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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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尔顿报告(英语:Reardon Report)是1966年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发表的,该份报告中认为新闻界在报导犯罪新闻时,必须在社会大众知的权利以及涉案嫌犯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力之间取得平衡点。而平衡此二种基本人权的方式,则是在新闻报导中做出取舍,仅报导“应报导事项”,避免报导“不应报导事项”。

雷尔顿报告认为犯罪新闻中的应报导事项[编辑]

  1. 涉案嫌犯的姓名。
  2. 涉案嫌犯的年龄。
  3. 涉案嫌犯的职业。
  4. 涉案嫌犯的婚姻状况。
  5. 涉案嫌犯的被捕原因。
  6. 涉案嫌犯的被捕地点与时间。
  7. 调查或逮捕涉案嫌犯的机构。
  8. 逮捕涉案嫌犯的过程。
  9. 嫌犯是否拥有武器。
  10. 指出嫌犯是否使用其所拥有的武器。

雷尔顿报告认为犯罪新闻中的不应报导事项[编辑]

  1. 指称涉案嫌犯处及其所被指控的罪嫌。
  2. 有关嫌犯人格与声誉的报导。
  3. 有关嫌犯过去的犯罪纪录。
  4. 有关嫌犯的供词或自白。
  5. 有关证人或证词可信度的报导。
  6. 有关司法机关检验结果的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