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爾士州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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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爾斯總督
總督

州督紋章
現任
瑪格麗特·比茲利英語Margaret Beazley
AO, QC
2019年5月2日
頭銜 閣下 Excellency
效忠於 澳洲君主
首任總督 亞瑟·菲利普
設立於 1788年2月7日
任期 由國王陛下酌情決定
官邸 悉尼總督府

網站 Office of the Governor

新南威爾斯州督(英語: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或譯新南威爾斯總督紐省總督,是澳洲君主查爾斯三世新南威爾士州的全權代表。澳大利亞各州的州督在其任職的州行使的憲政和儀式職能類似於澳大利亞總督在全國層面的職能。州督人選由新南威爾士州長提名,由國王直接任命。[1]總督的任期無限(正式稱謂是「由國王陛下酌情決定」),但按照慣例正常任期是五年。

新南威爾斯州督職位最早是18世紀英屬新南威爾士的殖民地總督,首任總督隨同殖民地在1788年設立爾就職,因此是澳大利亞歷史最悠久的未間斷的職司。現在的州督建制是在1901年澳洲聯邦成立後,經由《1902年新南威爾士憲法法令》設立的,此法規定州督為新南威爾士州的督撫,依照新南威爾士行政局的建議行使職權。[2]雖然州督職位經法律定義,但當時其法理本質仍為英國君主和英國政府的代表(和聯邦總督和其他州督一樣)。在此後數年中,英國政府對澳大利亞的影響逐漸減少,最後經由《1942年〈西敏法令〉接受法令》和《1986年澳大利亞法令》將英國政府和英國君主在新南威爾士的憲政職能完全消除,因此1986年以後新州州督確立為女王作爲澳大利亞君主的直接、個人代表,而不是英國女王、英國政府的代表,也不是澳大利亞總督、澳洲聯邦政府的代表。

現任州督是瑪格麗特·比茲利英語Margaret Beazley,法官出身,是歷史第二位女州督。她於2019年5月2日上任,接替出任聯邦總督的州督大衛·赫利[3][4][5]

譯名[編輯]

20世紀中葉以前,英語中一個殖民地或自治領地的督撫稱爲「Governor」,統轄多個殖民地或自治領地的督撫稱爲「Governor-General」,此外在「Governor」或「Governor-General」轄下的副督撫稱爲「Lieutenant-Governor」。在殖民時代,新南威爾士的督撫稱爲「Governor」,作爲英國君主的直接代表一般譯為「總督」。其中1850-1861年之間新南威爾士總督升為「Governor-General」頭銜,也譯為「總督」,統轄在澳洲的其他英屬殖民地的副督(Lieutenant-Governor),但在這些其它殖民地督撫晉升為全權總督(Governor)後回復「Governor」銜。1901年澳洲聯邦成立後,新南威爾士從獨立殖民地變爲聯邦制下的州。爲了區分聯邦督撫(Governor-General)和州督撫(Governor)的級別不同,一種譯法將前者稱爲 「總督」,後者稱爲「州督」,比照加拿大聯邦省的「省督」。但從憲政概念上來說,澳大利亞各州州督是澳大利亞女王的直接代表,而加拿大省督則是由聯邦總督任命的間接代表,因此澳大利亞各州州督具有「總督」的性質。而在實際使用中,新南威爾士的州督由於習慣或法理原因經常被稱爲「新南威爾士州總督」或「新南威爾士總督」。在澳大利亞當地,由於歷史原因和習慣「新南威爾士」本身(不論過去作爲殖民地或現在作爲聯邦州)經常音譯為「紐修威省」,簡稱「紐省」,因此州總督也相應的稱爲「紐省總督」。

相應的,新南威爾士州的政府首腦(Premier)在中文裏一般稱爲「州長」或「省長」。

歷史[編輯]

《菲利普總督植物灣航行記》所載雕版畫:1788年第一船隊到達目的地植物灣(Botany Bay)。 [6]第一船隊的到達標誌着新南威爾士殖民地及其總督職位正式設立。

