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刑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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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刑部尚书,是明朝六部刑部的最高级长官,别称“大司寇”,负责掌管全国的刑名、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为正二品[1]永乐迁都后,明朝设置南京六部,其实“南京刑部尚书”以及其他五尚书等职位,多为虚衔,多为参赞机务或养清望闲职之所,重要性已无关政体本身[2]

沿革[编辑]

明朝洪武元年,朱元璋设置刑部。洪武六年,增设刑部尚书和刑部侍郎各一人,并在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这四个部门各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均隶属中书省。洪武八年,因事务繁重,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罢黜宰相中书省[3],并仿照《周官六卿之制,直属六部,并各设尚书、侍郎各一名。洪武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洪武二十九年,改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4]

参考文献[编辑]

  1. ^ 明史》(卷72):“刑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正统六年,十三司俱增设主事一人。成化元年增设四川、广西二司主事各一人,后革。万历中,又革湖广、陕西、山东、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各一人。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九品。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侍郎佐之。”
  2. ^ 明史》(卷111):“自洪武十三年始.成祖迁都,南京止设侍郎.仁宗乃有尚书、都御史而未备.备官自孝宗始.其权位重者曰参赞机务,宪宗后乃专属之兵部.然累世承平,履其任者,惟养清望而已,无关政本……”
  3. ^ 明史》(卷72):“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4. ^ 明史》(卷72):“洪武元年置刑部。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升部秩,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寻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