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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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设立的防空识别区——美国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英语: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缩写ADIZ),是一国基于国家安全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以利军方迅速定位管制。没有国际法效力,亦无统一定义[1]:6,其范围大于领空[2]

相关概念可追溯至1930年代Gilbert Gidel提出的“空中毗连区”。1939年,美洲国家签署《巴拿马宣言》时,设立毗连公海、宽度为300至1200海里的空中安全区[1]:6。而防空识别区的始创则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为应对可能的苏联军事威胁[3]于1950年创制。1951年5月,加拿大设立防空识别区[1]:6。美国主导的驻日盟军总司令亦于同一时期,在东海为日本、韩国、中华民国、菲律宾划定防空识别区,并沿袭至今。此外,英国、挪威、印度、孟加拉国等国亦有设置[4]

性质[编辑]

东亚各国在东海设立的防空识别区。日本、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防空识别区有明显的重合部分

防空识别区与领空飞航情报区皆不等同,所划定的区域也不一定相同[5],两国或多国的防空识别区或有重叠[4]

各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通常是国内法国际法即无明确规定允许,亦无明确禁止。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否符合国际法,有赞同和反对两种意见。有研究者指出,防空识别区没有领空范围扩大、领空主权向外延伸的含义。只要不违背国际法中领空之外飞行自由等原则,“设立防空识别区就应当被认为是与国际法相容的”[1]:6—7

日常处理[编辑]

飞行器若是进入某国防空识别区内,需要进行识别、告知动作。该国则判断飞行器有无攻击、危险性质,若无危险性且停留时间短,则会进行劝告、了解动作;若是停留时间长,则有可能驱离[2]。一般而言,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后,而非之前[6]

飞行器进入防空识别区后,所在国会有多种措施处理。有作者归纳为两类六种:

一、非强制措施:

(一)提交飞行计划与身份告知

(二)远距监控

二、强制措施:

(一)强制干扰

(二)吓阻拦截

(三)警告射击

(四)武器击落[7]

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前,无权迫降、击落该飞行器,否则将严重违反国际法[6]。对民用飞行器使用武器亦是禁止的[7]

美国[编辑]

美国划定的华盛顿特区防空识别区

1950年代初,美国认为来自苏联战略轰炸机北美大陆构成威胁,遂和加拿大创立了由5个区域组成的防空识别区。是为最早的防空识别区[3]。由美国民用航空局(US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依据1950年12月22日颁发的第10197号总统行政命令设立。1951年5月12日,加拿大防空识别区设立。1958年,美国将1938年《民用航空法》修订为《联邦航空法》。防空识别区定义:“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防空识别区被分为三类:1.沿海防空识别区(Coastal ADIZ);2.国内防空识别区(Domestic ADIZ);3.远距离预警识别区(Distant Early Warning Identification Zones)[1]:6

目前,美国共有北美防空识别区、阿拉斯加防空识别区、夏威夷防空识别区、关岛防空识别区和911事件后设立的华盛顿特区防空识别区等数个防空识别区[1]:6

日本[编辑]

1950年,美国主导的驻日盟军总司令为应对苏联和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东海划定日本韩国中华民国台湾)、菲律宾防空识别区。四者最初是密合的。与其它三国一样,日本在日后延续了这一设定。1959年,美国第五航空队司令Robert Burns英语Robert Whitney Burns与日本航空总队司令松前签订协议,将东海的日本防空识别区移交给日本[4]

1969年,日本防卫厅自行划设防空识别区[4]日本根据其狭长的地理形状划设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距其海岸线最远达800公里,范围覆盖了其领空、领海及专属经济区,西南边边线距离中国浙江海岸约130公里,西北边线距离俄罗斯海岸不足50公里。为便于目标识别和空域管制,日本又将防空识别区细分为北、中、西、西南四个防空识别分区,分别由航空自卫队北部航空方面队日语北部航空方面隊中部航空方面队日语中部航空方面隊西部航空方面队日语西部航空方面隊西南航空方面队日语南西航空方面隊负责[8]

日本航空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透过大范围的海空立体巡视空间对识别区进行管控,过程中也造成与邻国的不少摩擦。以2012年为例,日本针对中国飞机所实施的紧急升空英语Scrambling (military)达到150多次,而针对俄罗斯飞机的紧急升空超过250次[9]