除去君主(Crown)本身,新南威爾士州督(總督)是澳大利亞最早的憲政建制。1788年2月7日新南威爾士殖民地宣告成立的同時,亞瑟·菲利普艦長就任首任總督。由於英國航程遙遠及通訊落後,早期的殖民總督擁有幾乎獨裁的權力,直到1824年時任總督任命第一屆新南威爾士立法局(澳大利亞的第一個立法機構),為總督提供施政建議。[7]

1850年至1861年之間,英國殖民地大臣格雷伯爵(Earl Grey英語Henry Grey, 3rd Earl Grey)爲了簡化在澳洲的英屬殖民地的行政推行了最早的類似聯邦制的制度改革。因此新南威爾士督撫升任統轄多個殖民地的總督(Governor-General)銜,其他殖民地則由副督(Lieutenant-Governors)治理,各副督必須通過新南威爾士總督與倫敦聯絡。之後,隨著南澳(1836年)、塔斯馬尼亞(1855年1月)、維多利亞(1855年5月)分別建立責任政府,這些殖民地的副督分別升為總督(Governor),新南威爾士總督失去統轄各殖民地的職權,但時任新南威爾士總督的丹尼遜爵士(Sir William Denison英語William Denison)仍保留各殖民地總督(Governor-General)頭銜,在其卸任後新南威爾士總督恢復原頭銜(Governor)。[8]

1901年1月1日聯邦成立日悉尼的聯邦亭:新南威爾士副總督及首席法官在此主持首任聯邦總督的宣誓儀式。
由女王簽署的《1986年澳大利亞法令(英)》正式文本,現在坎培拉陳列。

1901年澳大利亞聯邦成立,新南威爾士從英國直屬的殖民地變爲聯邦制下的州。因此,新南威爾士議會通過《1902年新南威爾士憲法法令》,修改原來殖民地的憲政機制。其中,此法規定總督(州督)為新南威爾士州的督撫,依照新南威爾士行政局的建議行使職權。[2]雖然州督職位經法律定義,但當時其法理本質仍為英國君主和英國政府的代表。和聯邦總督和其他州督一樣,當時的新州州督既是州的憲政首腦,也是州政府和倫敦的帝國政府之間的聯絡中介。在此後數年中,英國政府對澳大利亞事務的參與逐漸減少,因此1942年澳大利亞聯邦通過《1942年〈西敏法令〉接受法令》並追溯1939年為法令生效日期,接受《西敏法令》所賦予的自治領地位。至此,澳大利亞不再是英國君主的直屬領地,而是與英國象徵地位平等的自治領,共戴同一人爲君主,但其擔任英國君主與澳大利亞君主時具有分別的身份。但是,由於《西敏法令》並未改變澳大利亞各州的憲政地位,因此法理上來說新南威爾士州督此時仍為君主作爲英國君主任命的代表。這樣的憲政結構被認爲與《西敏法令》確立的澳大利亞聯邦的獨立地位以及《澳大利亞憲法》所建立的聯邦制度不相符,因此經過澳大利亞政府、各州政府、英國政府和白金漢宮的協商,在《1986年澳大利亞法令》中將英國政府和英國君主在新南威爾士的憲政職能完全消除,確認新州州督為女王作爲澳大利亞君主的直接、個人代表,而不是英國女王、英國政府的代表,也不是澳大利亞總督、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代表。

任命和人選[編輯]

約翰·諾斯科特爵士(Sir John Northcott),第一位在澳洲出生的州督(1946–1957年在任)。

州督是《1902年憲法法令》規定的職位。州督人選由州長推薦,由澳大利亞君主本人御准,在任命狀上簽署御名及加蓋州府公印(Public Seal)。獲得任命的州督在宣誓就職之前稱為「候任州督」(governor-designate)。

