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人团
选举人团(英语:Electoral College)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方式,是一种间接选举,旨在选出美国总统和副总统。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各州公民先选出该州的选举人,再由选举人代表该州投票;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并考虑到各州的特定地理及历史条件,采取选举人团制度用以确保各州的权益,并且代表为50州共同推举的联邦总统。
制度[编辑]
- 一个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各州的选举人数等于该州在参众两院议员总人数。例如:纽约州有2位参议员与27位众议员,所以共有29张选举人票[1]。目前共538名选举人,结构为100位参议员加上435位众议员,外加首都华盛顿特区特有的3张选举人票。各州当中以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德克萨斯州38张,纽约州、佛罗里达州29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州最少,只有3张。
-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予华府选举权,其人数不多于选举人最少的州份(即3人),因此选举人维持至今的538人。
-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 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两个州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总统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2],其余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Winner-take-all),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选出方式[编辑]
总选票制(General ticket system;Unified ticket system):
美国总统选举时,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总统的选举人,然后在选举人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计票。计票采取“胜者全得制”的原则,各州选举人票之和,即为该候选人最终获得的总选举人票。总选举人票超过半数(即270张)就可当选。
一个典型的选举程序如下:
- 各党派推出自己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各州注册;
- 各党派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通常都会选择那些长期为本党服务的忠诚党员;
- 在选举日进行普选,计算各党选举人之总票数,确定各州获胜者;
- 在各州获胜者所属党派推出的选举人成为该州选举人团(一般遵行“胜者全得制”,只有内布拉斯加和缅因两州稍有不同);
- 各州选举人在各州首府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各州通常都会要求选举人宣誓保证将票投给他所属党派推出的候选人(也就是在本州普选中获胜的候选人),绝大多数选举人必须根据该州的选举结果,全数投给胜出该州的总统及副总统候选人。在少数情况下,选举人会因为个人感情或者粗心等原因没有这样做而成为失信选举人,然而失信选举人一直未有明确的处罚。
历史[编辑]
制度的诞生[编辑]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
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团选举中选择,其中国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但到7月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由国会选举的方式引发了相当的争议。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胜者全得制”的形成[编辑]
美国选举团制度的特别之处还在于,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外,其余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又称“赢家通吃制”,the winner-takes-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开始就确立,它的形成源于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政党登上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
美国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斐逊等建国之父都是反对政党竞争的,但是后来由于政见不同,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民主共和党。在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落败,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斐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斐逊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密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者转为支持杰斐逊才最终选出总统。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直接导致了宪法第十二修正案对总统选举制度的补充。修正案改变了每个选举人投两票,改成投一票给总统,另外投一票给副总统。同时这次修正案在没有明文出现“政党”(party)字眼的情况下正式承认了政党的合法活动地位。自此以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开始在政党组织下搭配竞选。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相应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团。1824年美国总统选举后,大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是由全州民众选举产生的,民众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选举人将会投什么总统候选人的票。现在,虽然选票上直接印的是总统候选人名字,但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的选民在投票时,实际上还是选择所在州的选举人团。获胜的选举人团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该州投票选总统,一般都选胜出该州的总统候选人。值得说明的是,各州的总统选举人在当选前一般都需向选民承诺支持某党的总统候选人,但在实际投票时,仍出现了少数“失信选举人”现象。
“胜者全得”制度实际上是以各州选举的相对多数制为基础的。由于政党组织竞选和各州普选选举团,这样即使民众在开始投票的时候比较分散,但只需一党获得相对多数就可赢得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因此大选举团在各州首府正式选举总统时,获胜的总统候选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过半数,这也有效解决了总统选举时的票数分布分散的问题。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较多的州由于众议员较多,选举人票也就较多,就成为候选人竞争非常激烈的地区;同样,由于“胜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也不敢忽视。大选举团的设置使得当选总统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较平衡,用来弥补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这一点在客观上对于幅员辽阔、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联邦制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各州选举人票数[编辑]
