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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暂行县自治条例》,一共有九十二条款项,由江西议会议员卢建侯、刘子贞、葛第春、张小宋于1921年11月的第三届议会提出,被附于《江西暂行县市乡自治条例案》之中。提案理由书及条例刊载于1922年4月3日-6日的《申报》及1922年4月18日-20日的《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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