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條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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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條指示(草案)》,是1966年11月17日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一個指示草案,史稱「停產鬧革命[1]

概述[編輯]

該草案是中央文革小組陳伯達王力關鋒戚本禹以及唐平鑄於1966年11月17日和首都革命職工代表舉行座談期間,由王力宣讀了該草案。一共十二條,也因此稱之為《工廠十二條》,內容是鼓勵在工廠範圍內進行文化大革命推廣活動。但是該草案受到中央和地方一些主管經濟工作的領導人的抵制,因此產生了討論,主要是不同意中央文革小組在工交部分開展文化大革命[1]。之後在陶鑄主持下,余秋里谷牧組織草擬與十二條相對立的《工交企業進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規定》(簡稱《工交十五條》。後者主張工礦企業仍然按照四清運動部署,分批分期,證明教育,不搞串聯,減持八小時生產)[2]

但是毛澤東否定了《工礦十五條》。中央文革小組對《十二條》進行修改,形成了《中共中央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草案)》,即《工業十條》[3]

參考[編輯]

  1. ^ 1.0 1.1 張靜如主編.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瀋陽:萬卷出版公司. 2008.08: 338. ISBN 978-7-80601-874-3. 
  2. ^ 黨史理論研究室編;劉海藩主編. 中国共产党党史全鉴 第4卷. 黨史研究出版社. 2006.11: 1592. ISBN 978-7-80112-612-2. 
  3. ^ 張靜如主編;趙勇民,李穎副主編.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丛书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瀋陽:萬卷出版公司. 2012.10: 306–307. ISBN 7-5470-1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