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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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并非专指单一国家或某一种类的国家,而是用以描述国家政府在行政职能大幅扩张,使得人民高度仰仗政府,甚至受政府行政部门不当压之现象。

在此情况下,行政部门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纵使立法司法权尚能发挥其职能,但行政组织与运作变得特别重要,形同一权独大。若无法适时用其他权力制衡行政权的权限与裁量(如国会调查权、预算审查权),该国政府与执政者(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极有可能转变成极权政府与独裁者,走向警察国家一途。

名称来源[编辑]

“行政国”这个名词出自由美国行政学者德怀特·瓦尔多Dwight Waldo)所著、1948年出版之著作:《行政国:美国行政学的政治理论研究》(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lon),而其中“The Administrative State”被翻译为“行政国”:原词汇用意在于强调现代国家行政部门的成长现象,并可做为一门学术研究。

1957年,另一名学者莫斯坦·马可仕(英语:Fritz Morstein Marx)出版了《行政国:科层体制概论》一书,对行政国概念亦另有叙述。

行政权力扩张之背景[编辑]

社会与经济环境之变迁[编辑]

工业革命后,产业与经济活动开始了重大且不可逆的改变:昔日小规模、家庭式的手工业学徒生产制为大规模、机械式的工厂集体生产制所取代。

雇主与受雇者的关系也随之改变,在规模经济制下,双方只存在“工作”与“报酬”冷淡雇佣关系,彼此间毫无情感与私谊表现;另外,因产业分工与聚集而使现代生产结构由农村转向都市化,单位人口的增加与进一步聚集,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群之间陌生、疏离感更随着社会关系改变进而扩大。人们从乡下移居到都市,失了根,其中有的人找到新工作、有的失业。他们与无数陌生人互动,并尝试重新建立关系。

社会的快速变迁,导致劳资双方贫富差距扩大,人们原有的定位瓦解。而以核心都市进行的大众传播系统渗透到农村后,更腐蚀农村生活与原有的社会关系,并制造更多混乱经验与社会问题。社会上,都市与农村之间、以及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对立与贫富差距的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发生冲突,并要求政府出面干涉仲裁之:

资本家系望政府能加强权力与职能,对工人组织工会罢工、怠工的行为加以制止;劳工则要求政府设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并制止童工、超时工作的行为。此外,业界大规模整并所形成的垄断现象,也威胁到小商人与消费者的利益。工业化都市化造成的污染与交通、社会问题,使得人民进而要求政府加以防止与管制。政府对此进行的干预与管理,令行政权力进而扩张。

立法权的分散无力[编辑]

议会成员复杂,所代表的利益又大为分歧,加上立法程序繁复,而议长对阁员的控制力量又不若行政首长强大,导致立法权限与效率低落。法案之审理协商旷日费时,置之高阁者屡见不鲜。导致人民与其苦等法案之公布实施并保障权利,不如直接向行政部门请求来的迅速有效。

行政部门其事务之复杂化、专门化,更使得行政部门可用行政命令的权限从事行政立法,以及执行政策时面对法规的行政裁量,亦侵蚀了立法与司法部门的权限。

司法权的退却[编辑]

基本上可分为下列几点说明:

  • 无法适应快速社会变迁:面对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各种专业问题与案件已大幅超出法官与法学者所理解之范围,许多案件不仅件数众多,又相当棘手。在技术上,法律也可能有许多无法规避预防之难处,使得人民面对法院信心开始产生怀疑。另外,法律亦多因时效性而无以因应新式犯罪型式与手法,遂生漏洞。
  • 司法程序的僵化复杂:法院审判与上诉旷费时日,使人民视诉讼为畏途,非不得已不上法院缠讼数月。相对的,行政程序的救济途径反倒便捷。
  • 司法主要以保障私人权益为目的,然行政却以增进公共利益为主要诉求:人民支持与依赖行政部门自然远胜于法院。

行政权的扩张层面[编辑]

