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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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英语:nationality)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1]

取得国籍[编辑]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编辑]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拉丁语jus sanguinis,血液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人主义
  •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拉丁语jus soli,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地主义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编辑]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 婚姻: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婚,例如: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反之亦然。
  • 收养: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 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丧失国籍[编辑]

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自愿退出国籍[编辑]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原因
  • 选择他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他国国籍者,必须放弃原本国籍。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

强制退出国籍[编辑]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原因
  •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期间无政府状态会造成无国籍。
  • 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收养,视作无国籍。

多重国籍[编辑]

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多重国籍(不包括特别行政区)。

无国籍[编辑]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编辑]

船舶的国籍[编辑]

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系,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只又称为“权宜船”。

航空器的国籍[编辑]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中国大陆台湾为B[2]

参考文献[编辑]

  1. ^ 世界人权宣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联合国
  2. ^ 由于国际民航组织采取“一个中国”政策,故根据标准,两岸四地均归为一个码位B,并命名为“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SAR and Macao SAR)”。详情见"AIRCRAFT NATIONALITY MARKS, NATIONAL EMBLEMS AND COMMON MARKS"(ICAO)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