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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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某地的警告牌提醒大眾捕魚必須擁有執照,並規定了時限
英國某地規定只允許持證才能使用的突堤

捕魚執照英語fishing licence美式英文fishing license)也稱捕魚許可fishing permit)或漁證,是許多西方國家/政府地方政府治下的行政機構為了規範民間捕魚活動而常常採取的一種漁業管理手段,捕魚者必須向監管部門申請或購買執照並獲得合法許可後才可以進行捕魚。擁有執照的捕魚者通常需要定期付費維持執照的有效性,並同時需要嚴格遵守官方制定的一系列限制條例(比如被允許的目標魚種、捕獲量、捕魚方式、是否放流垃圾清理和環境保護的責任等)才能保持合法性,商業捕魚休閒捕魚對申請執照的要求也會有不同。

在執照捕魚的法治下,任何未經漁證授權或超出執照限定規則的捕魚行為都可以被歸為非法、瞞報及無管制捕魚執法部門可依此定義違法偷漁進行介入遏止,並按照正當程序施以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或沒收漁具)、逮捕刑事起訴

目的[編輯]

捕魚執照在管理上可以達到以下功能:

  1. 執照收費可以補充增加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的預算,使其有資金去維持並改善自然資源管理,比如升級基礎設施、定期進行增殖放流、雇用優秀的環境生物學團隊研究並參與規劃、設立專業的巡邏水警(漁警)監督執法並保護生態環境等。而更好的漁業資源和環境則會吸引更多的參與者願意付費持證,進一步增加漁政部門的收入,形成投資優化、可持續的良性循環;
  2. 明確持證者的合法性、所享權力和責任範圍,同時為漁政管理提供一個硬性判定標準(有證至少合法,無證肯定非法——同駕照一樣),減少模糊執法、任意執法、選擇性執法的迴旋餘地,從而改善執法的透明度
  3. 提高參與捕魚活動的社會經濟地位門檻,篩選掉那些只抱着免費索取公共資源占便宜的功利心態、不願擔責、更可能不正當捕撈的低素質捕魚者,並使能合法持證的捕魚者因為沉沒成本不願失去執照而自覺遵守各項法規,從而減少漁政執法的工作壓力和難度;
  4. 執照的申請過程中可以加入考試環節,並借着備考的機會對捕魚者進行宣傳教育,提高整個捕魚群體的知識素質水平和安全意識,從而改善捕魚活動的整體氛圍;
  5. 註冊執照可以讓監管部門準確掌握捕魚者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讓有關機構可以隨時聯繫捕魚者並及時通知官方發布的重要信息(比如休漁期公告、增殖放流日程、景區活動、極端天氣自然災害預警等),改善漁政監管的效果和效率。

歷史[編輯]

清朝《保甲書輯要》(1838)中收錄的捕魚執照

世界上最早由官方頒發的捕魚執照其實來自於中國。在1765年,清朝政府為了管理沿海人口而頒布了新的保甲令,要求所有漁船運營者都必須申請捕魚執照,而廣東疍家船夫則至少在1729年就必須持證才能打漁。出海時漁船必須在船頭掛上政府賜予的木製執照,上面寫有船主以及船員和隨行家人的名字、船隻的運營性質、所停泊的母港、執照被批准的日期和註冊號碼、以及持證人是否有違規受罰的記錄[1]。但在現代,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漁政執法部門的專業性參差不齊,並普遍缺乏對捕魚文化的認識了解和對漁業資源管理的工作積極性,加上中國大陸民眾普遍反感政府收費並對實名制辦證抱有牴觸情緒,民間的法治意識和政府的公信力也相對缺失,反而遲遲沒有大規模建立捕魚執照制度的計劃。因為缺乏專業的統一標準,執法者也不追求名正言順能嚴謹服眾,「一刀切」式的懶政、主觀臆斷和選擇性執法的情況很常見,對漁業資源的管理也普遍缺乏靈活性。

美國俄勒岡州因為鱘魚過度捕撈而導致資源崩潰,率先在1899年要求商業捕魚必須持有執照,並且在1901年開始要求休閒捕魚也必須持證[2]。同年,印第安納州開始強制要求持有狩獵執照,在1913年將捕魚權附加在狩獵許可之上[3]賓夕法尼亞州在1919年開始頒布休閒捕魚執照,但只對其它州的外地人強制,而且當年也只頒發了50個執照;但在1922年改為本州居民也必須持證,使得當年辦證數量暴增,售出超過20萬當地執照和2700外地執照[4]。現今美國各州的捕魚許可都由各州政府的漁政部門頒發,民眾可以通過電話網站或在各種漁具零售商辦理申請[5]

另見[編輯]

參考[編輯]

  1. ^ Antony, Robert J. Elusive Pirates, Pervasive Smugglers Violence and Clandestine Trade in the Greater China Seas有限度免費查閱,超限則需付費訂閱.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0: 95–96. ISBN 9789888028115. 
  2. ^ ODFW History, 1792 - 2000. Oregon Department of Fish and Wildlife. [February 5,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6). 
  3. ^ History of Fish & Wildlife. Indiana 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February 5,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5). 
  4. ^ Pennsylvania Fishing License Sales, 1919 to Present. Pennsylvania Fish and Boat Commission. [February 5,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February 22, 2014). 
  5. ^ Purchase a Fishing License. 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2022-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