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雅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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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雅厅
汉字 南雅廳
白话字 Lâm-ngá-thiaⁿ
台罗拼音Lâm-ngá-thiann

南雅厅闽南语南雅廳白话字Lâm-ngá-thiaⁿ台罗Lâm-ngá-thiann),是一个其存在本身即存在争议的行政区划。主流意见认为南雅厅为大清福建台湾省台湾清治时期台北府下辖的一个散厅,而其中部分人认为南雅厅经朝廷审议通过,但由于甲午战争爆发而未及设立。另有意见认为南雅厅本身并不存在,属于对“南雅同知”一职的过分解读。

历史[编辑]

光绪十二年(1886年),时任福建台湾巡抚刘铭传在奏请派林维源任帮办台北抚垦事务的奏疏中,即已提及“南雅地方可分一县”,并先在大嵙崁设抚垦总局,理由是南雅地方“民番交错,久成市镇”。奏折中称:“南雅地方”(今桃园市大溪区南雅派出所附近之地[注 1])介于三县间,大多为平坦育腴之地,出产甚富,将来聚集垦民,可分设一县;而林维源“乡望素著、勤谨笃实”,又曾经开垦该地,熟悉状况,应饬其由福建返回台湾,“帮同办理台北抚垦事宜”。[1]:18, 29

光绪二十年(1894年),新任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奏请在淡水县海山堡一带添置台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盗同知(即“南雅同知”)一员,隶属台北府;建议厅治设于南仔,管辖一堡(即海山堡[2]。南雅厅只管需就地即时处理的事务,而治安工作等重大案件仍由新竹、淡水县掌管[1]:29。同年,清政府拟析淡水县设南雅厅,厅治置于大嵙崁[3]。此时,台湾省共隶3、1直隶州、4散厅、11[4]。另有一说谓由于1895年台湾被割让给日本,南雅厅并未正式设立[3][5]

争议[编辑]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胡恒认为南雅厅本身并不存在。其主张所谓“南雅厅”长官台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盗同知(即“南雅同知”)并非厅长官的官衔,并称“抚民同知”或“理事同知”方为厅长官的官衔。其也主张邵友濂奏疏中并不同意设县,使南雅地方和淡水县“分疆划界”(“若照前抚臣原议分设县缺,则粮额并无增益,转多分疆划界之烦”),所以如果设立的是一个正式的“厅”,即与邵友濂所奏相违。其也以邵友濂奏疏中提到南雅同知的权限是“所有民番词讼、窃盗、赌匪等案,准其分别审理挚禁;遇有命、盗重案,就近勘验、通报。自徒罪以上,仍送该管县审拟解勘”,推断南雅同知仅能处理民间细事,不能动用重刑,凡遇命盗重案只能勘验、通报,交由附近的县审理;并因此称南雅地方仍归属淡水县管辖。至于为何清代文献中出现“南雅厅”的说法,该主张谓只具有捕盗、水利等某一方面的具体职能的同知(府佐贰)本不应被列为厅,但因同知、通判的衙门从明代开始被俗称作“厅”,因此文献中往往也把这一类非政区的同知、通判机构也称作“某某厅”,故“南雅厅”的“厅”字只代表机构名称,而非代表“南雅厅”具有政区性质。[2]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1. ^ 由于来源出版当时桃园县尚未升格为直辖市,来源原作“桃园县大溪镇”。[1]:18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1.2 臺灣史硏究 2. 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 1995 [201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5). 
  2. ^ 2.0 2.1 胡恒. 清代台湾南雅厅建置的研究. 台湾研究集刊 (中国人民大学). 2014-09-12, 133: 7–13 [201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4). 
  3. ^ 3.0 3.1 吴伯雄; 王月镜; 曾迺硕. 臺北市志. 台北市文献委员会. 1988 [201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5). 
  4. ^ 思痛子. 台海恩慟錄. 1896 [201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5). 
  5. ^ 林其泉. 闽台六亲. 厦门大学出版社. 1992: 93 [201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