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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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共打协议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类型法律互助协定
签署日2009年4月26日
签署地点南京
生效日2009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签署者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江丙坤(董事长)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陈云林(会长)
语言正体中文
简体中文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英语:Cross-Strait Joint Crime-Fighting and Judicial Mutual Assistance Agreement[1])简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两岸共打协议,是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2009年4月26日于南京签订的协议[2],是两岸司法机构在犯罪情资交流、调查取证、执行民事仲裁、接返刑事判决确定人等方面进行互助的协议。

历史背景[编辑]

海峡两岸原有金门协议进行司法互助。然而金门协议仅限于偷渡犯、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的遣返,但是对于犯罪情资、调查采证、司法文书等业务交流缺乏共识,因此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增订包括民事与刑事调查取证与仲裁判决交流,共同打击绑架毒品人口贩运等组织犯罪,诈骗洗钱、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执行成果[编辑]

在2009年基于金门协议的基础下为了扩大合作新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之后,海峡两岸的遣返人员包括涉嫌掏空中兴银行的王志雄,前立委郭廷才,重大枪击犯陈勇志,绑架台中市副议长主嫌许武祥等情节重大罪犯十馀人。[3]到2017年11月底两岸互相请求司法相互调查取证请求达到10万1,959件,相互文书送达有7万7,999件,两岸罪赃返还部分中国大陆累计返还台湾约1,440万新台币,台湾累计返还中国大陆约2,054万新台币。两岸请求犯罪情资调查自实施到2017年11月底共计6,908件,2016年6月1日到2017年11月底相互请求共计842件,两岸对于犯罪情资交换与合作侦办件数皆持续进行并未停止。此外中国大陆方面也曾派出百馀人次公安警察及检察官来台湾参加法务部研习课程,2013年起台湾法务部也由检察官组团赴中国大陆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公安机关等地讲授法律与司法制度。[4][5][6][7][8]

综合协议执行成果,《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已经达成下列项目:[5]

  1. 合作打击跨境不法犯罪
  2. 缉捕遣返由台湾逃往中国大陆的刑事犯
  3. 两岸相互追赃返还被害财物
  4. 完成受刑人移交
  5. 协助调查取证以保障民众权益
  6. 执法专业交流引领法治对话

执行争议[编辑]

因海峡两岸分别实行两种不同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协议签订双方实体属于非官方组织,签订内容涉及双方司法主权,因此实务执行上在某些个案常引发两岸见解不同的争议,亟待进一步交流解决争端。列举争议如下:[9][10][11][12]

  1. 协议第二章第四项“合作项目”中提到“当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对于访问台湾的民运人士与自由作家、记者,违反中国大陆订立的颠覆国家安全法、泄露国家机密法与反分裂法等政治犯的人权保障问题。
  2. 2014年,台湾艺人柯震东吸食大麻在北京遭到拘留,但是陆方并未立即通报台湾,引发台湾方面对在中国大陆人身自由隐忧。2018年,范冰冰台籍经纪人因涉嫌偷逃税犯罪,被大陆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此事同样未被通报。
  3. 双方司法互助配合度有请求达成率不对等问题,通缉犯逮捕与请求方面台湾对中国大陆发出的请求完成率只有32%,但中国大陆对台湾方面请求完成率达到73.9%;犯罪情资交换方面台湾对中国大陆请求达成率是31.3%,但中国大陆对台湾请求达成率是81.5%。
  4. 从2016年4月开始,台湾人分别在肯亚、马来西亚、柬埔寨、亚美尼亚、越南、印尼、西班牙海外第三地的犯罪嫌疑人,常被遣送到中国大陆而非台湾。

法律定位[编辑]

因为签订协议主体为非官方组织,但签订司法协议内容涉及双方司法主权,因此在法律定位上会有民间协议说、部门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说、行政协议(合同)说、国际条约说、准国际条约说、准条约或行政协定说等不同位阶的解读,台湾方面倾向于将协议相关内容融入现有法规予以法制化,但在中国大陆方面则倾向定位为民间协议。因此戴世瑛律师认为,较可能法制化的方向为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视为民间协议,再由两岸立法、司法单位分别融入各自司法体系法律规定中,才能达到双方最大共同利益。[13]

台湾人遣送中国大陆问题[编辑]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遭前中华民国立法委员蔡正元质疑可能将中华民国国民遣送中国大陆,与香港社会造成普遍争议之逃犯条例无异。对此,台湾方面主管机关陆委会表示,本协议纳入“己方人民不遣送”的原则,所以不会有任何一位台湾人因此协议被送至中国大陆受审[14]

参考文献[编辑]

  1. ^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Cross-Strait Agreements. [2018-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3) (英语). 
  2.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09-04-26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2). 协议全文 
  3. ^ 陈鸿伟. 新聞透視-比照金門協議 莫讓罪犯遊走兩岸. 中国时报. 2018-02-28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9). 
  4. ^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3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PDF). 立法院议事暨公报管理系统. 2017-12-28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6-29) (中文(台湾)). 
  5. ^ 5.0 5.1 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何具體成效?. 《观察》月刊. 2016-05-01 (中文(台湾)). 
  6. ^ 總統出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6週年回顧與展望成果展」. 中华民国总统府. 2015-04-24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9) (中文(台湾)及英语). 
  7. ^ 刘世怡. 詐騙陸人返還贓款 法務部完成第6例. 中央通讯社. 2017-02-23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9) (中文(台湾)). 
  8. ^ 国际中心徐筱晴/综合报导. 新店槍手隔離期滿 國台辦回應. Yahoo!奇摩新闻. 2021-12-07 [2021-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7) (中文(台湾)). 
  9. ^ 三妹. 質疑《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05-01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30) (中文(台湾)). 
  10. ^ 严思祺. 柯震東遭拘捕未通報 兩岸認知不同調. BBC中文网. 2014-08-20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30). 
  11. ^ 张永泰. 台灣再度呼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美国之音. 2016-09-29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9). 
  12. ^ 李彦赋.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東」窗事發?. 小英教育基金会. 2014-08-21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6). 
  13. ^ 戴世瑛律师. 論兩岸協議的法律定位. 台湾联合法律事务所. 2013-07-26 [2018-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中文(台湾)). 
  14. ^ 崔德兴. 司法互助協議被指送中 陸委會:己方人民不遣送. 香港01. 2019-06-11. 

相关条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