州督的就職沒有嚴格的儀式規則。《憲法法令》規定:「就職前,受任命為州督者得在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宣讀效忠誓言或證詞,及就職誓言或證詞」。[2]按照慣例,君主會召見新任命的州督進行一次正式覲見,並冊封其同伴級澳大利亞勳章

州督一般任職五年,但這只是通常慣例,嚴格上州督的任期「由女王定奪」。這意味着州長可以向女王建議延長州督的任期,以至有延期超過七年的。州督可以辭職,此外至今有三位在任上去世。如有州督去世,或出國超過一個月,則由副督(自1872年以來由殖民地(後來的州)首席法官兼任)擔任行政官(Administrator),代行州督職責。早期的總督經常在繼任者尚未到任前就返回或被召回英國,因此出現過總督職位出缺長達2-3年的情況。此外,如果副督無法代行州督職責,則由其他最高法院法官中資歷最長者擔任行政官(例如1973年州督突然去世,副督(首席法官)不在國內,由資歷最長的最高法院法官代行總督職責,直到首席法官回國)。

人選[編輯]

1788年職位創立後直至1957年,歷任總督(州督)都出生在新南威爾士境外,且多數是貴族身份。歷史學家A·J·P·泰勒曾說「遠赴新南威爾士任總督成為了英國貴族的「遠大慰藉」(abiding consolation)」。[9]雖然直到1948年的《澳大利亞公民籍法》才設立分別於英國子民身份的澳大利亞公民籍,但更早就有任命澳大利亞出生的人士擔任州督的提議。1946年8月1日,約翰·諾斯科特爵士(Sir John Northcott)成為第一位澳大利亞出生的新州州督(他出生在維多利亞州),但第一位出任總督的新州出生人士則是1957年年就任的埃里克·伍德沃德爵士(Sir Eric Woodward)。此後一直到1996年才又一次出現非新州出生的州督,即倫敦出生的戈登·三繆爾英語Gordon Samuels

雖然州督根據君主立憲原則在任上必須政治中立,但歷史上州督經常有政客背景,其中許多作為貴族是英國貴族院議員。早期的殖民總督都是軍官,而後來的州督中也有許多有軍隊背景(共有19名)。1996年就任的戈登·三繆爾是歷史上第一個沒有政治、政府或軍隊背景的州督,就任州督前他是新州最高法院法官。他的繼任瑪麗·巴舍爾是第一位女性州督(總督),也是第一位黎巴嫩裔州督(總督),其背景是醫學教授,任職初期還兼任悉尼大學校監。

職能[編輯]

澳大利亞與英聯邦內的其他十五個英聯邦王國共戴同一人為君主,而君主長期居住於新南威爾士境外,因此州督的主要職能是代君主行使君主的憲政職能,依照議會民主責任政府的原則保證政府的持續穩定運作,並作為政治上不偏袒的保障防止濫用權力。多數時間,君主(Crown)權力的日常行使由選舉和任命的人員擔當,因此州督的日常職責是履行君主在國內時會履行的儀式性職能。如君主在州內親自履行這類公共職能,則州督會迴避,但即使君主在州內時州督仍會繼續履行其政府職能。

1937年,維克赫斯特勳爵英語John Loder, 2nd Baron Wakehurst抵達悉尼後宣誓就任州督。

《1902年憲法法令》規定州督任命新南威爾士政府成員,理論上政府負責就君主特權的行使向君主和州督呈遞建議。依照憲政慣例,州督應當從州議會成員中選擇一人擔任州長(Premier),此人選必須能夠組閣執政--通常這意味着此人能夠贏得下議院(立法院)支持。州長則會從其他議會成員中選出內閣人選向州督提出,由州督任命為新南威爾士行政會議成員。女王和州督實際上依照這些廳長(Ministers of the Crown)的決定行使其行政權,即所謂「女王會同行政會議」或「州督會同行政會議」。州督可「會同行政會議」發出御前宣告(Royal proclamation)及簽署行政會議令(Order in council)。此外,州督會同行政會議也代表女王任命立法院議長、立法會(上議院)議長、州最高法院和區級法院法官、以及地方法院裁判官,通常兩院議長人選會多數議員意見決定,各級法官(裁判官)人選則按照州長及內閣的建議任命。根據穩定執政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州督必須依照內閣建議行事,但在特別情況下有時女王和州督可以自行行使「後備權力」(reserve powers),這些權力是君主對政府濫用權力的最後制衡。至今最後一次州督行使後備權力是1932年,菲利普·蓋姆爵士英語Philip Game將州長傑克·萊恩英語Jack Lang (Australian politician)撤職。

