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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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階級(英語:social class)、階級,意義相近或相關的漢語詞彙還有「等級」、「階層」、「社會等級」,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劃分,即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經濟水準和社會身份的社會群體總稱。

定義[編輯]

在很多歷史或政治中引用的「階級」意指「具有不同身份,不同地位、財富、勞動形式、生活方式、或其他社會、經濟、或文化因素等[1],不同意識形態的多個社會性群體」,通常不同階級之間都存在壓迫與被壓迫的不平等關係。對於階級的大部分學說,都是建立在認為社會存在着分裂和對立的集團,並且集團之間的對立使社會處於持久的衝突之中。

馬克思列寧主義認為:階級不是從來就有的,如最早的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的過度低下,不具備出現階級的根本因素。一般認為階級的出現是生產力達到一定程度後出現的,例如稍微大的社會開始存在分工現象,而它將必然消亡於另一個生產力極端發達的社會(如資本主義社會消滅封建主義社會)。最早的階級出現在奴隸制時期——奴隸主階級與奴隸階級。馬克思主義對階級最經典[來源請求]的定義來自列寧

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大的集團,這些集團在歷史上一定的社會生產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關係(這種關係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了的)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領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會財富的方式和數量也不同。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於它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2]

劃分[編輯]

不同時期,社會對階級階層的劃分各不相同。現代社會,提到「階級」或「階層」時,通常所指個人或者集團對財富擁有量,而不是指對生產資料的占有。

馬克思·韋伯認為階級是由市場狀況決定的,因此他將階級劃分為買賣雙方,階級衝突就是市場控制權的爭奪。他同時還提出了「地位群體」的概念,認為除了通過經濟狀況劃分以外,還必須通過身份、榮譽價值觀生活方式的自我認同才能成為階級[3]。社會學家拉爾夫·達仁道夫則從權力分配角度把階級劃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4]

  • 特例:古時部分地區實行世襲階級制度的社會,例如理論上已經成為歷史的印度的等級社會(印度種姓制度):一個人不只自出生,就自然進入了這個等級社會,而且一生也沒法擺脫。同時,男系的後代不能改變身份。
  • 現代西方社會的社會階層(階級):社會階層很不固定,而且法律方面也沒有任何闡述。當西方經濟學家們說到階級或社會階層的時候,通常是指基於經濟學上與現代社會或近現代社會相聯繫的社會階層(階級)。

參考文獻[編輯]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社會階級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1-11-25. 於2011 年4 月8 日查閱
  2. ^ 列寧; 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 列宁选集第四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6: 10. ISBN 7010015031. 
  3. ^ 馬克思·韋伯. 经济与社会. 北京: 商務印書館. 1997年: 333–339. ISBN 9787100021487. 
  4. ^ 拉爾夫·達仁道夫. 现代社会冲突.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0年: 43. ISBN 9787500427049. 

參見[編輯]