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治安官(英語:sheriff)是一種執行法治管理的政府官員,大多數設有治安官的國家與英國都有一些歷史淵源。

功能與職責[編輯]

從歷史上來看,治安官是County(中文翻譯為)的執法人員。在現代則因不同的國家,而有不同的職責分配,在法律政治禮儀上具有很大的差異。以下簡述各國的治安官職責:

  • 美國:治安官在不同的和縣有不同的職責。通常會負責監管非法人地區、維護與管理縣監獄、縣法院的保安,以及(在某些州)提供權證和法庭文件。 除上述的執法和矯正服務,治安官通常也負責執行民事法律內的管轄權。
  • 英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治安官或高級治安官(High sheriff)是縣市政府的禮儀官員。
  • 蘇格蘭:類似於法官的裁判官員,即主審法官[1]
  • 愛爾蘭共和國:在某些城市和縣中(如都柏林科克),治安官的責任類似與執達吏
  • 澳大利亞南非:治安官也相似於執達吏。但這些國家的治安官和縣政府沒有關係。
  • 加拿大:大多數的省分設有治安官。治安官的工作包含一般管理、運囚與執行法院的命令。在一些省份也協助警察的執法,並保障法院系統、公務員的安全。
  • 印度:治安官是主要城市很重要的禮儀官員。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