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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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0日
修正次数13
最新修正2019年4月10日
法规类别
母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行政
内政部
移民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沿革法规沿革
重要记事
  • 中华民国90年12月10日内政部(90)台内警字第9088021号令、交通部(90)交路发字第0009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31条
  • 中华民国90年12月11日内政部(90)台内警字第9088027号令发布自90年12月20日施行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母法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公布于2001年12月12日,为台湾因应两岸特殊关系所制定的律法。该法规办法名称的大陆地区是指中国大陆,主管、发布、执行机关,涵盖中华民国交通部内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4度修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大幅放宽中国大陆民众来台各种资格及限制,并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实施,而修正后的办法条文共31条,涵盖了大陆观光事项中的人员数额、组团限制及各项因应措施。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