2010年6月,日本把与那国岛附近的防空识别圈向西方扩张时,曾受到台湾方面的反对[10]。日本划设的防空识别区跨越东海中间线,将东海油气田涵盖其中,并覆盖了苏岩礁钓鱼台列屿。中俄两国未有承认日本的防空识别区[9]。近年中国战机多次频繁进入日本防空识别区[11],日本外务省已多次向中方抗议。[12][13]

中华民国[编辑]

1951年,美国远东驻军司令部划定了中华民国、日本、韩国的防空识别区[14]。中华民国防空识别区为五边形,可视为缺少右下角的长方形。有观点认为,选择这一形状,是为减少对日本和东南亚之间美军航线的飞行影响[15]

中华民国防空识别区界线最北、最西的交汇点(东经117.30,北纬29.0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西省景德镇市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辖的江西浙江福建皆被包括在内。1950年代,在美国和中华民国军事实力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空军被限缩于中国大陆本土之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机不得出海。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台湾海峡,并可进出中国大陆本土进行侦察任务。1999年两国论危机发生,解放军军机大举出海,甚至直冲海峡中线,引发高度紧张。中华民国在美国的要求下,中华民国空军的活动范围被限缩在海峡中线以东,从此之后,两岸的空中势力范围,就由中国大陆海岸线退到海峡中线,中华民国丧失海峡中线以西空域的控制权[16][17]中华民国国军为防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线以东与台湾西部海岸线间画设R-8、R-9、R-11等数个禁航区。空军在此区域执行空中巡逻。

中华民国防空识别区界线:

No. 东经 北纬
1. 123.00 29.00
2. 123.00 23.00
3 121.30 21.00
4. 117.30 21.00
5. 117.30 2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覆盖大部分东海海域,要求在区域内航行的航空器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通报飞行计划,对不配合识别或拒不服从指令的航空器,中国人民解放军“将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18][1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称其为对日本在2013年5月在其方向扩张防空识别圈的反制。东海防空识别区与部分日本、部分韩国及部分中华民国(台湾)的防空识别区有重叠,且涵盖了中韩争议的苏岩礁和中日争议的钓鱼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同日派出两架大型侦察机钓鱼岛附近上空巡逻。[22][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识别区后,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均对其主张不予承认,澳洲和多个欧盟国家亦认为此举将加剧紧张局势[24]美国曾派出B52轰炸机[25]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定的防空识别区飞行,而日本也派F-15J军机跟进,此举被媒体视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警告和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评日本是在“到处煽风点火”、“只许自己放火,不准别人点灯”,做法“毫无道理,别有用心。”[26],并要求美、日停止对于中国不负责任的指控[27]。日本防卫省回应指“中国单方面的做法是国际社会不能允许的。”[28]澳洲反对改变东海现状的任何强制性或单方面行为,不承认中国大陆划设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并曾召见中国大陆驻澳大使[29][30]欧盟法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明将加剧地区紧张局势的因素,此举无益于解决歧见,呼吁各方冷静克制[31][32][33]菲律宾认为中国大陆损害国际领空航行自由并破坏民航安全,除拒绝承认空识区之外[34],亦担心中国大陆进一步设下南海防空识别区[35]韩国国防部指防识区乃中国大陆单方面划定,韩国飞机经过离于岛(中国大陆称苏岩礁)上空时将不会向中方通报[36],且将扩大韩国防空识别区,涵盖离于岛以因应中国大陆日前划定东海航空识别区与韩方出现重叠的问题[37]中华民国则重申“享有钓鱼台列屿主权,国防部在中华民国防空识别区之内所进行的演习跟训练活动照常进行不受影响,并将透过管道向大陆当局表达严正的立场。”[38][39]

日本经济新闻》报道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防空识别区可能是因为对抗日美的制空权和阻止日美对中国大陆的监视活动。日美近年来在东海不断加强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队的监视。自2012年12月解放军军机进入日本主张的领空后,日本派遣搭载远程雷达的E2C预警机对这一地区的监视也趋于常态化,而美军派出的EP3电子侦察机和“全球鹰”无人侦察机则屡屡飞到靠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沿岸的地方收集情报[40]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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