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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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英语:Hate crime)或偏见动机型犯罪(英语:bias-motivated crime),指的是由针对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歧视性或偏见性犯罪行为。该罪行的提出是一种基于保护特定少数群体的意识形态或政治理念,由于现实中多数人群或者声称代表多数群体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会针对与其不同种族民族国籍户籍语言宗教性别性取向身心障碍年龄性别特质政治立场、资产状况、学历等等因素,而触发羞辱攻击霸凌甚至是谋杀等罪行的犯罪动机

与一般类型的罪行不同的是,仇恨罪行的适用性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否包括针对特定群体的定向攻击,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仇恨言论也定义为犯罪。因此引发了对言论自由仇恨言论关系的争议。这样的争议从讨论到具体法律法规的诞生和实施过程中都一直存在。在德国,仇恨言论与仇恨犯罪皆属刑法所禁止对象,无论是“偏见动机”的“言论”或“行为”皆受到极大限制;而美国法对于“偏见动机”原则上则仅处罚其所生“行为”,而不处罚“言论”。[1]

各国状况[编辑]

 美国[编辑]

美国45个州及联邦政府首都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都已经通过了针对歧视性犯罪行为的法律,阿肯色州乔治亚州印第安纳州南卡罗莱纳州怀俄明州是仅有的5个暂未通过类似法律的州。

所有通过此类法律的州都将针对种族宗教信仰的歧视导致的犯罪行为列为打击目标,这其中还有32个针对残障歧视犯罪立法,31个针对性取向歧视犯罪立法,28个针对性别歧视犯罪立法,14个针对变性/性别认同歧视犯罪立法,13个针对年龄歧视犯罪立法,5个针对政治背景/政治立场歧视犯罪立法,另有3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还特别针对无家可归者的歧视犯罪立法。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立法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处罚;2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立法规定该州或地区应该搜集仇恨罪行的相关信息,这其中有16个特别包含了针对性取向的仇恨罪行。

 中华民国[编辑]

中华民国人权法草案中,也有仇恨罪的规范,定义为基于种族、宗教、残疾、种族特点、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性倾向之偏见而侵犯他人之生命、财产或自由的特定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惟该法并未正式立法施行。

针对仇恨罪行相关法律的支持和反对意见[编辑]

支持意见[编辑]

支持者认为仇恨犯罪的立法可对弱势社群有一定的保障,对反歧视一定的帮助,况且不会妨碍基本言论自由。反过来说,言论自由可以得到保障,同时确保其他人不会受到歧视。

德国基本法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包括鼓吹纳粹主义和种族仇恨的言论。

反对意见[编辑]

不少保守派人士担心仇恨犯罪立法会使人失去其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

例如一些宗教领袖若果在所属宗教团体以外的公开场合反对同性恋者(例如表明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并批评他们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仇恨犯罪。宪法高度保障言论自由的国家如美国,一些仇恨犯罪的指控可能会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障言论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参考文献[编辑]

  1. ^ 仇恨犯罪與言論自由. [2020-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7). 
  2. ^ 「防治仇恨罪條例」草案條文對照表 (PDF). [2017-01-1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1-18).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