召開議會是州督獨有的憲政職權。同時,州督在君主不在時代其按照慣例行使其他立法職責,例如議會開幕時宣讀御座致辭、宣告議會休會和解散等。州督以女王名義對議會通過的法律給予御准。從法律上來說,州督有三個選擇:給予御准(批准法案成為法律)、不予御准(否決法案)、及將法律留予女王定奪(reserve for the Queen's pleasure),即讓女王親自決定是否給予御准。如果州督選擇不予御准,女王可在其後兩年之內決定否決法案,法案即告撤銷。實際上,自從新南威爾士現行政治體系形成後,州督就沒有對任何法案不予御准。

按照現行制度,君主的大多數憲政職權都由內閣代行,因此州督的職權基本僅象徵性行使。州督在王室成員、外國王室及外國元首到訪時會擔當東道主的角色。外國駐悉尼總領事也向州督遞交到任及離任國書。此外,各州州督中任職時間最長者還有一項額外職責:此州督擁有「休眠任命」(dormant commission),在澳大利亞聯邦總督不在國內時擔任聯邦行政官(Administrator of the Commonwealth)。[10]

州督的職責還包括培養州內人民的團結和自豪感。州督負責授勳和授予全國性質的獎勵,不過最高等級的獎賞(例如同伴級澳大利亞勳章或維多利亞十字勳章)須由聯邦總督授予。按照慣例,州督也是皇家新南威爾士團的上校團長,也是皇家澳大利亞空軍第22(悉尼市)中隊的准將中隊長。自1946以來,州督還兼任新州童子軍司令。

標誌和禮儀[編輯]

現行新南威爾士州督旗(1981年1月15日起用)
1876年至1981年間使用的州督旗

作為君主的個人代表,州督在新南威爾士州內的禮儀排名中位列第二,僅次於君主本人。現任州督尊稱為「督憲閣下」(His or Her Excellency)。2013年起,女王批准現任及卸任州督尊稱為「閣下」("The Honourable")。[11]按照慣例,州督就職後會擔任聖約翰救護騎士團的澳大利亞副團長,並受封爵級正義司令或爵級天恩司令級銜。按照慣例,新任州督一般也會受封同伴級澳大利亞勳章。

州督的禮樂是澳大利亞國歌《前進,美麗的澳大利亞》的最前和最後各四小節。在正式場合上州督到場和退場時奏此樂。作為澳大利亞的皇家禮樂《》也可作為州督禮樂使用。在澳大利亞境內,州督所在的建築、船、飛機或車輛上使用州督旗。現行州督旗自1981年1月15日起用。新南威爾士盾徽上方加上聖愛德華王冠構成州督徽章,在州督旗和其他象徵州督的物件上使用。

府邸和勤務機構[編輯]

悉尼總督府是國王在悉尼的行宮,也是州督的傳統官邸。當代總督的辦公室則在麥覺理街對面的布政司大樓內。

1996年戈登出任州督時,澳大利亞工黨籍州長卜卡作為「現代化」改革措施曾宣布戈登不在總督府居住或辦公,並會留任新南威爾士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職位[12]當時前州督柯特勒認為這是新州政府圖謀共和,並認為此舉是對總督職位和人格的褻瀆。[12]2011年,澳大利亞自由黨籍政府與州督巴舍爾達成共識,州督再度搬入總督府。[13]

