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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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Telecommunications Universal Service Regulations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7日
修正次数10
最新修正2020年7月10日
法规类别
母法电信法
行政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通讯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沿革法规沿革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中华民国中央法规之一,原由行政院交通部发布;在2006年《通讯传播基本法》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分别于2004年1月7日及2004年11月9日通过立法并公布施行后,2006年2月22日起,由正式成立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简称“通传会”)[1]承接原交通部电信总局掌理事项,《电信法》中部分事务之主管机关改隶为通传会[2],赓续因应台湾电信产业市场结构与技术发展之动态而调修该办法。

该办法改由通传会主管。该办法最主要目的为规范中华民国电信业者,不得以成本亏损为由,对偏远地区及特定用户收取高额费用,以弥补其建设成本之支出。至于业者因此所衍生之亏损,可经由行政程序向电信主管机关报备提出有公信力之损失换算金额,并统由中央机关核发给予电信业者。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立法,也是中华民国《电信法》的子法。除此,该办法也是因应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竞争监管之六项原则主要内容之一。

法条背景与沿革[编辑]

1996年2月,因应世界自由贸易趋势与进入WTO等所需,台湾电信制度大幅改变,从之前电信总局独占经营模式改为自由化开放经营型态。自此,电信资费随电信自由化之落实而渐趋合理化,并逐渐消除交叉补贴之现象。

因为于自由竞争环境中,成本与利润为电信业者主要经营要件,为避免相关业者考量其投资效益与竞争能力,大幅提高电信资费或对偏远地区与特定用户收取高额费用,特研拟颁定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经过长期讨论与听证后,在取得业者与消费机关两方共识后,2001年6月15日,台湾电信主要管理中央机关交通部发布了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共有五章28条文,并于同年7月6日施行。该法除了明定电信普及服务定义及偏远地区电信服务圭臬外,也确定由中央政府补助电信业者亏损金额的立法方向。

因为2001年至2006年间台湾电信环境大幅改变,该办法亦数度小幅修正,以因应台湾社会现况。

普及服务定义[编辑]

电信普及服务为中华民国政府因应电信自由化所衍生的相应对策,其最主要内涵为希冀于电信自由竞争型态下,各地台湾居民仍得按合理价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质之必要电信服务。在此普及服务的概念下,中华民国政府将其电信服务目标定为:

  • 付得起(Affordability):台湾任何地区之民众均可接受之电信费率。
  • 可接取(Accessibility):台湾任何地区之民众均可接取电信服务。
  • 有效性(Availability):台湾任何地区均可接取相同之电信服务。
  • 服务品质(Quality of Service, QoS):台湾都会区与偏远地区之电信服务品质相同。
  • 参与社会(Social Participation):台湾各地民众均可透过电信服务参与社经活动,维护个人权益。

《电信法》第20条规定:“为保障国民基本通信权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区及不同服务项目指定第一类电信事业提供电信普及服务。(第1项)前项所称电信普及服务,指全体国民,得按合理价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质之必要电信服务。为达普及服务目的,应成立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第2项)电信普及服务所生亏损及必要之管理费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电信事业依规定分摊并缴交至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第3项)电信普及服务范围、普及服务地区之核定、提供者之指定及亏损之计算与分摊方式等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交通部订定之。(第4项)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非属《预算法》所称之基金。(第5项)”

基此,电信普及服务制度之目的为“保障国民的基本通信权益”,使全体国民“得按合理价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质之必要电信服务”,因此,需要成立“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以因应业者提供普及服务将造成成本高于营收而生之亏损问题,并授权由主管机关指定电信业者依规定摊分,以作为提供电信普及服务所生亏损及必要管理费用之经费来源 。

而同条第5项规定电信普及服务基金“非属《预算法》所称之基金”,定位其属于“虚拟基金”,也即并无实质款项于该专户内,系由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业者为“普及服务分摊者”,共同分摊与缴交提供电信普及服务所生亏损及必要管理费用,由普及服务分摊者将应分摊金额存入指定之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存款专户后,再由第一线布建、维运基础设施且提供普及服务之“普及服务提供者”受领主管机关所核准之补助金额。简言之,其本质其实仅是一种量出为入、即期清算完毕、且不会有经费剩馀的“清算机制”,与美日等国的普及服务基金属“实体基金”,而需指定基金管理法人有所不同。

范围[编辑]

电信普及服务之范围,依照《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包括语音通信普及服务及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

语音通信服务,依《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1项第2款之定义为:利用公众电信网路,使发信端与受信端两者互通之电话服务。现行语音通信服务提供普及服务之项目包括“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与“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两种。在2006年前尚包括免费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于通传会成立后,该年10月修正同办法,以“海岸电台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系属公共性业务,宜由国家负责,以使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发挥应有之功能及效率,避免加诸不当之义务于普及服务分摊者”为由,删除该项目(通传营字第09505107660号令参照)。

