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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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敏
Florinda da Rosa Silva Chan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
任期
199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崔世安
继任陈海帆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954年6月(69岁)
 葡属澳门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政党
宗教信仰天主教
获奖
经历

陈丽敏 GLMOMP(葡萄牙语:Florinda da Rosa Silva Chan,1954年6月)于1974年进入公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法务司司长,亦是澳门行政会委员。[2]

生平[编辑]

学历[编辑]

陈丽敏获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7月至1994年于北京语言大学接受中文及公共行政培训[3];她能操中文葡文英文意大利文等多种语言[4]

经历[编辑]

陈丽敏于澳门出生;她于1974年加入澳葡政府;1983年起出任经济司纺织协议处处长;1985年被获派往澳葡政府布鲁塞尔联络处负责协调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1987年返回澳门出任经济司配额管理处处长。1995年升为经济司副司长[5];并于1998年10月晋升为司长[3]

1999年8月,陈丽敏获中国国务院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3];并于2004年12月4日再度被任命为行政法务司司长[6] 外,同月15日获澳门行政长官委任为澳门行政会委员 [7]

其他职务[编辑]

陈丽敏曾出任澳葡政府经济委员会副主席、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副协调员、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股东大会秘书、 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等职务[3][8]

荣誉[编辑]

争议[编辑]

行政法务领域滞后[编辑]

澳门立法会议员对其多有指控,在行政法务司下成立了诸多办公室,法务工作却一直没有进展,又指成立的办公室后的再合并撤销与工作再分配,任务进度却是原地踏步。

墓地门事件[编辑]

2011年8月,有澳门报章披露,行政法务司长陈丽敏管治下的临时澳门市政局在改制为民政总署的十多天前,匆匆订立并通过了一“内部规章”,其内容却非管理组织内部的规章,而是为墓地制定批给和价格机制的“外部规章”,临市局此举已超过了法律赋予的规章订立权限。该规章定立后马上进行十个墓地批给,其中一获批者是服务陈丽敏十年的法律顾问的家属。

事件中陈丽敏被各方究责其政治责任和作为“监督实体”的责任,其后廉政公署的报告却只调查陈丽敏的法律责任而非政治责任,并总结违法事实的追诉期已过,并无对事件各方进行检控。

然而针对调查期间怀疑重要原始文件文落的问题,澳门检察院开立调查卷宗,调查事件中是否有人妨碍司法公正。而澳门立法会直选的民主派议员吴国昌陈伟智提出对事件召开听证会的动议,也被立法会以大比数否决。陈丽敏在事件中对公众的解释在回避自己的政治责任,而特区政府对此事态度暧昧,淡化了事件对《澳门基本法》土地属国家所有条文的违反和官员应有的政治责任。

参考文献[编辑]

  1. ^ 经济局前身
  2. ^ 澳门终审法院决定不起诉政务司长陈丽敏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3-07-13.,亚太日报,2013年6月19日
  3. ^ 3.0 3.1 3.2 3.3 新华网,陈丽敏简历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9年4月18日查阅,(简体中文)
  4. ^ 4.0 4.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03-04.,2005年1月27日12时54分51秒更新,(繁体中文)
  5. ^ 中国外交部澳门特区首届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简历,2000年11月7日发出,(简体中文)
  6. ^ 新华网国务院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4年12月9日北京时间15时02分29秒发出,(繁体中文)
  7. ^ 新华网,何厚铧委任第二届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委员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4年12月15日北京时间23时28分34秒转载澳门新闻局发布,(简体中文)
  8. ^ 澳门基金会3.9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9-02-21.,2009年4月19日查阅,(繁体中文)
官衔
前任:
黎祖智 葡属澳门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

萧伟华 葡属澳门 司法政务司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
199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继任:
陈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