢森堡大公(Grand Duke of Luxembourg),统治范围遍及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1830年比利时独立[编辑]

不过,毕竟南尼德兰十省与北尼德兰七省之间,早已累积许多历史发展带来的分歧,并广泛体现在政治、经济、宗教与语言等不同面向。在政治上,南方许多自由派人士反对威廉国王进行中央集权的统治。在经济上,商业贸易取向的北尼德兰希望降低关税,但南尼德兰则因为要保护原先的工业发展(例如纺织工业与矿业),希望提高关税。在宗教上,南方以天主教徒居多,于北方加尔文主义的“商人国王”(the Merchant King)威廉一世可说相当感冒。由国家教育取代教会学校的命令一下,更引起南方的不满。在语言方面,威廉一世规定荷兰语(Dutch)为王国官方语言,但南尼德兰北部法兰德斯(Flanders)地区的佛莱明人(Flemish)说的是和荷语有些微差别的佛莱明语,瓦隆区(Walloon)的瓦隆人在经历法国 20 年统治下,也早已习惯说法语了。再加上威廉一世或许是害怕南尼德兰用法语出版批评王国或国王的言论,因而对“出版自由”设下不少限制。

在种种因素下,南方自由派人士(同时也常是反教权主义者)与天主教人士难得站在同一阵线,反对威廉一世对当地的统治。终于,在先后历经西班牙、奥地利、法国与荷兰统治后,1830 年 11 月,甫成立一个月的比利时国家议会(Belgian National Congress)宣布脱离荷兰统治,成立比利时王国。经过短短 15 年光景,南北尼德兰再度分道扬镳。往后数年间,荷兰与比利时之间持续存在大小不等的战争。直到 1839 年,荷兰国王威廉一世才正式签署协议,接受两个国家分开的事实。

1848年修宪─议会掌政[编辑]

一旦威廉一世承认比利时已非荷兰领土,他除了得面临修宪调整国土疆界的事实,还得面对大环境的政治社会变迁。19 世纪 40 年代,自由主义当道,各国吹起一股革命风潮,向旧政府的保守势力挑战。1840 年,威廉一世卸下 27 年的王位,交给其子威廉二世继承。当时,以下议院自由派健将托尔贝克为首的一批改革派人士,开始草拟新的宪法修正案。1844 年 12 月,托尔贝克等人曾于下议院提出一次修正案,但未获上议院通过,国王也否决该次提案。

不过,随着法国在 1848 年爆发“二月革命”,整个欧洲风起云涌,革命浪潮席卷法国、奥地利、德国,连荷兰境内的阿姆斯特丹跟海牙也出现暴动。聪明的威廉二世晓得,如果想保住王位、维护奥伦治家族的长治久安,势必得接受某些改变,扭转民众对国王与皇室的保守印象才行。这一回,威廉二世给予托尔贝克领导的修宪委员会更多发挥空间。他自己虽然百般不愿,但也只能接受国王权力遭到大幅削减的安排。

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特色,首先是打造出以下议院议会为权力核心的政体。上议院议员不再由国王指派,而由省议会选举产生。下议院议员则直接由选举产生(虽然当时选举权仍掌握在有纳税的少数富人手中)。第二项重点,为确立各部部长与大臣负责的对象是议会而非国王,国王的决定需要大臣共同署名才具效力。这些变革进一步促使国王转为扮演象征性角色,而非实质统治者。

这次修宪,政治家托尔贝克功不可没。原先主修古典文学与哲学的他,于 1831 年,获得莱顿大学法学院任命为“欧洲外交与政治史”讲座教授。在 1848 年宪法修正过后托尔贝克于过世前曾先后领导过三届内阁(the cabinet),只是今天大家熟知的“首相”(Prime Minister)之职位名称,在当时还不存在就是了。

至于被迫接受权力缩水的威廉二世,在位没几年便于 1849 年过世了。继承王位的威廉三世曾试图恢复若干国王权力,像是有权指派上议院代表,而部长也只需要向他负责,但这个梦想始终未能如愿。

综观19世纪尼德兰王国的发展,比利时在1830年独立之后,卢森堡也紧随其后。19世纪中,荷兰相对于其邻国(主要是和工业强国比利时相比)比较落后,一直到1870年代,才因为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发生而促使经济起飞,故19世纪末有时也被称为“第二次黄金时代”。