而数据通信接取服务,依《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之定义为:利用有线或无线宽频通信网路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数据通信服务提供之普及服务项目依照同办法第11条规定,包括“不经济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服务”以及“优惠资费提供中小学校、公立图书馆数据通信接取服务”。不经济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服务之普及服务,系于2006年修正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时所增列,目的即为促进弱势权益保护及数据通信接取服务之普及近用(通传企字第09505154240号令参照)。

主管机关通传会并基此即陆续以“村村有宽频”计画与“部落(邻)有宽频”以及“村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有高速宽频”计画进行偏乡连网的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村村有宽频”计画为2007年通传会于指定电信业者于偏远地区于全国46个村提供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建设宽频网路,要求各该电信业者于该村提升宽频上网速率至2 Mbps以上。而后为推动普及服务至更偏乡偏远之离岛及部落等地区于2008年提出“部落(邻)有宽频”。自2008年起至2011年陆续公告指定电信业者于偏乡部落邻提供宽频上网建设,要求各该电信业者于该部落(邻)至少有2 Mbps之上网速率 。自2012年开始推动偏乡“村在手动语言转换规则中检测到错误有高速宽频”政策,其政策为提升全国偏乡82个村里可供装12 Mbps以上,既有宽频户为基础之宽频上网平均涵盖率 。依照通传会的资料,至2018年为止,全国偏乡85个村里可供装12 Mbps以上既有宽频户为基础宽频上网平均涵盖率已达到97%,并触及304个村(里)及514个部落邻。

而电信普及服务之范围无论在语音通信服务或数据通信接取服务,其提供地区原则上以“不经济地区”为主。依《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1项第11款,不经济地区之定义为“普及服务提供者于偏远地区为提供电话服务或数据通信接取服务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于弃置营收,且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第一类电信事业网路单一交换机房或行动宽频基地台服务区域。”即在偏远地区中提供电信服务所投入可避免成本大于弃置营收之服务区域。其中“偏远地区”,依照同办法第2条第1项12款之规定,定义为“人口密度低于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乡(镇、市、区),或距离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离岛。”另为照顾邻近偏远地区民众、提高业者建设意愿,使其能以合理价格享有必要之电信服务,以有效缩减城乡数位落差,于108年2月新增第2条第2项[3],将与偏远地区相邻、人口密度介于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乡(镇、市、区)且提供电话服务或数据通信接取服务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于弃置营收之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纳为补助范围。该服务区域地区认定,除上述客观标准外,经主管机关考量距最近火车站之最短行车距离、常规电力或电信供应等基础设施缺乏或不足或住户可支配收入是否充足等因素予以核准后,其效果视为偏远地区。基此,电信普及服务之不经济地区,指偏远地区中提供电信服务所需成本高于营收之服务区域[4]

补贴原则[编辑]

普及服务提供之电信业者所衍生的费用,依照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由台湾政府补助。其方式由电信业者于实施年度次年5月1日前,检具普及服务补助金额数据与相关资料,向电信总局申请审核该实施年度之补助。而其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包含包括普及服务项目之普及率、服务品质改善成效、会计师查核签证后之各项普及服务净成本、所要求之补助金额等等。

近期发展[编辑]

2018年3月宽频网路建设的主要技术工法为ADSL与光纤宽频(FTTH),2至8 Mbps之ADSL的宽频涵盖率约为98%(偏远地区约97%);100 Mbps之光纤宽频的涵盖率则超过90%(偏远地区约63%)。

为因应政府政策及依各部会、民众对高速宽频之需求,通传会于2019年3月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规划未来4年(2020年至2023年)将偏远地区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由12 Mbps升速至100 Mbps,预估建置完成后,宽频速率100 Mbps以上之偏乡宽频到户涵盖率可进一步提升至70%。

在电信普及服务法制以外,行政院为持续优化宽频基础环境、并发展新兴宽频应用服务,推动“数位国家•创新经济发展方案(106~114)”(DIGI+方案)项下的“数位创新基础环境行动计画”,2017年底1 Gbps等级家户涵盖率为40.89%,预计2020年将达90%,且偏远地区乡镇市区公所均可接取之具体目标。

参考资料[编辑]

脚注[编辑]

  1.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本會沿革.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2014-07-31 [2019-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5). 
  2.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本會業務職掌.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2010-08-04 [2019-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3.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2.14 修正).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19-02-14 [2019-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4.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19-02-14 [2019-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其他[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