由于以下政府功能大多不必以立法执行,可以行政命令为之,进而造成了行政国的现象。

  • 现金给付(cash Payments):如残障人士、中低收入户、失业救济金、农渔损失补偿、国民住宅补贴...等,对社会上一些弱势者进行现金给付,以达成从维持生命到促进经济活力等众多的社会经济目的。
  • 基层结构建设与养护(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Infrastructures):如:机场、港口、高速公路、大众运输系统、污水下水道、废弃物处理厂、学校...等公共使用或公共受益的有形兴建与养护。
  • 提供服务(provision of services):提供专责机构及专业人员为人民作各种特定服务。如:公立学校教育工作、公立医疗系统、水电、大众运输服务、青少年中途之家、电信服务等,均属于此项工具之提供。
  • 行为管制(Regulation of Behavior):指政府对个人或团体行为应为与不为之规范。此类执行工具最易显现出政府之公权力强制力,亦为该项执行时之特色。如刑事罪犯之起诉逮捕、有害化学使用管制、专门职业标准订定、土地使用分区与建物管理、废弃物污染源管制、劳动安全检查、金融交易管理、烟酒广告审查等,均属于该项工具之表现。
  • 治理能力(Capacity to Govern):透过各种手段去维持并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其虽与政府任务达或无直接关系,但却是前四者的主要后援必备倏件。例如:税赋规费的征收、公物维护、财务行政、人事管理、政策规划、政府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与外国的官方及实质外交等,均属此项工具之表现。

政府超载[编辑]

然在近年来,许多国家却发现,行政权的扩大,若源自于利益团体政客在资源分配下短视近利的政策,甚至共犯分赃关系,则会有以下的困境,如老人年金、失业津贴等福利的发放立意良善,但施行后却令赤字扩大与致使民意正当性危险。如以下说明循环:

  • 每个政党利益团体会满怀自信地坚持自己的目标,然后认为其想法为真正国家施政方针
  • 政客为了短期政治利益并接纳成为政策
  • 政府采取姑息政策
  • 国家机构与权限日益膨胀增多
  • 国家丧失政策之有效管理能力
  • 私部门的财富创造力量被破坏
  • 恶性循环

政党政客于竞争时,开立短视的社会福利政策,甚至是空头支票,使选民有所期盼。养大选民胃口后,再将负债与赤字丢给次任政务官或官僚处理。最后会造成国家在功能上(dysfunctional)与民意上的双重障碍,成为超载政府(overloaded government)的状态。

此种缩减国家功能→民意基础丧失,然不缩减国家功能→赤字黑洞加深的两难困境,亦称为合法性危机(legitimation crisis)。

行政权限的缩减与管制[编辑]

虽然现今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权限实以扩张到相当大的程度,然为了设法防止其权力遭不当滥用与过度扩张,近年来已有许多修正制衡之方法:

议会控制与监督[编辑]

使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议会)负责,并利用立法、调查、质询、与限制权力进行制衡。若行政部门有越轨行为时,议会有权加以纠正,并控制监督行政官员施政作为。此外尚有年度预算的审查权、法律草案与修正案的审查、对重大政策(戒严条约缔结、大赦紧急命令等)的议决权,以做为进一步的行政权限缓冲和监督。

司法裁量与监督[编辑]

法院的仲裁也是监督行政的一股力量:若行政者有违法乱纪等情事时,法院可采取惩戒、制裁行动。若行政程序与政策有违法、甚至违反宪法保障权益之嫌,更可以解释宪法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进而诠释与裁量,以免法律与政策遭误用或滥用。

此外,在法院控制的原则下,行政部门可以成为“被控告者”,当人民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的违法或不当处理时,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赔偿。前述足以说明行政权力至今已非漫无限制,司法裁量与监督也是相当有效的方法。

公民监督与控制[编辑]

公民得透过所属利益团体对政府监督与控制。如英美行政体系中,若无利益团体介入与协助,政府的业务方案几乎难以存在──因为利益团体会督促通过特定法律,却也阻止通过某些法律;英美两国利益团体不仅数目众多,力量也十分庞大。使得政务官在面对选票与政见时无法专横跋扈,无视民意。

此外,有些国家的公民还可透过公民权之创制复决,以公民投票方式,对特定行政政策法案做成决策,使得人民增加对政府的影响力。

民营化[编辑]

为了防止行政权不当扩张及公营事业效率低落,将若干行政业务开放民营已是1980年代“新公共管理”思潮下的新产物。除了将官股与营运权释出至民间外,尚可将特定业务以契约外包(Contract out)、特许(Franchise)、补助(Grant)、与抵用卷(Voucher)等方式交由民间与非营利组织(NPO)承办。除了可大幅降低政府负担外,也使得行政权限进而缩减。

另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吴琼恩、周光辉、魏娜、卢伟斯(2004),《公共行政学》,智胜出版
  • Andrew Heywood著,杨日青、李培元、林文斌、刘兆隆译(2002),《政治学新论》,韦伯文化
  • 彭怀恩(2003),《政治学新论》,风云论坛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