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人口调查局每10年会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其结果将决定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美国进行的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在2010年,根据其结果,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数如下: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
| 阿拉巴马州 | 9 | 印第安纳州 | 11 | 内布拉斯加州 | 5** | 南卡罗莱纳州 | 9 (+1) |
| 阿拉斯加州 | 3 | 艾奥瓦州 | 6(-1) | 内华达州 | 6(+1) | 南达科他州 | 3 |
| 亚利桑那州 | 11(+1) | 堪萨斯州 | 6 | 新罕布什尔州 | 4 | 田纳西州 | 11 |
| 阿肯色州 | 6 | 肯塔基州 | 8 | 新泽西州 | 14(-1) | 德克萨斯州 | 38(+4) |
| 加利福尼亚州 | 55 | 路易斯安纳州 | 8(-1) | 新墨西哥州 | 5 | 犹他州 | 6(+1) |
| 科罗拉多州 | 9 | 缅因州 | 4** | 纽约州 | 29(-2) | 佛蒙特州 | 3 |
| 康涅狄格州 | 7 | 马里兰州 | 10 | 北卡罗莱纳州 | 15 | 弗吉尼亚州 | 13 |
| 特拉华州 | 3 | 马萨诸塞州 | 11(-1) | 北达科他州 | 3 | 华盛顿州 | 12(+1) |
| 佛罗里达州 | 29(+2) | 密歇根州 | 16(-1) | 俄亥俄州 | 18(-2) | 西弗吉尼亚州 | 5 |
| 乔治亚州 | 16 (+1) | 明尼苏达州 | 10 | 奥克拉荷马州 | 7 | 威斯康辛州 | 10 |
| 夏威夷州 | 4 | 密西西比州 | 6 | 俄勒冈州 | 7 | 怀俄明州 | 3 |
| 爱达荷州 | 4 | 密苏里州 | 10(-1) | 宾夕法尼亚州 | 20(-1) |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 3 |
| 伊利诺伊州 | 20(-1) | 蒙大拿州 | 3 | 罗德岛州 | 4 | 总数 | 538 |
** 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总统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2]
争议[编辑]
美国总统选举所采取的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建国以来的选举制度,一直有效运作。但是也有正反意见存在:
其支持者的观点有:
- 选举团制度可以更好照顾小州和偏远地区的利益,巩固联邦。
- 方便计票,可以早出选举结果。
- 在候选人选票接近时便于对争议地区复查。
- 有观点认为选举团选举并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为计票单位后全国相加,不能简单谓其不民主。
- 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实现控制,不仅能照顾到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更体现了对小州人民的尊重和关心。
- 选举人团以州的选举人为计算单位,可保障小州权益,避免大州长期取得较多普选票可控制全国政局。
- 就强化了两党制缺点而言,如果两党都不支持,可以投其他候选人。
- 在21世纪改变此制度仍然有一定困难。
其反对者的观点有:
- 违背选举“多数决”原则:
- 无人赢得选举人票的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不仅忽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的总统选举。
- 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州,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万2000人,而在纽约州是40万4000人(依据1990年的数据),到现今怀俄明对德克萨斯也差不多的情况。
- 选举人不能代表该州的全部选民,如候选人在该州仅取得相对多数的普选票,但在胜者全取下,候选人可全取所有选举人票。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这种情况,选举人票及普选票差距甚大,例如1972年的理查·尼克森(61%普选票;520张选举人票(97%))、1984年的罗纳德·雷根(59%普选票;525张选举人票(98%));或仅取得相对多数的普选票,但借由选举人票胜出,如比尔·克林顿在1992年(43%普选票;370张选举人票(69%))。
- 选举人可以不按照该州选民的意愿去投票,即失信选举人,这在过去选举中亦曾发生,但不曾改变选举结果。
- 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
- 候选人只须集中在摇摆州拉票,不用顾及所有州,这仍会令部分州(大州以外)的权益受损。
- 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当时美国只有13个州,制度当时只是为了平衡南北各州利益,但已经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了,过时就需要修改,甚至废除。
- 增加选举舞弊的风险,因为只要能够在摇摆州舞弊就可以影响结果,如果换成普选则必须在大部分地区进行才有效果。例如俄罗斯可能干预2016年总统选举就是一个可能案例。
依照美国国会研究人员的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议修改或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国会议案,几乎占了修宪案的十分之一,而最早的提案还可以追溯到第一届国会。
然而选举人团制度是维护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而且已成为维护两党制的重要工具,尽管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废除的计划[编辑]
宪法修正案[编辑]
1969-1971年的国会会期曾就废除选举人团推动宪法修正案。由于1968年美国总统选举是当时历来最接近的一次,理查·尼克森只以不到0.5%的普选票胜出,,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高达81%的美国人希望由自己而非选举人团来决定谁当总统。此后十年间,有关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主张开始进入国会辩论。1969年,在美国律师协会(ABA)等院外团体的强力游说下,美国众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个法案,主张废除选举人团制度,尼克森总统也对此表示支持。但此宪法修正案在参议院无法取得67票(三分之二),未能通过。[3]
卡特提案[编辑]
时任总统卡特在1977年3月22日给国会写了一封改革信,其中还包括他基本上废除了选举团的表达。
柯恩提案[编辑]
2017年1月5日,代表史蒂夫·科恩(D-Tennessee)提出了一项联合决议,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取代选举团与总统和副总统的民选。但是与之前在1970年代的Bayh-Celler修正案40%的门槛不同,科恩的提议只要求候选人选出“最多票数”就可通过。
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编辑]
相关条目[编辑]
注释[编辑]
- ^ 美国总统大选Q&A》10个问题搞懂“选举人团”制度!
- ^ 2.0 2.1 存档副本. [2012-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03).
- ^ 论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弊病、因缘与改革 2016-03-03 read01
参考文献[编辑]
-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著. 《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 等译 第一版. 商务印书馆. 1980年.
- 俞可平 著. 《当代各国政府体制》.
- 麦迪逊 著.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
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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