1885年至1957年之間,總督在州南部薩頓森林(Sutton Forest)還有一座度假莊園,名為「山景園」(Hillview),1957年被州政府售予私人,1985年又回歸州政府所有,為州規劃廳下屬古蹟辦公室管理。[14]

州督的勤務人員(viceregal household)協助州督履行皇家憲政和儀式職責,由州督辦公室管理,辦公室首長是公務秘書(Official Secretary)及幕僚長(Chief of Staff)。[15] 州督辦公室下轄的勤務部門人員包括隨從(幕僚)、新聞官、財務官、演講稿撰寫官、行程規劃人員、活動策劃人員及司儀官等。州督的內務人員作為其正式官僚輔佐經常合稱為「總督府」。勤務部門的經費納入州預算。州督的工資也納入預算,目前是181,555澳元。[16]

歷任州督[編輯]

[17]

肖像 姓名 就任 離任 在位時間
佐治三世任命 (1760–1820):
1 亞瑟·菲利普上將 RN 1788年2月7日 1792年12月10日 4年307天
2 Captain John Hunter RN 1795年9月11日 1800年9月27日 5年16天
3 Captain Philip Gidley King RN 1800年9月28日 1806年8月12日 5年318天
4 Captain William Bligh RN 1806年8月13日 1808年1月26日 1年166天
5 拉克倫·麥覺理少將 CB 1810年1月1日 1821年12月1日 11年334天
佐治四世任命 (1820–1830):
6 托馬斯·麥克杜格爾·布里斯班少將爵士 BtGCHGCB 1821年12月1日 1825年12月1日 4年0天
7 芮福·達令 中將 GCH 1825年12月19日 1831年10月21日 5年306天
威廉四世任命 (1830–1837):
8 Major-General Sir Richard Bourke KCB 1831年12月3日 1837年12月5日 6年2天
維多利亞 任命(1837–1901):
9 Major Sir George Gipps 1838年2月24日 1846年7月11日 8年137天
10 Lieutenant Colonel Sir Charles Augustus FitzRoy KCHKCB 1846年8月3日 1855年1月28日 8年178天
11 Sir William Denison KCB 1855年1月20日 1861年1月22日 6年2天
12 The Rt Hon. Sir John Young BtGCMGKCB 1861年5月16日 1867年12月24日 6年222天
13 The Rt Hon. The Earl Belmore GCMGPC 1868年1月8日 1872年2月21日 4年44天
14 夏喬士·羅便臣 GCMG 1872年6月3日 1879年3月19日 6年289天
15 The Rt Hon. Lord Augustus Loftus GCB 1879年8月4日 1885年11月9日 6年97天
16 The Rt Hon. The Lord Carrington GCMGPC 1885年12月12日 1890年11月3日 4年326天
17 The Rt Hon. The Earl of Jersey GCBGCMGPC 1891年1月15日 1893年3月2日 2年46天
18 The Rt Hon. Sir Robert Duff GCMG 1893年5月29日 1895年3月15日
(任內逝世)
2年291天
19 The Rt Hon. The Viscount Hampden GCMG 1895年11月21日 1899年3月5日 3年104天
20 The Rt Hon. The Earl Beauchamp KCMGPC 1899年5月18日 1901年4月30日 1年347天
愛德華七世任命 (1901–1910):
21 Admiral Sir Harry Rawson GCBGCMGRN 1902年5月27日 1909年5月27日 7年0天
22 The Rt. Hon. The Lord Chelmsford GCMG 1909年5月28日 1913年3月11日 3年287天
佐治五世任命 (1910–1936):
23 The Hon. Sir Gerald Strickland, Count della Catena GCMG 1913年3月14日 1917年10月27日 4年227天
24 Sir Walter Davidson KCMG 1918年2月18日 1923年9月4日
(任內逝世)
5年198天
25 Admiral Sir Dudley de Chair KCBMVO 1924年2月28日 1930年4月7日 6年38天
26 Air Vice Marshal Sir Philip Game GBEKCBDSO 1930年5月29日 1935年1月15日 4年231天
27 The Rt. Hon. The Lord Gowrie VCGCMGCBDSO 1935年2月21日 1936年1月22日 335天
愛德華八世任命 (1936):
28 Admiral Sir David Anderson KCBKCMGMVO 1936年8月6日 1936年10月30日
(任內逝世)
85天
佐治六世任命 (1936–1952):
29 The Rt. Hon. The Lord Wakehurst KCMG 1937年4月8日 1946年1月8日 8年275天
30 Lieutenant General Sir John Northcott KCMGKCVOCB 1946年8月1日 1957年7月31日 10年364天
伊利沙伯二世任命 (1952年起):
31 Lieutenant General Sir Eric Woodward KCMGKCVOCBCBEDSO 1957年8月1日 1965年7月31日 7年364天
32 Sir Roden Cutler VCKCMGKCVOCBE 1966年1月20日 1981年1月19日 14年365天
33 Air Marshal Sir James Rowland ACKBEDFCAFC 1981年1月20日 1989年1月20日 8年0天
34 Rear Admiral Sir David Martin KCMGAORAN 1989年1月20日 1990年8月7日[註 1] 1年199天
35 Rear Admiral Peter Sinclair ACRAN 1990年8月8日 1996年2月29日 5年205天
36 尊敬的 Gordon Samuels ACCVOQC 1996年3月1日 2001年2月28日 4年364天
37 尊敬的 瑪麗·巴舍爾女爵教授 ADCVO 2001年3月1日 2014年10月1日 13年214天
38 尊敬的 大衛·赫利上將 ACDSC (Retd) 2014年10月2日 2019年5月1日 4年211天
39 尊敬的 瑪格麗特·比茲利英語Margaret Beazley AOQC 2019年5月2日 在位 4年352天

