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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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妻,又稱並嫡,是指一夫多妻制度下有多名正妻的情況,平妻也指元配以外同時存在的其他正妻。在平妻制下,1位男性的諸位妻子擁有相同的法律、社會地位。6世紀前的日本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在實行平妻制的地區,男性仍可擁有妾室或無法律配偶身份的姬妾。在東亞,相對於妾,平妻的社會地位等同於正妻,所生的子女被視為有遺產繼承權的嫡子女,而妾、姬侍所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則被視為「庶出」。平妻亦擁有死後列名墓碑或祖宗牌位的權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後遞補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過程中亦採等同於正妻的明媒正娶儀式。由於元配與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有平妻的家庭會發生元配與平妻所生之各房嫡子女爭奪繼承權的事件。

東亞[編輯]

中國[編輯]

中國上古時期君主曾有並嫡現象,自漢代以《周禮》為本定立禮制後,即以一夫一正妻多妾(或一夫一正妻多妾多姬侍)制為婚姻主流,絕大多數時候嚴格禁止男性同時娶一名以上的正妻正妻可以是元配,也可以是繼室,但是在離異或喪妻之前,一個男子在同一時間內只能有一位正妻。一個男子在同一時間內有一名以上正妻,除元配之外的妻室被稱為平妻。由於漢族的一夫一妻制,平妻的產生一般是出於特殊情況,並且往往不為歷朝法律所認可。雖然各朝代法律不認可第二位妻子的地位,但社會生活中對此相對寬鬆,往往承認平妻,又有以後娶之妻為對房之稱,即與正房(元配)對等。兩頭大則指兩名妻子皆為大老婆[1]:44。與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元配行妾禮,但實際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要稱元配為「大姊」,從長幼之序。

秦朝嚴格規定男子只可有一名正妻,至漢朝也甚少有平妻情況。

東漢末年開始有並嫡現象[1]:37

魏晉南北朝經常出現同時有兩名正妻的情況,稱為雙嫡,較為著名的有西晉時的賈充先娶元配李婉,後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離異,賈充再娶繼室郭槐為正妻;後李婉遇赦,皇帝司馬炎特許其與賈充復婚,仍為正妻,相當於賈充先後娶了兩個正妻,稱為「左右夫人」。對於是否承認雙嫡,時人意見不一[2]:52—54[1]:46—47南北朝時期,雙嫡更為普及,北朝不少官員也有平妻,如北魏陸定國同時有妻柳氏和盧氏,畢元賓在髮妻劉氏健在時入北之後又獲北魏賜宗室女元氏為妻,崔僧淵髮妻房氏、平妻杜氏,李洪之髮妻張氏、平妻劉氏,北齊魏收同時有兩妻崔氏、劉氏,薛琡髮妻于氏,平妻張氏[3][4]。而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贇五皇后並立,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平妻。

隋朝仍有多正妻的情況,如開府長史高君銘就同時有妻盂氏、綦母氏[2]:61,《隋書》亦記載當時豫章郡吳中地區的士族有多名正妻很普遍[5]

唐朝時《唐律》 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雖然規定不可同時有多於一名正妻,實際上沒有嚴格執行。當時並嫡情況盛行,甚至皇帝也會賜妻給有婦之夫[1]:46唐高宗麟德元年河南懷州修武縣慈仁鄉無為里的周村十八戶中就有四戶有超過一名正妻,天寶六年敦煌縣都鄉里戶籍中有八名男子同時有多名正妻[2],唐代的金石資料及墓誌銘亦有不少男子同時有多名正妻的記載[2]:230—233。 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朝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 平妻制並不普遍。《宋刑統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蒙古族建立的元朝亦根據蒙古族一夫多妻的習俗,有一個皇帝同時有多位皇后的記錄。

明朝嚴格控制平民納妾,同時十分強調保證正妻的地位,並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平妻的存在,如《大明律·戶律·婚姻》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也就是說,保護正室的待遇,男子把正室當做妾室一般對待要刑杖一百下;有正室而把妾當做正室一樣對待情節較輕,也要刑杖九十下並且責令改正;有正室而再娶妻(即是平妻),同樣刑杖九十下,強令與後娶的平妻離異;平民需年過四十還無子,才可以納妾,否則刑鞭四十下。也因為明朝時嚴格控制納妾,隨著明中期以後商品經濟的發達,商人財富累積,往往多養婢妾(偶爾也被稱為「姬妾」,但卻不是真正的妾室)。然而,律法上雖然禁止並嫡,但不少人在有正妻的情況下再以娶嫡妻之禮娶婦女為配偶,法律上為妾。

清朝《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離異。」由於商人經常出外經商,已婚的商人往往於其他地區另外「娶妻」,其實質往往是騙婚,即隱瞞已婚身份,寫下婚書聘良家女子為妻,因為往往另外置宅安置,又被稱為外室

清朝乾隆時,從法律上承認兼祧的合法性。漢族男性利用兼祧的名義娶兩位或多位妻子的情況,亦為常見,這種現象延續至民國。民間通常認為諸位妻子及所生子女是分屬不同宗祧的兩房人家,不屬於一家人,兼祧妻子皆是嫡妻,是為名義上的妯娌清朝政府對此採取了變通的作法,不承認再次娶妻構成重婚,視為後娶之妻為妾[6]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後割讓給奉行習慣法英國,所以在1911年清朝結束在中國的統治、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建國並實施新憲法後,香港華人仍依據《大清律例》為法例,所以婚姻中依然可以有平妻,迄至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習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實行一夫一妻制

越南[編輯]

越南丁朝前黎朝李朝皇帝皆有並後情況。

日本[編輯]

日本飛鳥時代(六世紀)之前除皇室外,一夫多妻制是平妻制,沒有嫡庶之分。律令制後才把最先娶的妻子定為正室,後娶的妻子為妾,取代平妻制。到平安時代中期一條天皇時,權臣藤原道長迫使一條天皇冊立兩位皇后,並為此將中宮作為獨立、等同於皇后的正式封號,從此天皇能同時擁有兩正配,造成一帝二後的平妻現象。此後諸多天皇在冊立皇后時,多先立為中宮,日後再立第二位正配時,便將先前的中宮改號為名義上較高的皇后,新立的第二位正配則是中宮。

參見[編輯]

注釋[編輯]

  1. ^ 1.0 1.1 1.2 1.3 王禕茗. 历史上的“平妻”现象及其法律问题初探.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6年, 第206期 (第38卷). 
  2. ^ 2.0 2.1 2.2 2.3 劉燕儷. 唐律中的夫妻關係. 台灣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 978-957-11-4600-3. 
  3. ^ 《北齊書·卷二十六·列傳第十八》: 魏東平王元匡妾張氏淫逸放恣,琡初與奸通,後納以為婦。惑其讒言,逐前妻于氏,不認其子,家內怨忿,競相告列,深為世所譏鄙。
  4. ^ 《北史·卷二十五·列傳第十三》:魏東平王元匡妾張氏,淫逸放恣。琡初與奸通,後納以為婦。惑其讒言,遂棄前妻于氏,不忍其子允。
  5. ^ 魏徵. 《隋書.卷三一.地理志下》. 豫章之俗,頗同吳中……衣冠之人,多有數婦,暴面市廛,競分銖以給其夫。 
  6. ^ 作者:徐進. 论清代民事习惯中的兼祧规则————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础的考察. 中國社會科學網,來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 [2016-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02) (簡體中文).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