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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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刑,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9条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据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具体列明了构成本罪立案的标准[2],包括有

  • 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 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 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参考文献[编辑]

  1. ^ 死刑的“温度”. 新京报. [2014-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2. ^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国军网. [2014-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