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元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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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元年憲法
共和元年憲法
原標題(法文) Constitution de l'an I

共和元年憲法(法語:Constitution de l'an I),亦稱1793年憲法山嶽黨憲法,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第一共和國批准使用的第一部憲法。該憲法主要由山嶽派馬克西米連·羅伯斯庇爾安東萬·路易·德·聖茹斯特起草,其目的是為了替換過時的1791年憲法。憲法中有關於民主化財富再分配英語wealth redistribution的全面計劃,並承諾會從革命初期的那些相對溫和的目標出發,邁向激進。

儘管如此,憲法中激進的條文卻從未被實施。政府延緩實施這些條文,明顯是因為在法國大革命戰爭期間需要用到戰時緊急權力。也正是這種緊急權力讓公共安全委員會能夠進行雅各賓專政。 當漫長的政治暴力鬥爭期結束,羅伯斯庇爾倒台後, 憲法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共和三年憲法

採用[編輯]

國民公會選了聖茹斯特和其他幾名議員,讓他們組成一個為新近成立的共和國構建政府框架的委員會。新的憲法需要替代舊的1791年憲法,因為舊的憲法是基於君主立憲制的原則編寫的,而君主立憲制在處決路易十六英語execution of King Louis XVI後就被廢除了。起草人也被安置入公共安全委員會來最大化使用他們的資源。公會認為他們的工作極為重要,應該在「可能的最短時間內」完成[1]

不到兩周,一份完整的憲法就於1793年6月10日被遞呈到公會[1]。同月24日,憲法被公會接受,並舉行了男性普選英語universal male suffrage憲法公投[2][3]。公投中,新憲法廣受歡迎,在大約1,800,000張票中得到了1,784,377張支持票[4]

憲法擴充了1789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加上了人民主權高於國家主權這一條。在社會經濟方面,憲法還加入了結社自由權工作權英語right to work社會福利公共教育革命權(且當政府褻瀆公民權利時,公民有義務反抗政府[5])和廢除奴隸制。擴充後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就被稱為1793年版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英語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of 1793

內容[編輯]

憲法第一條宣布,法蘭西共和國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憲法第二條到第六條詳細說明了何種人能被作為法國公民對待,且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廢除公民權。所有年滿21歲,在法國工作,擁有地產或其他形式的財產,並在法國住滿一年,或者與某一法國人有家人關係,或是立法機構點名的人,都能被認為是法國公民。如果個人被判肉刑或羞辱性的刑法,或者接受了出自一個非民主政府的官職或寵愛,那麼他的公民權可以被取消;如果個人被指控,或是被認為藐視法庭時,公民權可以被暫時取消。

第七至第四十四條具體說明了人民、初級議會、國家議會、選舉人議會和立法機構的主權。初級議會的人數介於200到600人之間,每個議會都代表一個獨立的郡。這種議會通過投票來決定是否接受立法機構提議的法律,選出國家議會的議員和選舉人議會的選舉人。憲法明確指出,地方人口是國家議會中地方議員人數的唯一決定因素(與之相對的是三級議會的議員,這些人通常是直接任命的)。如果國家議會的投票中出現平局,則由議會中最年長的成員投下決定性的制勝票。

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二條闡述了立法機構開庭時要遵循的一些具體事項。

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條詳細說明了何種議案會涉及法律和法令,而第五十六至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法案成為法律的途徑。在立法機構起草並通過後,這條法律會被視為一條「提議法律」(loi proposée),並由法國所有的公社投票來決定是否施行。在提議法律分發到公社的兩周內,不得在議會進行有關該法律的辯論。公社投票後,如果反對該法律的公社不到總數的十分之一,則該法案成為法律。

第六十二至第七十四條與行政權有關。行政權在二十四人的行政委員會手中,這些委員由選舉人議會任命,能夠指派共和國的高級官員。

第七十五至八十四條規定了行政委員會和立法機構、市政當局間的關係。

第八十五至九十五條確立了民事司法系統的一系列準則,並規定仲裁人由選舉產生,且公民能夠在自己的案件中選擇仲裁人。

第九十六、九十七兩條與刑事司法系統有關,規定審判需要有陪審團,且被告有自己或官方指定的辯護律師。

憲法特別指出沒有公民可以免繳稅款(相較於舊制度貴族免稅的一大進步),並設立了軍事領導和處理外交關係的條例。

憲法明確規定,法國作為自由國度的夥伴與盟友,不會干涉其他自由國家的內政,還會庇護來自暴君統治的國家的難民。憲法還禁止與占領法國領土的敵人議和。

最後,憲法保障了個人的平等,自由,安全,財產,公共債務,信仰自由,公共教育,社會福利,報紙的絕對自由,請願權,參加民眾集會權並享受人的各種權利。憲法宣布法蘭西共和國會敬重忠誠、勇氣、年齡、孝順並惋惜個人的不幸。憲法還承認了非婚生子女的權利。[6]

遺產[編輯]

憲法鼓舞了1848年的革命。1870年後,它的思想又逐漸成為了第三共和國的意識形態。憲法代表了政治重點的根本且歷史性的改變,這個改變也給未來的民主機構與進步貢獻了很多。

推遲和廢止[編輯]

由於法蘭西的內憂外患,國民公會便有了充足的理由在和平到來前推遲憲法的實施,以便維持存在。儘管憲法十分受歡迎,且它的起草與批准為山嶽派帶來了大量支持,公會在1793年10月10日通過後還是把它放在一邊,並宣布在和平前保持自身的革命性[7]

熱月政變後,羅伯斯庇爾和聖茹斯特倒台,山嶽黨憲法被廢止。最終,共和元年憲法被共和三年憲法替代,後者建立了督政府

參考[編輯]

  1. ^ 1.0 1.1 Bruun, p. 51.
  2. ^ Crowe, Michael Bertram. 1977. The Changing Profile of the Natural Law. P.243
  3. ^ Gupta, Madan Gopal. 1963. Government of the Fifth Republic of France. P.16
  4. ^ Pertue, M., "Constitution de 1793," in Soboul, A., Ed.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Revolution francaise," p.283, Quadrige/PUF, Paris: 2005.
  5. ^ 宣言第35條
  6. ^ L. Moore (2007) Liberty. The Lives and Times of Six Women in Revolutionary France, p. 379
  7. ^ Kennedy, M. L. "The Jacobin Clubs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 1793-1795," p.53. Berghahn Books, New York: 2000.

傳記[編輯]

  • Alpaugh, Micah.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to Oppression: Protest and Authority in the French Revolutionary World," 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 39, no. 3 (Summer 2016), 567-98.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