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台湾县市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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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模板[编辑]

1997年4月第二次修改《文化资产保存法》以后,即无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古迹,建议删除模板。-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16 (UTC)[回复]

Winertai讨论 | 贡献)君提醒,旧制古迹分级仍被普遍使用,且2001年修订的“古迹委托管理维护办法”仍保留等级划分的描述,故暂不删除。-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28 (UTC)[回复]

三级古迹与县市定古迹的关系[编辑]

原本的三级古迹在改制后,是依所在地来决定属于县定古迹还是市定古迹,或是直辖市古迹。所以不能够直接将三级古迹视为新制的“县(市)定古迹”--祥龙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10: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