20世纪[编辑]

第一次世界大战[编辑]

荷兰在一战中保持中立,但战事末期仍使它深受其苦,因为遭受协约国连带的贸易封锁,大多数人失业贫困,少数人则一夜暴富而成暴发户,使大多数人对比起来更难忍受失业贫穷。

1917年修宪[编辑]

1917 年的荷兰宪法改革,适逢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属中立国的荷兰,庆幸地没有受到太多外力干扰。外头的烽火,反倒协助国内严重分立的政党团结起来、维系各种共同利益。

自 1913 年开始,荷兰国会分别由具代表性之政党领袖们组成两个委员会,讨论起当时几项重大的修宪议题。1917年,他们终于达成妥协,产出一份名为“伟大的1917协定”(The Great Pacification 1917)的文件。

该次修宪的要点在于:第一,引入23岁以上的男性普选权(女性普选权则在 1919 年通过);第二,确立以比例代表制的模式组成国会;第三,维持国家对各级学校的财务资助,而教会学校也包含在内。

自1917年修宪过后,即便历经第二次世界大战与德军占领期间,荷兰在宪法与政治制度没有太多改变。如同学者描述的,荷兰宪政制度通过了战争的试炼。虽然部分宪法内容曾受到短暂怀疑,各项制度在战后几乎完整地恢复为原本的面貌。

战间期[编辑]

第二次世界大战[编辑]

荷兰在二战中自1940年5月被纳粹德国占领直至1945年才被解放。

战后岁月[编辑]

战后,荷兰经济再度繁荣发展。荷兰是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Benelux)、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即今天的欧盟前身)和北约的成员。

1949年,荷兰承认印度尼西亚独立,失去了对荷属东印度的统治权。同年荷兰在西巴布亚建立荷属新几内亚

于1954年12月15日,荷兰通过《荷兰王国章程》(Het Statuut),使荷兰的原殖民地和属地在王国内与荷兰本土享有同等地位。自此荷兰王国专指由荷兰本土及其前殖民地组成部分的王国,而“荷兰”则专指欧洲大陆荷兰。

1962年10月,在美国压力下,荷兰将荷属新几内亚交付联合国托管,该地区后来并入印尼。

1986年,阿鲁巴脱离荷属安的列斯

1975年,荷兰承认苏里南独立。

2010年,荷属安的列斯解体。

现时荷兰王国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欧洲大陆荷兰、阿鲁巴库拉索荷属圣马丁,而博奈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岛萨巴岛则并入荷兰本土成为特别行政区。

战后的荷兰趋向世俗化,宗教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减少,社会也渐趋开放及多元。2001年4月1日,荷兰成为全世界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政治方面,2002年前,大部分时间均由基督教民主呼吁工党自由民主人民党组成联合政府。2002年后,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开始崛起。2006年11月22日,荷兰举行议会二院选举。[41]在150个议席中,基督教民主呼吁赢得41席,工党取得32席,社会党取得26席,自由民主人民党取得22席。[42]2007年2月22日,新一届大臣会议宣誓就职,由基督教民主联盟、工党和基督教联盟3党组成,扬·彼得·巴尔克嫩德担任首相。[43]

2010年荷兰大选,选举结果,基督教民主呼吁减少至21席,自由民主人民党增至31席,新成立的反伊斯兰教自由党取得24席。其后在自由党支持下,基督教民主呼吁与自由民主人民党组成中间偏右少数派政府

2012年荷兰大选,因自由党不再支持联合政府而提前大选,选举结果,自由民主人民党取得41席,工党取得38席,自由党减至15席,但维持第三大党地位,其后自由民主人民党与工党组成大联合政府

2017年荷兰大选,选举结果,自由民主人民党减至33席,自由党增至20席,基督教民主呼吁及民主66各取得19席,社会党及绿色左派各取得14席,选后结果七个月的谈判,自由民主人民党、基督教民主呼吁、民主66及基督教联盟组成中间偏右联合政府。

脚注[编辑]

