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迁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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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迁都问题是指大韩民国在2005年初公布的将首都首尔迁往世宗计划。[1]

背景及迁都原因[编辑]

1948年8月,大韩民国成立,建都汉城(中文名称于2005年改为首尔)。建国不久便经历韩战,其后大韩民国经济不断发展,首尔作为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到2000年左右,首都圈(包括首尔、仁川及其他周边卫星城镇)面积近2000平方公里,人口激增,近一半人口居住在首都圈。导致迁都的原因,归纳于以下各点:

首尔地利渐失[编辑]

首尔位处汉江,自古以来就是朝鲜半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但它距离最北的地方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韩)的临时军事分界线(三八线)只相距40公里,朝鲜和韩国南北两大政权自朝鲜战争以来,两国在1953年只签订了《朝鲜停战协定》,因此实际上是维持在作战状态,并不是结束战争。早在1970年代冷战时期,首尔地理上的弱势,促使当时大韩民国政府动议迁都。随著近年驻韩美军的战略调整,从首尔周边向南撤至中部地方,令首尔军事保障渐失,迁都“避战”呼声渐高。

都市化恶象呈现[编辑]

另外,韩国战后的城市经济发展著重于首尔,令首都圈集中了全国半数的人口和七成的经济力量,相对制约了其他地区的发展。同时,不均衡的区域发展及过大的都市规模(首尔为世界上第十大都市圈)伴随著人口密集、地价飞涨、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城市化恶象,阻碍可持续发展

政治因素[编辑]

前总统卢武铉在2002年底总统大选期间将迁都作为竞选口号之一,赢得中部选民的选票。而在野大国家党的总统候选人李会昌也因为反对迁都对因素,以致失去支持而在选举失败。卢武铉当选总统后,必须要履行承诺,亦证明迁都是得到朝野的支持。

迁都议案[编辑]

大韩民国希望透过迁都到中部地区,将新首都发展以辐射各方向的模式,令全国各地区均衡发展,和将行政权力(新首都)和经济首都(首尔)分均,避免过份依赖首尔。国会通过了《地方分权特别法》和《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旨在配合行政首都迁移,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和协调,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

新首都候选地点[编辑]

大韩民国国会于2003年12月通过了《新行政首都特别法》,为迁移行政首都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首尔市议会通过了一项反对迁都的决议,当中质疑《新行政首都特别法》有否违宪)。2004年6月15日,新行政首都推进委员会公布了新都的4个候选地点:

候选地点均占地超过7000万平方米,可置人口50多万。这些选址的现状均为郊野和农地。其中两处候选地点都涉及公州市,是指这两地都有公州市的管辖地带。

世宗:新首都的选址[编辑]

2004年7月5日,大韩民国政府公布了新行政首都候选地综合评价结果,“燕岐公州”方案得分最高(88.96分),因此成为大韩民国的新行政首都。

燕岐—公州获选的因素包括:

按照政府时间表,地区规划设计会在2006年上半年内完成。由2007年起施工,2012年起政府部门迁入新址,分阶段搬迁计划直至2030年为止。据了解,被列入迁移计划的国家机关总数为85个,其中包括74个行政机关和11个司法机关,需要迁移的工作人员约2.36万人。

韩国政府为确定新行政首都的名字,专门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命名委员会,在对社会各界推荐的2,163个名称进行评审并经民意调查后,最终选择了以朝鲜王朝第四代君王世宗大王为名的“世宗特别自治市”。

反对迁都的声音[编辑]

反对迁都的声音,主要是来自当时的在野党大国家党、及在首尔和新首都选址的反对人士。

多数的反对意见是认为建新首都花费巨大,初步估计建设和搬迁政府机关的费用达45.6万亿韩元(约391.7亿美元),政府需要用民间筹资34.3万亿韩元,会令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另外,首都由首尔撤走,令原本在首尔投资的投资者却步,破坏首尔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亦有民众认为迁都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应以全民公投表决。

迁都方案的修正[编辑]

反对迁都的大国家党上台后,总理郑云灿2009年9月表示将对世宗市建设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于2010年初公布了世宗市建设规划修正案。新的方案中完全废除了政府部门迁往世宗市的计划,世宗市也将不再建设成为行政中心,而是建设成以教育、科学、经济为中心的城市。韩国国会常任委员会国土海洋委员会于6月22日否决了该修正案,随后大国家党的66名议员联名向国会正式会议提请复议。2010年6月29日韩国国会召开正式会议,否决总统李明博取消将逾半南韩中央政府部会迁至南韩中部世宗市的方案。2010年7月29日,韩国总理郑云灿因此辞职。

青瓦台在2014年,将“9部2处2厅”确定迁往位于首尔以南160公里处的世宗。南韩中央政府共有15个部会,续留首尔的中枢机关将包含青瓦台、国会、国防部及外交部。

参阅[编辑]

参考[编辑]

  1. ^ 韩国14日起迁都世宗市 总统府及国会等留首尔(图). [2012-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