注釋[編輯]

  1. ^ Sir David Martin resigned the viceregal post on 7 August 1990 due to health concerns. He died three days later.

參考文獻[編輯]

  1. ^ The Royal Household. The Queen and the Commonwealth > Queen and Australia > The Queen's role in Australia. Queen's Printer. [19 August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7). 
  2. ^ 2.0 2.1 2.2 Constitution Act, 1902, Sydney: Queen's Printer, [19 August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8) 
  3. ^ NSW Parliament. NSW Parliament > Hansard > 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 Reappointment. NSW Parliament. [19 August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4. ^ NSW Governor Bashir to stay on. ABC News. [19 August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13). 
  5. ^ 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 Hansard. NSW Parliament. 14 September 2011 [23 September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3月23日). 
  6. ^ The Voyage of Governor Phillip to Botany Bay (1789)
  7. ^ NSW Parliament. History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trieved 10 August 2007.
  8. ^ Twomey, Anne. The chameleon Crown: The Queen and her Australian governors. Sydney: The Federation Press. 2006 [2014-09-26]. ISBN 978-1-86287-629-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0). 
  9. ^ A.J.P. Taylor, English History, 1914-1945 (1965), pp. 172-3 in Cannadine, David. Aspects of Arist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4).
  10. ^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Gazette S205 dated 17 June 2003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2年1月21日,.
  11. ^ The title 'The Honourable' for Governors of New South Wales (PDF). New South Wales Government Gazette. 6 December 2013: 5716 [9 December 201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3年12月12日). 
  12. ^ 12.0 12.1 Editorial—A Governor on the side.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17 January 1996. 
  13. ^ Governor Marie Bashir makes a grand return home to Government House. The Daily Telegraph. 7 October 2011 [2014-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0-27). 
  14. ^ Heritage dispute over Sutton Forest mansion Hillview. Southern highland News. [19 August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7月9日). 
  15. ^ 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 Official Website. [26 November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16). 
  16. ^ Constitution (Governor's Salary Regulation 1990 (NSW). [5 June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7). 
  17. ^ GOVERNORS.. Portland Guardian and Normanby General Advertiser (Vic. : 1842 – 1876) Evenings (Vic.: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 6 January 1868: 4 [2 May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