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民事結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歐洲有關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2011年3月16日,列支敦士登國會通過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法案。6月19日,列支敦士登就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法案舉行了全民投票,投票結果顯示,支持同性伴侶關係法案的人佔68.8%的明顯多數,而反對者只佔31.2%,法案獲得了全民投票通過。法案於2011年9月1日正式生效。[1]

註釋[編輯]

  1. ^ 68,8 % Ja-Stimmen für Partnerschaftsgesetz. Liechtensteiner Volksblatt. 19 June 2011 [19 June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12) (德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