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法
宪法诉讼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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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宪诉法[1] |
施行日期 | 1958年7月21日 |
修正次数 | 2 |
最新修正 | 2019年1月4日 |
法规类别 | |
母法 |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类 | 司法 |
部 | 院本部 |
目 | 释宪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宪法诉讼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调度司法警察条例、行政诉讼法、民刑事诉讼卷宗灭失案件处理法、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已废止) |
相关诉讼案 | 111年宪判字第1号、释字第748号、释字第734号、释字第656号、释字第644号、释字第603号等 |
备注 | 上开所提之大法官解释,非属狭义之诉讼,唯于2022年1月4日后,将改以诉讼形式进行宪法审查,故亦列于此。 |
中华民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宪法诉讼法》(简称:宪诉法[1]),旧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大审法[1])、《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为中华民国之一部程序法[2],主要规范“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机关争议案件”、“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前开六类宪法诉讼之程序[2]。
沿革
[编辑]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全文20条。同年7月21日,总统令公布施行[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称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并修正全文35条。同年2月3日,总统令公布施行[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称为《宪法诉讼法》,并修正全文95条。2019年1月4日,总统令公布,并自公布后三年施行[3]。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宪法诉讼法》。
内容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时期
[编辑]中华民国行宪之初,有关大法官之职权行使,主要法源规范为1948年,司法院自行订定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然于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组织法》,明文“大法官会议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4]。
该法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时期,仅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78条[注 1],规范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以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事宜[5]。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时期
[编辑]1992年,中华民国正值第二次宪法增修时期。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职权[注 2]。1993年,该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将名称改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并进行修正[4][5]。
2005年,中华民国宪法迎来其第七次增修。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职权[注 3]。唯是次宪法增修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总则及附则外,尚仅明文规范“解释案件之审理”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4][6]。
《宪法诉讼法》时期
[编辑]2019年,该法迎来重大变革,并更名为《宪法诉讼法》(于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变革如下:
司法化、法庭化
[编辑]依据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范,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或宪法法庭以行使职权。然是次修正后,《宪法诉讼法》明文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行使职权,审理结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最显而易见的,原先大法官会议是以合议制进行“解释”,且不同意和协同意见书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为宪法法庭后,将会以诉讼形式对案件进行“判决”,且必须完全公开并详实记录每一位参审大法官之判决立场,亦或检具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6][7][8][9]。
裁判宪法审查
[编辑]原先该法规范人民仅得就抽象法规申请释宪,然参考德国裁判宪法审查制度修正后,人民若对法院之确定终局裁判有违宪之虞,得向宪法法庭声请为违宪宣告之判决。唯宪法法庭独立于三级三审制之外,为特殊司法救济制度,绝非所谓之“第四审”[6][7][8][9]。
法庭之友制度
[编辑]诚如上开所提及,宪法审查乃特殊司法救济制度,在参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务运作后,新增“法庭之友”制度。宪法审查绝非仅及止于法律问题,其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领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后,民间若对特定案件有意见,可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或资料,以供宪法法庭为日后判决之参考[6][7][8][9]。
明文规范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审理规定
[编辑]2005年第七次宪法增修后,该法未能配合修正,造成法制不备。是次修正为《宪法诉讼法》即明文规定相关审理程序,包含弹劾案审理期限、言词辩论期日等事项[6][8]。
门槛下修
[编辑]原先该法就法规范宪法审查之部分,规定应有出席大法官之2/3以上同意,然实务上难以达到2/3之门槛。是次修正后,除特别规范外,经大法官总额2/3(10席)以上出席,且大法官总额1/2(8席)以上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为合宪/违宪判决[6][8][注 4]。
除判决门槛外,立法委员就其行使职权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部分,声请门槛亦从原先总额1/3(38席)以上,调降至总额1/4(29席)以上[6][8][注 5]。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中华民国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民国81年)第13条第2项: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4项: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1项: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大法官书记处. 108年度司法業務年報 - 第一篇:大法官審理案件部分. 司法院. 2020-11 [2021-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9).
- ^ 2.0 2.1 大法官书记处. 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審理哪些案件?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111年1月4日施行). 司法院. 2019-12-17 [2021-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5).
- ^ 3.0 3.1 3.2 沿革 - 憲法訴訟法.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19-01-04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 ^ 4.0 4.1 4.2 张嘉尹.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憲法基礎 (PDF).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 (台北市: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 2013-09-27, 8: 115–174 [2021-1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11-24).
- ^ 5.0 5.1 王韵茹. 裁判憲法審查之裁判結果、宣告方式與效力 (PDF). 司法院大法官108年度学术研讨会. 司法院大法官 (台北市). 2019-12-07 [2021-1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27).
- ^ 6.0 6.1 6.2 6.3 6.4 6.5 6.6 大法官书记处.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 司法院. 2020-09-04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2).
- ^ 7.0 7.1 7.2 刘昌坪; 李剑非. 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修正重點摘要介紹. 理律法律事务所. 2021-09-23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
- ^ 8.0 8.1 8.2 8.3 8.4 8.5 Huang, Abby. 釋憲進入新時代:除了人民可以提「個案」釋憲外,一張表看懂《憲法訴訟法》改了什麼. 关键评论网. 2018-12-19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
- ^ 9.0 9.1 9.2 蔡正皓. 《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憲法解釋法庭化與新制的兩大疑慮. 关键评论网. 2019-01-09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