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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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架构(tripartism)[1],又称三方性协商机制,一般指的是劳动者与雇主组织代表得以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运作与治理。

成立三方性协商机制是使三方架构顺利进行的组织保证。各国三方机制的具体活动基本上都是由三方性组织机构来实施的。以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协商组织原则为基础,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不同类型的三方协商组织机构。但各国三方机制的组织形式十分灵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国际劳工组织[编辑]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唯一一个在设定基准与政策时,政府代表不具有排他性投票权的国际政府间机构。雇主与劳动者在决策过程中,拥有与政府同等的发言权。这个概念,称为三方架构,立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第三条,其条文言简意赅的说:“代表大会…应由成员国各派四名代表组成,其中二人应为政府代表,另二人分别代表各该国的雇主和工人。”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会员参与,决定是否通过国际劳工组织文书以及批准相关计画。日常的治理则是由理事会(Governing Body)负责,成员较少,但也是由劳、资、政三方代表组成(目前有劳工代表14人、雇主代表14人,以及政府代表28人)。原则上,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各项正式会议都遵循三方架构。[2]雇主与劳工团体在国际劳工局均设有专责单位以照顾其利益,工作人员也是由其代表出任。

这种治理模式限缩了一国政府在政府间机构作为政策决策者的专属权利,并且承认劳工与雇主在全球基础上分享利益,得以跨越国界。1919年通过三方架构的做法也隐含著,劳动与社会政策条件在国际组织新时代初始即被认可为国际行动的适当主题;而与之直接相关的行动者应该为其决策担负起共同责任并执行。更重要的是,三方架构把以协商来代替对抗的争端解决手段带进国际场域。

三方架构于国际劳工组织之演进[编辑]

某些国家在19世纪末期,已经开始设置国家层级的三方结构来处理社会议题,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这类的途径更显迫切。在这种新型的冲突中,军事胜利与一国有否能力支撑日增的经济需求,以及制造更精良的武器息息相关;因此需要产业的协调合作。企业与劳工必须成为政策一环且与政府合作以支持国家。战争期间,同盟国政府对工会成员做出许多承诺,确保他们愿意为战事付出。在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工会与雇主受邀参加政府机构。更甚者,工会被要求为战事放弃已取得之工会权利,也被承诺战后这些权利将会恢复。

巴黎和会的劳动建议由英国政府起草,作为劳动委员会讨论的基础。这些建议包括建立一个负责劳动立法、且赋予劳工雇主代表投票权的国际组织。1916年6月联合工会大会(Allied Trade Union Conference)也曾作出类似建议。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创性设计在于将国家层级既有的三方架构移转至新的国际组织。

简而言之,国际劳工组织提供世界一个解决社会纷争的另一种做法;它提供了协商与谈判的程序与技巧,来取代暴力冲突,以保障更具人性尊严的工作条件。[3] 虽然一路走来遇到不少问题,但三方架构原则总的来说并未遭到严峻挑战,尽管苏联(Soviet Union)曾多次想削弱其地位。随著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费城宣言英语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重申三方架构的价值:

对抗匮乏的战争,必须在每个国家内努力不懈,并透过持续与经协调的国际行动,当中劳工与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享有平等地位,得与其进行自由论辩与民主决策,以提升共同福祉。

三方架构的运作[编辑]

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架构具多重意涵。简而言之,由直接代表工人与雇主利益的代表人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审议,可增加与经济现实的连结,这是仅由政府代言的组织所做不到的。劳动者和雇主的代表所扮演的角色有显著不同。对劳工来说,国际劳工组织是贯彻目标的主要工具,比起雇主,劳工有更积极的议程。另一方面,雇主经常在由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秘书长或劳动者提出的计画上扮演“煞车”的角色,来减缓他们认为过于躁进、或违反其企业利益的行动。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与雇主来说都是有价值的,因为国际劳工组织给予他们发声与发挥影响力的机会。在论及国际劳工组织历经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惊人存活力时,某位作者恰如其分地刻画了三方架构的重要性:它既是约束衣、也是救生衣。[4] 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参与者都认为,提倡与保护三方架构所带来的利益远超过国际劳工组织本身。工人与雇主权利与更一般性公民自由与权利(civil liberties)有紧密的关系,后者也课予政府义务。正如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所言,赋予劳动者与雇主组织的权利,必须植基于对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所明列的那些自由与权利的尊重。缺少了这些公民自由与权利,工会权利的概念就全无意义。[5]

参考资料[编辑]

  1. ^ 本内容大幅借重J.-J. Oechslin: Tripartisme, dialogue social et democratie: Perspectives du monde des employeurs; and C. Akpokavie: Tripartism, social dialogue and democracy (2008), 可自http://www.ilocentury.org取得。[永久失效链接]
  2. ^ 国际劳工组织非三方架构的唯二部门分别是:国际劳工大会下的财务委员会,仅由政府代表组成;另一个是公约与建议书适用专家委员会,由独立专家组成。
  3. ^ D.A. Morse: ILO and the social infrastructure of peace, Nobel speech, on the occasion of the ILO being awarded the Nobel Peace Prize, Oslo, 11 December 1969.
  4. ^ G. Van Goethem: “Phelan’s War.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n limbo, 1941–48”, paper presented to the Conference “The ILO: Past and Present” (Brussels, 5–6 Oct. 2007), orga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Social History, Amsterdam, Ghent University and others.
  5. ^ ILO: Freedom of Association: Digest of decisions ofthe Corn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f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LO, fifth (revised) edition (Geneva, 2006), para.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