  1. ^ Van Zeist, W., De steentijd van Nederland, Nieuwe Drentse Volksalmanak, 1957, 75: 4–11 
  2. ^ 2.0 2.1 The Mysterious Bog People - Background to the exhibition. Canadian Museum of Civilization Corporation. 2001-07-05 [2009-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3-09). 
  3. ^ L. P. Louwe Kooijmans - Trijntje van de Betuweroute, Jachtkampen uit de Steentijd te Hardinxveld-Giessendam, 1998, Spiegel Historiael 33, blz. 423-428,[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 P. Louwe Kooijmans - Trijntje van de Betuweroute, Jachtkampen uit de Steentijd te Hardinxveld-Giessendam, 1998, Spiegel Historiael 33, p.428: "Het wordt steeds duidelijker dat de agrarische transformatie van de prehistorische samenleving een zuiver inheems proces van zeer grote geleidelijkheid is geweest"
  5. ^ Prehistoric agricultural field found in Swifterbant, 4300-4000 BC. [2011-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9-19). 
  6. ^ De spiegel van Swifterbant - Daan Raemakers, 2006, University of Groningen 存档副本 (PDF). [2007-08-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8-04-10). 
  7. ^ Pre- & protohistorie van de lage landen, onder redactie van J.H.F. Bloemers & T. van Dorp 1991. De Haan/Open Universiteit. ISBN 90-269-4448-9, NUGI 644
  8. ^ Lanting, J.N. & J.D. van der Waals, (1976), "Beaker culture relations in the Lower Rhine Basin" in Lanting et al. (Eds) "Glockenbechersimposion Oberried 1974". Bussum-Haarlem: Uniehoek n.v.
  9. ^ The Encyclopedia of Indo-European Culture or EIEC, edited by J. P. Mallory and Douglas Q. Adams, published in 1997 by Fitzroy Dearborn, p93
  10. ^ According to the Dutch "Het Archeologisch Basisregister (ABR), versie 1.0 november 1992" [3], Elp Kümmerkeramik is dated BRONSMA (early MBA) to BRONSL (LBA), standardized by "De Rijksdienst voor Archeologie, Cultuurlandschap en Monumenten (RACM)" to a period starting at 1800 BC and ending at 800 BC.
  11. ^ Iron age findings in the Netherlands. [201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4). 
  12. ^ 1979: Nederland in de bronstijd, J.J. But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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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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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Joke Delrue, University Gent[来源请求]
  21. ^ Leo Verhart, Op Zoek naar de Kelten, Nieuwe archeologische ontdekkingen tussen Noordzee en Rijn, ISBN 90-5345-303-2, 2006, p. 67
  22. ^ Oude taaltoestanden in en om de Nederlanden. Een reconstructie met de inzichten van M. Gysseling als leidraad. In: Handelingen van de Koninklijke commissie voor Toponymie en Dialectologie. LXXV/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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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Kamen, Henry. Spain, 1469–1714: a society of conflict 3rd. Harlow, United Kingdom: Pearson Education. 2005. ISBN 0-582-78464-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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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History of the Nations: Holland and Belgium edited by Harold 'Claflin, p. 74.
  31. ^ 31.0 31.1 31.2 31.3 History of Nations: Holland and Belgium edited by Harold Claflin, p. 74.
  32. ^ John Lathrop Motley, 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 Volume 2 (Harper & Bros.: New York, 1855) pp. 106-111.
  33. ^ History of Nations: Holland and Belgium Edited by Harold Claflin, p. 104.
  34. ^ History of Nations: Holland and Belgium Edited by Harold Claflin (P.F. Collier & son Publishers: New York, 1907) p. 103.
  35. ^ John Lathrop Motley, 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 Volume 2, p. 121
  36. ^ Ibid., p. 122.
  37. ^ History of Nations: Holland and Belgium, edited by Harold Claflin, p. 105.
  38. ^ Ibid.
  39. ^ John Lathrop Motley, 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 Volume 2 p.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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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刘黎,荷兰基民盟赢得议会大选 Archive.is存档,存档日期2012-07-15,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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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编辑]

  • 荷兰王国宪法200周年(下)

https://gushi.tw/%E8%8D%B7%E8%98%AD%E7%8E%8B%E5%9C%8B%E6%86%B2%E6%B3%95200%E9%80%B1%E5%B9%B4%E4%B8%8B%EF%BC%9A%E5%BE%9E%E5%90%9B%E4%B8%BB%E7%B5%B1%E6%B2%BB%E8%B5%B0%E5%90%91%E8%AD%B0%E6%9C%83%E6%B0%91%E4%B8%BB/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