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中华民国直辖市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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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模板[编辑]

1997年4月第二次修改《文化资产保存法》以后,即无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古迹,建议删除模板。-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15 (UTC)[回复]

Winertai讨论 | 贡献)君提醒,旧制古迹分级仍被普遍使用,且2001年修订的“古迹委托管理维护办法”仍保留等级划分的描述,故暂不删除。-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30 (UTC)[回复]

二级古迹与直辖市定古迹[编辑]

旧制二级古迹不一定会是直辖市古迹,例如原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北极殿兑悦门本来都是二级古迹,后来成为了“国定古迹”。--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10:19 (UTC)[回复]

建议将此模板拆分[编辑]

目前模板已经过度庞大,指引效果有限,建议将各直辖市拆分,原模板保留作为连结导引,但工程庞大且为避免争议,建议先逐步建立各直辖市模板后再修改主模板,并纳入历史建筑及其他文化资产之导引,我先建立一个Template:高雄市文化资产试试--Alan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1:16 (UTC)[回复]

文化资产模版会包含国定古迹、直辖市定古迹、历史建筑、古物、文化景观等等,而此模版仅收录直辖市定古迹,但也希望直辖市能各自拥有相关文化资产模版(如Template:台北市文化资产Template:新北市文化资产Template:台南市文化资产)。目前此模版就是因为台北 新北 台中被已市辖区做细分,才显得庞大而过于杂乱;初步建议,此模版里的各直辖市里不要以市辖区做细分,建议改以登录类型(城郭、官署、庙宇之类)做分类即可。--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4:28 (UTC)[回复]
(+)赞成 这个模板就照你的分类方式去做,至于各地区的文化资产模板我认为就还是照市辖区做细分,虽然我承认刚刚整理高雄38个区整理到很想放弃...不过反正新北、台北、台中、台南已经有现成的了,桃园就...明年再说--Alan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6:41 (UTC)[回复]
各城市自己的独立文化资产模板当然是以市辖区做细分,Template:台中市文化资产我就是以此法整理的;一开始建立并整理区分文化资产模板真的很累人,加油。--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6:49 (UTC)[回复]

台中县就直接用山线、海线、屯区来分啊,高雄县虽然硬要用,也是可以用冈山地区、凤山地区、旗山地区区分,可是不算是普及的使用方式,所以不敢套用,最后还是乖乖把38个列出来--Alan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6:59 (UTC)[回复]

因为如果全要依照市辖区细分,有些市辖区只有一两个 却同样占用模板的一行位置,这样会让模版总长度更长,索性以原县域的大分区(台中为山海屯)做统整即可。不过也不需要每个文化资产模板都如此做,能整理清楚就好。--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9:31 (UTC)[回复]

(&)建议参考{{台湾社会运动}}将各类运动既合并又分别显示的作法。要嘛就将台湾全国各县市古迹独立置模板,要嘛就将全台各县市古迹纳入同一模板。选举都将22县市同时举行了,古迹具有全国一致之性质,我看不出何以直辖市古迹要自成模板,其他县市古迹也同等重要。以直辖市区隔在古迹议题上没有任何意义!--WildCursiv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15:10 (UTC)[回复]

台湾文化资产原本就有细分不同种类,有“古迹、历史建筑、聚落”、“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国宝、重要古物、一般古物”及“自然地景”等七大类,古迹又因保护层级不同而分为文化部的国定、直辖市的市定、县市的县市定古迹,文化资产内容之庞大是有其必要的各自独立模板,加以区分是有其意义的!亦或者您能做出更完善的模板范例,当然就能取而代之。--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16:59 (UTC)[回复]
  1. 县、市区分是来自法源(文化资产保存法)的主管机关,直辖市定古迹在旧制是“第二级古迹”(省、市辖),第三级则是县(市)辖,冻省+改制后,原省辖跟第一级变成国定,所以依主管机关就变成国定、直辖市定、县(市)定三种,这个模板也是从第二级古迹模板演变而来。虽然一般观感上,直辖市定跟县(市)定没什么差别,不过官方分类上确实有差异。
  2. 台湾社会运动那个模板真的很厉害,编辑的时候也可以分开编辑,可是创建难度有点高...看有没有人能仿作得出来吧,不过就算要做,我觉得也是等到各县市全都有模板了之后,再招集维基社群来提一个大型整并计划,否则光是要改各条目连结的作业量就会很要命。
  3. 此外我个人认为历史建筑跟古迹虽然在法律上差距很大(法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很弱),可是在做导航模板时,两者很不适合分开,尤其近几年新增的古迹/历史建筑,分别认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当然其中很大的原因跟屋主、地主有关,被列古迹后相关限制会很大),同一个区域可能A建筑设古迹、B建筑设历史建筑、C建筑又设文化景观之类的,如果以地区区分时,单纯收纳古迹的模板会很难作有效导航--Alane留言2014年10月30日 (四) 00:5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