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
签署日1947年11月21日
签署地点美国纽约
生效日1948年12月2日
保存处联合国秘书长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Specialized Agencies)是1947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于1948年12月2日生效。[1]

背景[编辑]

在《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通过后,为尽量统一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享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179(2)号决议,核定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提请各专门机构接受,并请各联合国会员国和专门机构会员国加入。[2]

内容[编辑]

公约[2](第三到六条)在财产资金和资产、通讯便利,会员国代表、职员等方面对特权及豁免做了具体说明。

公约第八条规定专门机构职员有权使用联合国通行证,各专门机构也有颁发联合国通行证的特权。

公约的十五个附件分别对十五个专门机构列明了标准条款在应用该机构时的执行规定。

参考文献[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2. ^ 2.0 2.1 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